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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0-12-01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渝辦發〔2010〕35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重慶市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管理,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市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渝府發〔2010〕4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為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支隊、鄉鎮(街道)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中隊。

第三條 全市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實行“政府領導、總隊統籌、軍地聯動、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全市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堅持軍地結合、平時與戰時結合、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緊貼實際、立足實戰、務求實用的原則。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是本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統籌、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類別、相關行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機構,負責統籌規劃、指導、督促相關類別、相關行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第六條 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以市公安消防總隊直屬力量(不含區縣消防隊伍)、預備役部隊、重慶武警總隊、駐渝部隊及其他市屬優勢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為依托進行組建。

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支隊以各區縣(自治縣)公安消防隊伍(含特勤分中心)、企事業專職消防隊伍、民兵、預備役部隊、武警部隊及其他優勢專業應急救援力量為依托進行組建。

鄉鎮(街道)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和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中隊分別以本地區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民兵、預備役人員、保安員、警務人員、醫務人員、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干部等有相關救援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進行組建。

第七條 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支隊根據本地區易發、多發災害事故類型及救援資源等實際情況,組建不同專業方向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第八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以能夠有效應對本行政區域內易發、多發災害事故搶險救援需要為前提,合理確定本級各類應急隊伍建設規模。

第九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的安監、衛生、公安、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林業、農業、交通、市政、煤監、氣象、環保、民政、商業、經濟信息、規劃、國資、質監、旅游、民防、海事、港航、供水、供電、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組建或指導所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組建相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條 全市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充分利用當地民營企業、民間組織的設施設備和技術人員等社會應急資源,將其納入綜合應急專業方向的救援力量或由專業方向救援隊伍的牽頭單位或責任單位與其簽訂協作協議。



第三章 隊伍職責



第十一條 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承擔全市范圍內重大以上地震、暴雨洪澇、森林火災、地質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道路交通事故、建設工程事故、建(構)筑物事故、水上事故、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空難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重大以上干旱災害、氣象災害、生物災害、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恐怖襲擊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承擔跨區域的增援任務;負責統籌協調區縣(自治縣)提出的支援請求。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支隊承擔本地區發生的一般、較大級別地震、暴雨洪澇、森林火災、地質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道路交通事故、建設工程事故、建(構)筑物事故、水上事故、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等生產安全事故,群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負責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協助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處置發生在本地區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發生在本地區的干旱災害、氣象災害、生物災害、環境污染、恐怖襲擊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同時擔負周邊鄰近地區的應急救援增援任務。

第十三條 鄉鎮(街道)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中隊在防范和應對氣象災害、水旱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生產安全事故、環境突發事件等方面發揮就近優勢,開展先期處置,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參與搶險救災、人員轉移安置、維護社會秩序等工作,配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各項保障,協助有關方面做好善后處置、物資發放等工作。





第四章 指揮調度



第十四條 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在市政府應急指揮中心或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協調調度全市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搶險救援工作;負責跨市執行增援任務的應急救援隊伍的組織、調度,并在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或指揮部的統籌安排下開展搶險救援行動。

第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支隊在事發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急指揮中心或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負責協調調度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執行跨區縣支援任務的應急救援隊伍,組織實施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綜合應急救援大隊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組織下,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中隊在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組織下,開展災害事故的先期處置,同時接受上級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和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管理機構的指揮。

第十七條 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災害事故處置中需要駐軍部隊應急力量支援時,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軍事機關提出,當地同級軍事機關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實施。在險情、災情緊急的情況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駐軍部隊提出救助請求,駐軍部隊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實施救助,并向上級報告。駐軍部隊應急力量作為綜合應急隊伍參加搶險救援時,按照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指揮中心或指揮部賦予的任務,在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或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支隊的統籌下,獨立開展搶險救援行動。

第十八條 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援,以駐軍部隊為主體救援力量的,同級軍事機關負責人或駐軍部隊負責人應當參加當地政府的災害事故處置指揮部,并擔任副指揮長。

第十九條 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支隊調度平臺搭建與下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互聯互通的通信指揮網,并與承擔綜合應急救援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的應急平臺互聯互通,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統一模式建立應急平臺,搭建與本級所屬專業隊伍互聯互通的通信指揮網。

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支隊調度平臺按本級政府應急指揮平臺的調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調度、指揮和處置過程中的信息收集、報送。

第二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各專業方向隊伍的牽頭組建單位負責建立和動態維護同級所屬應急救援隊伍人員編成、裝備配置、隊伍駐地、通信聯絡方式、指揮員信息數據庫。鄉鎮(街道)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中隊數據的錄入更新和維護管理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綜合應急救援總隊、支隊、大隊、中隊掛牌單位,市、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各專業方向隊伍的牽頭單位,納入綜合應急救援各主體隊伍所在單位分別是各級各類隊伍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要設立或明確專門機構,落實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隊伍建設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負責下達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年度訓練演練計劃,統籌協調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置和應急綜合物資儲備有關事宜,檢查、指導各級各類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支隊按照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和本級政府要求編制綜合應急救援支隊、大隊、中隊訓練演練方案,統籌協調本地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置和應急綜合物資儲備有關事宜,指導、督促鄉鎮(街道)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中隊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各專業方向隊伍的牽頭組建單位應按照綜合與專業、分類與分級相結合的原則,編制應急救援隊伍搶險救援梯次出動預案和跨市(區縣)增援預案,并根據需要和情勢變化定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有針對性地組織應急演練,指導本地區同類救援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 綜合應急救援總隊、支隊、大隊、中隊以及市、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各專業方向隊伍的牽頭組建單位、納入綜合應急救援的各主體隊伍要建立值守制度,保障24小時通信聯絡暢通。

第二十六條 納入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體系的全市各級各類應急隊伍隊旗、隊徽、隊牌由各級各類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的牽頭組建單位和責任單位按照出臺的設計標準統一制作、發放。車輛通行證由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按照設計標準統一制作、發放。隊伍在本地區實施綜合搶險救援或執行跨區縣(自治縣)支援以及跨省市增援任務時,統一采用重慶市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標志標識識別體系。



第六章 培訓演練



第二十七條 建立各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訓練體系,強化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戰斗集結、協同作戰、專業救援、通信保障等方面的業務培訓。

第二十八條 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支隊、鄉鎮(街道)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中隊負責組織本地區綜合性演練,每年至少開展1次以上。

第二十九條 綜合應急救援各專業方向隊伍的牽頭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應急救援隊伍的日常培訓工作,每年至少組織專項應急合成演練1次以上。

第三十條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各專業方向的主體應急救援隊伍所在單位按照承擔的綜合應急救援職責,開展日常培訓工作,每年至少組織單項性演練2次以上。

第三十一條 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訓練演練涉及駐軍部隊應急力量參與的,應經同級軍事機關予以協調,并采取軍地聯訓聯演、聯考聯評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地區多發、易發災害事故特點,依托國家(重慶)陸地搜尋與救護基地和區縣(自治縣)消防支(大)隊等訓練基地,增設和改建訓練科目和訓練設施,組織有關隊伍開展各類重大災害、事故處置和遇險人員救援的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救援的能力。



第七章 綜合保障



第三十三條 按照政府補助、組建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相結合等方式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經費渠道。

第三十四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將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在日常管理、集中訓練、合成演練、重大裝備購置與維護保養、跨區域執行增援任務等方面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企業所屬救援隊伍執行社會化救援任務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五條 全市各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涉及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原有渠道自籌經費,并積極爭取上級有關部門對所屬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發展的支持。

第三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所在企業要依法提足提夠安全生產費用,作為所屬專業救援隊伍組建、裝備建設、常態管理、日常訓練經費的主要來源。

第三十七條 依托部隊、民兵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所耗費用(含救援裝備的年度管理維護費用),由同級財政按《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有關規定解決。

第三十八條 在市紅十字會設立專門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專項基金,市紅十字會常年接受社會各界捐贈。市政府倡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踴躍捐款。

第三十九條 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裝備配置標準應滿足特別重大災害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支隊裝備配置標準應滿足較大災害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

第四十條 國家、市級層面已經出臺本行業(領域)應急救援裝備配置標準的,全市各級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應嚴格遵照執行。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有史以來我市范圍內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本行業領域最大規模災害事故為參照依據,制定、實施本行業(單位)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建設規劃和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相關行業、相關類別的裝備配置標準,并對區縣(自治縣)同類隊伍裝備建設給予適當支持。

第四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籌、合理布局建設區縣級、鄉鎮(街道)級應急物資儲備庫(點),并根據本行政區域易發、多發突發事件的類型,有針對性地增加必備應急物資儲備規模。

第四十二條 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應急搶險需要,可依法對權屬于單位或個人的設施、設備、物品等社會資源進行征用。被緊急征用物資、設施、設備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及時返還。同時,依據政府部門制定的服務標準和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的合理評估,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協調,給予被征用方適當補償。

第四十三條 應急救援隊伍執行應急救援任務,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補貼、醫療、工傷、撫恤、保險等待遇。

第四十四條 在綜合應急隊伍管理和搶險救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服從調度未履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相關職責或因處置不力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造成嚴重后果或造成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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