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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包頭市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1-07-01
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包頭市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包府辦發(fā)〔2011〕129號




各旗、縣、區(qū)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qū)管委會,市直各部門、單位,中直、區(qū)直企事業(yè)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將《包頭市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補償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包頭市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征地)補償管理,規(guī)范征地補償行為,保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范圍內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是指因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的行為。
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第四條各旗縣區(qū)政府、稀土高新區(qū)管委會負責征地補償和房屋拆遷的組織實施。
各級發(fā)展改革、公安、民政、國土、建設、規(guī)劃、水利、農牧業(yè)、林業(yè)、房產、城市管理執(zhí)法、電力等有關部門根據(jù)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和房屋拆遷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guī)定

第五條市或旗縣區(qū)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qū)管委會應將征地的用途、范圍、面積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鎮(zhèn)(鄉(xiāng)、場、辦事處)、村(組)予以公告。
第六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權屬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明材料,由市或旗縣區(qū)政府、稀土高新區(qū)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深入現(xiàn)場進行調查核實。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浭掷m(xù)的,其補償內容以現(xiàn)場調查結果為依據(jù)。
第七條依據(jù)現(xiàn)場調查核實結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區(qū)、部門擬訂征收土地補償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鎮(zhèn)(鄉(xiāng)、場、辦事處)、村(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意見。
第八條征地補償費應在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爭議期間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入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評估結果或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旗縣區(qū)或鎮(zhèn)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裁決。
第十條征地公告發(fā)布后,在擬征土地范圍內,國土資源、房產、規(guī)劃、建設、工商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下列相關手續(x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項目用地;
(二)批準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三)批準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批準房屋轉讓、抵押、出租;
(五)設立以拆遷房屋為注冊地址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征地公告發(fā)布后,擅自辦理本條所列相關手續(xù)的,征地拆遷時不予認定。
暫停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三章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十一條在昆區(qū)、青山區(qū)、東河區(qū)、九原區(qū)(以下簡稱市四區(qū))和稀土高新區(qū)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的原則,依據(jù)包頭市征收土地區(qū)片綜合地價并參考市場因素進行補償。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
其他旗縣區(qū)范圍征收集體土地的以各旗縣區(qū)制定的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為依據(jù),結合當?shù)剞r民現(xiàn)有生活水平和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倍數(shù)進行補償。
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和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以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后的《包頭市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及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執(zhí)行,該標準每2—3年調整一次。
征收集體土地也可以采取按市場或評估價格確定的綜合價格進行補償,綜合價格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三項費用。
第十二條青苗、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市或旗縣區(qū)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區(qū)管委會,組織民政、水利、農牧業(yè)、林業(yè)、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當年的物價水平制定補償?shù)膮⒖紭藴屎脱a償方案。
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涉及市四區(qū)、稀土高新區(qū)范圍內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參考標準。
第十三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其當季產值進行補償。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如在備耕期的,應按照當季該地上年度種植的農作物產值的50%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溫室、大棚按照重置價進行補償,有農作物的以一季農作物的產值進行補償。
農田生產管護用房、畜牧業(yè)的養(yǎng)殖圈舍及魚塘等按照重置價進行補償。
農田水利及機電排灌設施、電力、廣播、通訊設施、防洪和防汛設施以及其他附著物,能遷移的,由產權單位自行負責遷移,并付給遷移費,遷移費按照國家、自治區(qū)和包頭市規(guī)定的運輸價格、安裝價格確定;不能遷移的,依據(jù)重置價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征占用林地的補償,依據(jù)《內蒙古自治區(qū)關于占用、征用林地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的規(guī)定》執(zhí)行。林地由縣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認定。
第十六條征收非林地上樹木的補償,參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參考標準執(zhí)行。
觀賞林木等按每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補償價格進行補償。苗木的補償,能出圃銷售的按市場價補償,不能出圃銷售的按市場價結合苗木成熟度或成本價進行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確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林木數(shù)量以林業(yè)部門認定的正常株行距確定的數(shù)量為準。
第十七條被征收土地上的墳墓,由當?shù)孛裾块T以公告形式通知墳主在限期內自行遷移,并按有關規(guī)定向墳主支付遷墳費;逾期未遷移的,由當?shù)卣裾块T會同有關部門清理。
第十八條土地補償費應當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應當支付給所有權人,具體補償標準參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參考標準執(zhí)行。
第十九條對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搶栽、搶種的各種樹木、農作物;搶搭、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臨時挖筑的魚塘、溝渠等設施。
(二)違背植物自然生長規(guī)律、超過合理栽(種)植密度以外栽(種)植的部分。
(三)不具備生產條件或朝向、間距不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溫室、大棚。
(四)丈量登記時確認的未存活樹木。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補償?shù)那樾巍?br>已搶種、搶建、搶栽、搶挖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應限期自行清理,限期內不自行清理的強行清理。
第二十條農民居住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按照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原則給予補償;
(二)在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中心城區(qū)建設用地范圍內,宅基地面積按照每戶216平方米的標準確定補償;在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中心城區(qū)建設用地范圍外,宅基地標準依據(jù)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確定。
(三)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具有本村戶籍或房屋所有權以繼承、抵押等合法來源取得。
符合以上規(guī)定并符合村鎮(zhèn)規(guī)劃,以自建房安置的,給予貨幣補償,補償標準參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參考標準執(zhí)行;由當?shù)卣y(tǒng)一建房安置的,按照該戶戶籍人口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的標準安置(具體安置辦法由旗縣區(qū)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qū)管委會確定)。拆遷非住宅房屋和房屋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一條征地范圍內,房屋的產權、占地面積等情況的認定,以征地公告發(fā)布前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合法有效證件為依據(jù)。沒有合法證件的由各旗縣區(qū)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qū)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認定。
第二十二條為鼓勵村民依法建房,凡是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宅基地上沒有建房的或容積率低于0.75的,以容積率0.75為標準,給予本次拆遷補償標準的建房補助款。
建房補助款確定的依據(jù)為:自建住房安置的,建房補助款為原有房屋建筑費用結合折舊與房屋重置價之間的差價;購買商品房的,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款金額低于我市當年最小戶型的經濟適用住房總價的,建房補助款為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款金額與各自轄區(qū)當年最小戶型的經濟適用住房總價的差價。
第二十三條宅基地不符合一戶一宅的,超出規(guī)定的建筑物只給予重置價。在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中心城區(qū)建設用地范圍內,宅基地超過每戶216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建筑物只給予重置價。房屋所有權人不具有本村戶籍的,由旗縣區(qū)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區(qū)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核定后給予重置價。2010年1月1日以后,經市國土、規(guī)劃、城建、執(zhí)法等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建設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對利用自有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認定,對因征地而造成的停業(yè),給予停業(yè)期內的營業(yè)損失補償。營業(yè)損失費由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根據(jù)營業(yè)狀況確定。
第二十五條對征地公告前已取得合法用地、營業(yè)執(zhí)照的工業(yè)、商業(yè)用房,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補償:
(一)拆遷工業(yè)、商業(yè)用房,實行貨幣補償,建設手續(xù)和工商補償標準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jù)評估結果確定。
(二)拆遷工業(yè)、商業(yè)用房造成停業(yè)的,應給予營業(yè)損失費,營業(yè)損失費由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根據(jù)企業(yè)營業(yè)狀況確定。
(三)拆遷工業(yè)、商業(yè)用房,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安裝價格、運輸價格確定。
第二十六條拆遷具有區(qū)域功能性的學校、醫(yī)院、敬老院等,應當予以重建,重建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不需要重建的,予以貨幣補償,補償價按照重置價確定。
第二十七條農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建設單位還應當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xù)等有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jù)土地權屬,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范圍內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參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補償。
第二十九條因征地造成無法耕種或受影響的耕地應給予合理補償。
因征地造成無法利用或受影響的生產、生活設施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十條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自拆自建的,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家費、過渡費、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
第三十一條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評估機構的委托工作。由組織實施征拆補償?shù)钠炜h區(qū)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qū)管委會負責。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家及自治區(qū)重點工程征地補償標準,按照自治區(qū)制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對在征地方案規(guī)定的期限內積極配合征地工作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使用權人和地上附著物、青苗合法所有權人,可給予不超過補償款3%的獎勵。
第三十四條征地補償費必須?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截留、挪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和使用辦法由各旗縣區(qū)人民政府、高新區(qū)管委會,按照優(yōu)先支付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原則提出指導性意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定程序決定。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助費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jiān)督。
旗縣區(qū)政府、管委會,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及社區(qū)辦事處應加強對征地補償費使用情況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被征地農民的安置由各旗縣區(qū)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qū)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使用國有農用地需要補償?shù)模瑓⒄毡巨k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涉及的術語,按下列規(guī)定解釋:
土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直接對土地支付的補償費用。
安置補助費是指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yè)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地上附著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房屋及附屬物等),構筑物(如水塔,橋梁等)及其它地上物(如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的總稱。
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是指在一定區(qū)域范圍內,依據(jù)地類、產值、土地區(qū)位、農用地等級、入均耕地數(shù)量、土地供求關系、當?shù)亟洕l(fā)展水平或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劃分區(qū)片并測算的征地綜合補償標準。
統(tǒng)一年產值是指在一定區(qū)域范圍內,綜合考慮被征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jù)測算的綜合收益值。
容積率是指某一宗地內,房屋的總建筑面積與宗地面積的比值。
房屋重置價是指在征地拆遷當年的建筑技術、工藝水平、建材價、式樣、質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包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包頭市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包府發(fā)〔2009〕26號)同時廢止。



附表:1. 青苗費補償標準
2. 房屋類補償標準表
3. 地上附著物類補償標準
4. 果樹類補償標準
5. 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
6. 觀賞林木補償參考標準













附表1

青苗費補償標準

名稱 等級 建議補償價格(元/畝)
糧食作物 一類糧食作物
指小麥、玉米等 1500
二類糧食作物
指黍、谷類 1000
蔬菜 一類蔬菜
指溫室、弓棚內種植。 18000
二類蔬菜
指露天菜地 12000













附表2

房屋類補償標準表

項目 結構 等級 條件 補償標準(元/㎡)
樓房 磚混 全磚墻、預制或混凝土板頂、單層房屋凈高2.8m、鋁合金門窗 1250
框架 主要承重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凝土或預制頂、單層房屋凈高2.8m、鋁合金門窗、內外墻普通抹類 2000



住人正房平房

磚混 Ⅰ 三七墻,圈墻,地梁,外墻貼瓷磚(刷涂料),鋼、木門窗,鋪地磚,土暖氣,吊頂棚、廚房、磁磚,門窗套,隔斷,給排水,通電(包括燈具) 1100
Ⅱ 清水磚,三七墻,鋼、木門窗,鋪地磚,土暖氣,吊頂棚、廚房、磁磚、門窗套,隔斷,給排水,通電(包括燈具) 880
Ⅲ 二四墻,鋼、木門窗,磚地(水泥地),吊頂棚、廚房、磁磚、門窗,隔斷,給排水,電器(包括燈具) 730
磚木 Ⅰ 三七墻,外墻貼瓷磚,鋪地磚,土暖氣,吊頂棚、廚房、磁磚,門窗套,隔斷,給排水,通電(包括燈具) 860
Ⅱ 清水磚,三七墻,磚地(水泥地),吊頂棚、廚房、磁磚、門窗套,隔斷,給排水,通電(包括燈具) 770
Ⅲ 二四墻,磚地(水泥地),吊頂棚、廚房、磁磚、門窗,隔斷,給排水,電器(包括燈具) 640
土木 門窗完好,磚地(水泥地),吊頂棚、廚房、磁磚,門窗套,隔斷,給排水,電器(包括燈具)。 480
住人南(廂)房 磚混 Ⅰ 三七墻,圈墻、地梁、鋼、木門窗,鋪地磚,土暖氣,水,電 620
Ⅱ 二四墻,鋼、木門窗,磚地(水泥地),水、電 570
磚木 Ⅰ 三七墻,外墻巾瓷磚,地磚,土暖氣,水、電 530
Ⅱ 二四墻,磚地(水泥地),水、電 490
注:1.每缺一項每平方米相應核減10元;
2.每缺五項降一個等級。


附表3

地上附著物類補償標準

名稱 規(guī)格 補償標準 備注
廠房 1550元/平方米 凈高4m、空心板頂、磚墻
涼房 低于2.2米 10平方米以上2000元/間
10平方米以下1000元/間
圍墻 土圍墻 45元/延長米
二四磚墻
(墻高≤2m) 90元/延長米 人工挖地槽、300mm三七灰土墊層、50#混合砂漿砌240mm紅磚墻、砌墻架
二四磚墻
(墻高>2m) 140元/延長米 人工挖地槽、300mm三七灰土墊層、50#混合砂漿砌240mm紅磚墻、砌墻架
大門 1500元/雙扇 寬度在2米以上
950元/雙扇 寬度在2米以下
圍欄 鐵絲網 200元/米
鐵柵欄 300元/米
地坪(院內硬化) 磚 20元/平方米 素土夯實、60mmC10砼墊層、80mm砂墊層、20mm水泥砂漿面或紅磚鋪面
水泥 50元/平方米
沿臺 正房、南(廂)房 30元/平方米 高30厘米以下
50元/平方米 高30厘米以上
畜禽舍 磚結構 牛舍 400元/平方米 磚或石砌墻、水泥地面、混凝土板或彩鋼結構
羊舍 400元/平方米
禽舍 450元/平方米
簡易結構 200元/個 磚或石砌墻、油氈或石棉瓦頂
沼氣池 磚、石砌 5400元/個 含材料補償
廁所 磚墻 500元/個 雙廁
土墻 300元/個 雙廁
菜窖 蓋板窖 400元/平方米
磚木窖 300元/平方米
土窖 150元/平方米
溫室 高科技溫室 90000元/畝 電卷簾、棉被、鋼架、棚膜
磚結構溫室 60000元/畝 磚、砼骨架、塑料薄膜頂
土溫室 30000元/畝 土墻、竹木骨架、塑料薄膜頂
弓棚 鋼架大棚 15000元/畝
水泥 12000元/畝 有膜
竹 5000元/畝 有膜
1000元/畝 無膜
水渠 土渠 15元/延長米 含土方量的補償
防滲渠 20元/延長米 寬70公分以下
120元/延長米 寬70公分以上
井 機井深100m
(下管井、砼井筒、鑄鐵管) 150000元/眼 深度每增減一米增減500元,每眼澆灌面積控制50畝地
井深40m
(下管井、砼井筒、鑄鐵管) 20000元/眼 深度每減一米減450元,每眼控制20畝地
井深10m磚砌井筒 35000元/眼 深度每增減一米增減3000元
手壓井 2000元/眼 含壓機(井筒無下管的簡易井參照此標準)
滲水井 1100元/戶
地下管道 500元/米 直徑6寸(包括土建)
漁塘 土筑 12000元/畝
混凝土結構 100000元/畝
育苗損失費 20000元/畝
道路 混凝土水泥路 200元/平方米 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墊層、25mm粗砂、180mmC25砼面
柏油瀝青路 100元/平方米 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墊層、100mm碎石、50mm瀝青砼面
碎石道路 60元/平方米 人工挖路槽、300mm三七灰土墊層、100mm碎石面
遷墳 一棺一墓 3000元/座 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
PVC
地埋管 4寸 25元/米 舊料歸原主
3寸 20元/米
2寸 15元/米
1寸 10元/米


附表4

果樹類補償標準

名稱 規(guī)格 補償標準 備注
鮮果類 產前期(樹齡<2年) 5元/棵 1.鮮果類主要包括梨樹、桃樹、杏樹、蘋果樹、李子樹。
2.產前期為未結果期;
3.樹歸原主。
產前期(樹齡≥2年) 45元/棵
始產期(3年<樹齡≤6年) 200元/棵
盛果期(6年<樹齡≤40年) 400元/棵
衰老期(樹齡>40年) 300元/棵
葡萄 產前期(樹齡<1年) 10元/棵 1.含葡萄架補償;
2.樹歸原主;
3.產前期為未結果期。
始產期(1年≤樹齡<3年) 25元/棵
盛果期(3年≤樹齡<7年) 200元/棵
盛果期(樹齡≥7年) 300元/棵
果樹類
苗圃 嫁接苗 5元/棵 每畝株數(shù)≤5000棵,超出部分不予補償。
非嫁接苗 2.5元/棵



附表5

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
名稱 規(guī)格 補償標準 備注


喬木類



胸徑<5厘米 5元/棵 1.喬木系指用材林種。松柏樹按喬木的兩倍補償。
2.測量胸徑位置為距地面距離1.3米。
3.樹歸原主。
5厘米≤胸徑<10厘米 15元/棵
10厘米≤胸徑<15厘米 25元/棵
15厘米≤胸徑<20厘米 30元/棵
20厘米≤胸徑<25厘米 40元/棵
25厘米≤胸徑<30厘米 50元/棵
胸徑≥30厘米 80元/棵
灌木類
  紅柳 30元/墩(叢) 每墩(叢)出條數(shù)達50根以內。
枸杞 20元/墩(叢)
沙棘 100元/叢
喬木類苗圃   2—5元/株 每畝株數(shù)≤5000棵,超出部分不予補償


附表6

觀賞林木補償參考標準
樹種 規(guī)格 補償標準 備注
速生闊葉樹 胸徑5厘米以下 50元/厘米
胸徑5-6厘米 75元/厘米
胸6-8厘米 100元/厘米
胸徑8-10厘米 130元/厘米
胸徑10-12厘米 170元/厘米
胸徑12-15厘米 500元/厘米
胸徑20厘米以上 1060元/厘米
慢生闊葉樹 胸徑5厘米以下 75元/厘米
胸徑5-6厘米 95元/厘米
胸6-8厘米 130元/厘米
胸徑8-10厘米 155元/厘米
胸徑10-12厘米 195元/厘米
胸徑12-15厘米 680元/厘米
胸徑20厘米以上 1275元/厘米
針葉樹 高度2.5米以下 220元/株
高度2.5-3.0米 760元/株
高度3.0-3.5米以下 1275元/株
高度3.5-4.0米以下 1700元/株
高度4.5-5.0米以下 2125元/株
高度5.5-6.0米以下 3400元/株
高度6.0-6.5米以下 4250元/株
高度6.5米以上 5100元/株

名稱 規(guī)格 補償標準 備注

綠籬
常綠 栽植4年以下 930元/平方米
栽植4年以上(含4年) 1275元/平方米
落葉 栽植3年以下 930元/平方米
栽植3年以上(含3年) 1275元/平方米

花灌木
  冠幅50厘米以下 。
冠幅50-100厘米
冠幅100厘米 850元/叢
冠幅150厘米
冠幅200厘米
冠幅250厘米 1700元/叢
攀援植物 栽植3年以下  85元/米
栽植3年以上(含3年) 255元/米
花卉 草花 4元/株
宿根花卉 栽植3年以下 25元/米
栽植3年以上(含3年) 85元/平方米
草坪 85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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