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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蠡湖景區條例

2012-01-12
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4號


  《無錫市蠡湖景區條例》已由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1年12月15日制定,經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1月12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月12日



無錫市蠡湖景區條例

(2011年12月15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制定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蠡湖景區管理,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蠡湖景區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太湖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蠡湖景區范圍內規劃建設、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蠡湖景區的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太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以蠡湖水域為主體的蠡湖景區界線劃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三條 蠡湖景區各項工作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實現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結合。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蠡湖景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景區管理機構)對蠡湖景區實施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并接受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市政公用、水利、農業、公安、城市管理、旅游等有關部門,以及蠡湖景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蠡湖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景區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蠡湖景區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實施計劃與景區設計;
  (二)保護管理蠡湖景區資源和公共基礎設施;
  (三)建立健全蠡湖景區管理制度,維護正常游覽秩序;
  (四)審核有關建設項目和舉辦活動的申請;
  (五)完善蠡湖景區休閑、旅游配套設施和游覽條件;
  (六)受理投訴舉報,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七)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蠡湖景區內自然生態環境、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旅游景觀和景區配套設施、設備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蠡湖景區保護管理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景區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太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是蠡湖景區建設、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依據。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太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制定蠡湖景區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實施計劃與景區設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蠡湖景區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實施計劃與景區設計應當明確旅游開發容量、功能分區、景觀設計、碼頭泊位等內容,滿足游覽休閑功能的需要,并突出對景區資源的保護。
  第九條 蠡湖景區內的建設項目不得違反太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建設項目的體量、外觀結構、高度、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損壞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危害安全、污染環境、影響防洪、降低水功能區水質、妨礙游覽。
  蠡湖景區外圍保護地帶內各項建設應當與蠡湖景區景觀要求相協調,不得損害蠡湖景區自然風景。
  第十條 蠡湖景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核、審批等手續。
  第十一條 在蠡湖景區內從事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建設方案組織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植被、水體、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完工后,應當及時清場,恢復周圍環境原貌;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景區管理機構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蠡湖景區范圍內搭建的臨時建(構)筑物及其設施在批準期限屆滿后,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拆除,并恢復原貌。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蠡湖景區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按照太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及其功能要求,統籌兼顧,培育景區文化、娛樂休閑、水上運動等特色旅游項目,發揮綜合效益。
  第十五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文化(文物)等部門對景區文物古跡、歷史遺跡、歷史建筑等歷史文化遺存以及地形地貌、植被、古樹名木等風景資源進行嚴格保護,并按照職責確定保護目標,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
  第十六條 蠡湖景區水域內經營性旅游船舶實行總量控制。禁止非經營性船舶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蠡湖景區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實施計劃與景區設計設置經營服務網點。
  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蠡湖景區管理規范,在指定的區域、地點依法經營。禁止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大經營面積。
  第十八條 蠡湖景區內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應當與景區管理機構簽訂協議,并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專項用于蠡湖景區保護和管理。
  蠡湖景區水域內旅游項目的經營者,由景區管理機構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確定。
  第十九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太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合理安排蠡湖景區的游覽接待容量、游覽線路,并劃定不同經營性旅游船舶的停泊區域,設置規范的景區標志、界樁、路標和安全警示等標牌、標識。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廢棄物收集等便民設施。
  第二十條 在蠡湖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并依法報有關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設立指引標識;
  (二)砍伐、移植、修剪樹木;
  (三)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綠地,埋設管線。
  第二十一條 蠡湖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扔廢棄物或者向路面、綠地、水體傾倒污水;
  (二)采摘花果、折損或者刻劃樹木、倚樹搭棚、踐踏花壇或者封閉的綠地;
  (三)刻劃或者涂污景物、標識標牌、公告欄、畫廊,損壞噴水設施、欄桿;
  (四)兜售物品、雜耍賣藝、攜犬進入犬只禁入區域、從事迷信活動、擅自宿營;
  (五)在外墻、屋頂、平臺設置或者懸掛破壞景觀、有礙觀瞻的物品;
  (六)燃放孔明燈、在指定區域外燒烤、在禁火區吸煙、擅自營火;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進入蠡湖景區的車輛應當保持車體清潔,按照規定行駛和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內有序停放。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游覽需要,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在重要節假日前公布臨時停車區域。
  臨時停車涉及收費的,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蠡湖景區管理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章 水域保護

  第二十四條 市、蠡湖景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蠡湖景區水域的保護,提升蠡湖景區水域水質,改善蠡湖景區水域生態環境。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蠡湖水質。景區管理機構發現蠡湖水質異常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配合治理。
  第二十六條 蠡湖水位應當維持在合理范圍內。水位不足或者超出范圍時,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控。
  第二十七條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農林等有關部門科學放養、種植保護生態的動物、植物,促進自然生態修復,并采取措施防止外來物種的入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蠡湖景區水域捕撈魚類等水生動物或者采摘水生植物。
  第二十八條 蠡湖景區應當實施雨污分流,建設、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應當納入城市污水管網進行集中處理,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景區管理機構在保障蠡湖水域水質、自然生態環境、人身安全的條件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置垂釣、游泳指定區域。
  禁止在蠡湖景區內非指定區域垂釣、游泳。
  第三十條 蠡湖景區水域內禁止清洗機動車輛、洗滌殘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傾倒廢棄物等影響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
  蠡湖景區水域內禁止擅自駕駛橡皮艇、充氣艇、木船、摩托艇等影響水域管理和水上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大經營面積的,由景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景區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向路面或者綠地傾倒污水、采摘花果、折損或者刻劃樹木、倚樹搭棚、踐踏花壇或者封閉的綠地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噴水設施、欄桿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賠償;
  (三)在指定區域外燒烤、在禁火區吸煙、擅自營火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非指定區域垂釣、游泳的,由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機關、景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蠡湖景區管理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納入景區管理機構管理的十八灣開放式景區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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