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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佛山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2012-05-31
印發佛山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強化社會監督,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佛山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反映。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聯系電話:8399 6983,傳真:8320 8350)



佛山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廣東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食品安全相關部門直接負責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舉報案件。

  第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統一指導、協調全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負責市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審核、獎金管理、獎金發放和信息發布等工作。

  市食品安全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案件舉報線索的受理、查處和舉報獎勵意見的提出。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市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

  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列支,實行按年度預撥,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舉報受理與核查

  第五條 市食品安全相關部門應當設立或者明確食品安全舉報受理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食品安全舉報工作,并配備相應的專(兼)職人員,向社會公布本部門受理食品安全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舉報處理程序以及查詢方式等。

  第六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食品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一)來訪舉報;

  (二)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舉報;

  (三)信函舉報;

  (四)其他方式舉報。

  第七條 市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形成舉報受理記錄。對舉報內容涉及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要依法組織核實查處,并及時答復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

  第八條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的有關信息,違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九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人;

  (三)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十條 舉報以下食品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屬于獎勵范圍:

  (一)生產制售含有違禁成份的農藥、獸藥、飼料等食用農產品投入品,或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肉類及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加工、銷售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生產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無生產廠名、無廠址或篡改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食品的,偽造產地或者偽造廠名、廠址、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仿冒他人注冊商標,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的,超范圍、超限量等濫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生產食品添加劑的;

  (九)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十)未經正常檢驗檢疫非法進出口食品的,銷售應當檢驗檢疫卻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境外進口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舉報上述所列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一條 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對兩人(含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如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也應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違法案件前主動與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其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市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受理查處的舉報符合《廣東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以下舉報情況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有證據證明該舉報是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授意他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四)舉報人根據有關規定已獲得舉報獎勵的。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七條 根據舉報提供的證據與事實相符合的程度,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線索及相關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二級舉報: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舉報:提供食品安全違法案件、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第十八條 依據舉報級別,獎勵額度分別按案件罰沒款入庫金額的6%、4%、2%計算,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獎不超過10萬元。沒有罰沒款入庫的,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給予500—1,000元獎勵。

  最終判定為食品刑事犯罪的舉報案件,按照以上規定計算的獎勵金低于1萬元的,或者沒有罰沒款入庫的,給予1萬元獎勵。

  第十九條 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添加物和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員,獎勵金額可以根據第十八條規定的標準適當上浮1%—2%。

第五章 獎勵程序

  第二十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在受理舉報后,應當告知舉報人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的相關規定以及領取舉報獎勵的要求和程序。

  (二)市食品安全相關部門應當自舉報案件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且執行完畢或者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舉報級別、獎勵標準和擬獎勵金額予以認定,填寫《佛山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建議,并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舉報受理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罰沒款繳款憑證等材料的復印件,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三)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并回復。經審核批準的,由申報單位指定專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勵金,并負責核實后發放給舉報人。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獎勵金,如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需委托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托書、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逾期不申領的,視為放棄權利。

  (四)申報獎勵的舉報案件應在獎勵金兌現后10個工作日內將《佛山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發放回執單》報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對棄領的,申報單位應當在領取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獎金返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相關信息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的舉報獎勵辦法,獎勵標準不應低于本辦法所列的標準。但是,對于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舉報案件,具體的獎勵標準由各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



  附件:1.佛山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

     2.佛山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發放回執單

http://www.foshan.gov.cn/zwgk/fsgb/fsrmzfbgs/201207/t20120702_3731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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