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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
2011-11-11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
威政發〔2011〕44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威海市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威海市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肅追究森林火災事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山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各市區政府(含高區、經區、工業新區管委,下同)及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主要負責人、分管林業工作負責人,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各森林經營單位相關負責人的責任追究。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責任追究,是指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因組織不力、預防和撲救措施不到位造成森林火災,對有關人員的責任進行追究。
第四條 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錯必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監察、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森林防火責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森林防火責任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第七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承擔領導責任;各級政府分管負責人是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責任人,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承擔主要責任。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部門負責人責任制。其負責人是森林防火工作主管責任人,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承擔主管責任。
各森林經營單位對森林防火工作實行經營負責人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責任人,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承擔直接責任。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辦事機構,規劃建設森林防火設施,按照規定標準建設和配備森林防火專業隊伍、撲火裝備和儲備防火物資。
第九條 各級政府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部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二)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督導有關單位消除火災隱患;(三)組織本地區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組織有關單
位維護、管理森林防火設施及設備;
(四)部署和督查森林防火期、高火險期和春節、清明節等重要時段的森林防火工作,組織落實防范措施;
(五)培訓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專業人員的培訓;
(六)掌握火情動態,適時發布火情信息,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調度防火隊伍和物資;
(七)及時上報森林火災事故;
(八)配合有關機關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森林防火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工作;
(二)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擬訂森林防火規劃和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防火措施,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三)森林防火期內做好防火值班、調度和信息報告工作;
(四)組織建設和配置森林防火設施及設備;
(五)依法辦理涉及森林防火的行政許可和審批,具體實施森林防火監督檢查工作,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六)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包括宣傳教育、火險預報、經費保障、物資儲備、交通通訊、火案查處等。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明確各成員單位具體的森林防火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森林經營單位的森林防火職責主要包括:
(一)建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明確并落實森林防火責任;
(二)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三)按照森林防火規劃配置森林防火設施、設備,并定期進行檢驗、維修;
(四)按照規定標準組建森林撲火隊伍,配備撲火裝備和物資,服從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調度,及時安排隊伍和物資;
(五)組織進行森林防火檢查,消除森林火災隱患,撲救森林火災;
(六)專項部署和督查森林防火期、高火險期和春節、清明節等重要時段的森林防火工作,組織落實防范措施;
(七)安排森林防火工作專項經費;
(八)建立健全撲火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對進入林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森林防火宣傳;
(九)制止在森林內或距森林邊緣500米范圍內違規用火行為,并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十)配備專職防火護林、瞭望人員,專門負責觀測、報告火情,做好防火值班、調度和報告工作;
(十一)按規定設立檢查站,對進入林區的車輛、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并留置火種和易燃易爆品,阻止無人監護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入林區;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實行嚴格的森林防火責任制。各級政府每年應當層層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明確森林防火職責,落實森林防火措施。鎮政府和森林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橫到邊、豎到底、無漏區、全覆蓋”的要求,把防火責任細化、分解,落實到每個山頭、林片,落實到每個崗位和責任人,適時對森林防火工作進行部署、檢查、調度。
第十四條 森林火災發生后,所在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森林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及時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靠前指揮,組織撲救,并將火場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加大對森林防火責任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組織進行經常性與專門性相結合的督導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跟蹤督導、限期整改,確保嚴格履行職責任務。
森林防火指揮部每年對各責任單位履行森林防火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經同級政府同意后,予以通報,并作為當年度評先選優的重要條件;凡因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發生森林火災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當年度不得參加任何評先選優活動。
第十六條 在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森林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可根據情節輕重,對國有林場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未按要求建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未落實森林防火責任的;
(二)未落實森林防火專項經費,未按規定儲備滅火機具、物資的;
(三)在森林防火期、高火險期和春節、清明節等重要時段未召開森林防火專門會議進行部署、檢查的;
(四)未制定森林火災撲救預案,未進行撲火演練和培訓,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的;未組建巡查隊適時開展野外巡查和禁止違規野外用火的;
(五)未按要求設置瞭望臺、檢查站或未開設森林防火通道、隔離帶,未清理林區道路兩側、林緣交界處及重點林片可燃物的;
(六)未落實值班報告和領導帶班制度等防火制度,火情信息不暢通,貽誤撲火時機的;
(七)未按要求組建森林撲火隊伍的;
(八)不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火災發生原因和肇事者的;
(九)發生森林火災,組織撲救不力,造成人員傷亡或未及時上報災情的。
具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森林經營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應當按照第一款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外,還應當由林業、公安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
(二)未制定森林防火制度和落實森林防火措施的;
(三)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業務培訓不及時,造成火災事故的;
(四)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及時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五)對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予以批準的;
(六)未及時采取森林火災撲救措施的;
(七)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
(八)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具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單位或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應當按照第一款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外,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森林火災報告制度,發生森林火災不及時上報,以及瞞報、虛報等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因上述原因使火災得不到及時撲救以致造成重大森林火災事故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森林防火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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