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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2012-09-04
福建省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119號



  

  《福建省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蘇樹林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福建省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提高信息系統工程質量,促進信息化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但隸屬中央和軍事系統的除外。

  法律、法規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系統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設中的信息網絡系統、信息資源系統、信息應用系統的新建、升級、改造工程。

  第四條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安全保密和統一標準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扶持和促進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健康發展。

  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省信息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告知同級信息化統籌協調部門有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應當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標準。

  第二章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執業行為

  第七條 從事信息系統工程咨詢、策劃設計、招標代理、集成、檢測、監理等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實施工程建設活動,承擔安全保密義務,不得轉包、違法分包或者轉讓所承攬的業務。

  第八條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應當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實施相關建設活動。

  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保密資質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實施相關建設活動,并且簽訂安全保密合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九條 信息系統工程咨詢、策劃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實際需求,執行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有關標準,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信息系統工程的咨詢與策劃設計,對咨詢服務與設計質量負責,并不得參與同一工程的監理工作。

  第十條 信息系統工程招標代理單位應當根據招標代理合同的約定,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信息系統工程集成單位應當依照信息系統工程有關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集成,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降低工程建設標準和質量,并對集成質量負責,履行質量保修義務,保修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條 信息系統工程檢測單位應當依照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對信息系統工程的功能、性能等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規定,代表建設單位對信息系統工程集成質量實施監理,并對集成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四條 信息系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抄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屬于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執行數字福建建設項目驗收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信息系統工程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或者核準手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申請報告的同時,將項目招標范圍、方式以及組織形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項目審批或者核準文件等相關資料抄送同級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信息系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抄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責令招標人改正,并抄送項目審批部門。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信用制度建設,健全信用獎懲機制。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執業行為信用信息的采集、發布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記錄信用事項,建立信用檔案,及時發布信用信息,實施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獎勵或者懲戒的信用管理。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統一公布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并與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信用征信平臺互聯共享。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信用良好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給予一定的優惠待遇或者獎勵;對信用不良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書面核查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有關資質文件和工程資料,必要時可以進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并取得證明材料;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責令改正;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審批部門,由項目審批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在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30日內,對投訴、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對實名投訴、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實名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獲取的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有關的信用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應當在5日內抄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工程的。

  第二十八條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實施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活動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將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九條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咨詢、策劃設計、集成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二)檢測、監理單位轉讓檢測、監理業務的;

  (三)咨詢、策劃設計單位未執行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有關標準的;

  (四)招標代理單位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的;

  (五)集成單位未按照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集成的,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的,或者降低工程建設標準和質量的;

  (六)檢測單位未按照有關標準對信息系統工程的功能、性能進行檢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第三十條 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主體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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