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壽險〔2011〕624號
北京、上海、廣東、深圳、廈門保監局,各壽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
為促進產品創新,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保險需求,經研究,我會決定進行變額年金保險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參與變額年金保險試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投資連結保險業務滿三年;
(二)最近一年內無受中國保監會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三)上一年度末及提交申請前最近兩個季度末償付能力處于充足Ⅱ類;
(四)建立支持變額年金保險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統。
二、保險公司應當依據《變額年金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和本通知的要求開發變額年金保險產品,經我會批準后,方可開始銷售。
三、試點期間,一家保險公司僅限申報一個變額年金保險產品。
四、試點期間,保險公司申報的變額年金保險產品的保險期間不得低于7年。
五、變額年金保險產品名稱應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吉慶、說明性文字+承保方式+年金保險(變額型)
六、提交試點申請時,保險公司應同時申請產品的銷售方式和銷售額度。
銷售方式是指是否采取批次銷售的模式。
銷售額度是指銷售試點產品、獲得保費收入的上限。銷售額度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最近季度末償付能力報告中實際資本的4倍與80億元的較小者。
七、試點期間,變額年金保險的銷售區域僅限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廈門市。
保險公司不得超出試點區域銷售變額年金保險。
八、試點期間,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保險營銷員、團險外勤、銀行保險渠道銷售變額年金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通過銀行保險渠道銷售變額年金保險的,應嚴格限制在理財專柜銷售,不得通過儲蓄柜臺銷售變額年金保險。
保險公司通過團險外勤銷售變額年金保險的,應將銷售對象嚴格限制為團體客戶。
九、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合格的銷售人員,將變額年金保險產品銷售給具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客戶人群。
保險公司應建立風險測評制度。變額年金保險銷售人員需與客戶共同完成對客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保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變額年金保險產品,并將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確認。如果客戶評估報告認為該客戶不適宜購買,應勸其不要購買;客戶仍然堅持購買的,保險公司應以專門文件列明保險公司意見、客戶意愿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必要事項,雙方簽字認可。
十、試點期間,變額年金保險的銷售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專以上學歷;
(二)除團險外勤銷售人員外,變額年金保險的銷售人員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應資格;
(三)參加過變額年金保險專項培訓,專項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個小時且考試成績合格;
(四)一年以上壽險產品銷售經驗,無重大違規行為和欺詐行為。
十一、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變額年金保險銷售人員和代理機構銷售人員的培訓,特別是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業務知識方面的培訓,確保銷售人員具備必要的知識和技能,防止發生誤導投保人的行為。
十二、保險公司申報變額年金保險試點產品審批,應按照《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提交相關材料,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產品可行性報告中,應包含該產品滿足本通知要求的論證;
(二)業務管理辦法中,應論證并闡述該產品管理模式以及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統,闡述管理流程及責任;
(三)產品精算報告中定價部分,應當包含該產品的定價方法、定價模型和定價參數。公司總精算師須論證并闡述費率的合理性;
(四)產品精算報告中準備金評估部分,應當包含該產品的準備金評估方法、評估模型和評估參數。公司總精算師須論證并闡述準備金提取的充足性;
(五)針對變額年金產品的風險管理辦法。
十三、各試點地區保監局應跟蹤轄區內變額年金保險的試點情況,監督檢查轄區內試點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代理銷售機構的培訓與銷售情況,并將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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