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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2012-08-31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1號



《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業經2012年8月10日十一屆1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9月1日起實施。




市長:陳奕威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和組織實施程序,有效發揮政府投資作用,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加強管理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市、縣(區)政府使用下列資金以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一)財政預算內、外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內、外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資金和國債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政府性資金。
  市、縣(區)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應急工程項目和救災復產工程項目按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項目主管部門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承辦單位。
  本辦法所稱行業主管部門是指項目所屬行業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項目建設涉及的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門。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項目主管部門為項目建設而設立的項目建設管理機構,或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委托的代建單位。
  本辦法所稱參建單位是指項目從開展前期工作到竣工整個建設過程中,參與項目建設的投資、服務、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所有單位。
  本辦法所稱變更設計是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由于某種原因,需要對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經審查的施工圖設計進行變更,由設計單位做出的修改設計文件或補充設計文件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投資應當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并按照批準的計劃進行建設。
項目建設計劃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以及實際需要編制。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投資規模應當與財政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嚴格遵循科學民主、公開透明、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二)嚴格控制項目建設標準,節約投資的原則;
  (三)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四)注重規范操作,突出監督管理,嚴把事前評估、事中監督、事后驗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五)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六)堅持民主和科學的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和依法決策。堅持在實踐中不斷優化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質量與水平。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的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特許建設投資人等參建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由同級財政部門收繳。
  第六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市、縣(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交通、水務、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規劃和計劃

  第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依據經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及有關規劃,結合實際,組織涉及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有關部門,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批準實施后3個月內,編制完成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按照惠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管理辦法報同級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經政府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是政府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是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基礎。
  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5年,并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及有關規劃的編制和修編,每2至3年滾動修編1次。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應包含但不限于農村基礎設施、市政設施、交通設施、水利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信息化設施、機關團體自用或服務設施、能源設施等政府投資項目。
  第九條 列入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的項目,應以相關專項規劃所列項目為依據,初步明確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建設內容和范圍、投資估算、起始年份、建設周期(進度安排)、資金來源等。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于每年11月底前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劃申請。
  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以及項目建設的輕重緩急、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對各部門申報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劃進行篩選,編制完成本級政府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并征求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意見后,于每年12月底前報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實施。
  經批準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計劃安排項目建設經費。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內的項目,擬新增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項目主管部門必須單獨逐項編制項目建議書;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建設規劃外的項目,擬新增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必須是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獲得批準的項目。
  第十二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當年內完工項目政府投資總額,續建項目政府投資總額,新開工項目政府投資總額,預備項目政府投資總額;
  (二)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政府投資額,建設周期,三年內的政府投資安排,本年止累計完成政府投資,年度建設內容;
  (三)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項目總投資,最終以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總投資估算為準。
  第十三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中,完工項目是指按計劃本年度內完成全部工程建設,投入生產或交付使用的項目;續建項目是指已開工建設,本年度繼續實施的項目;新開工項目是指計劃本年度內開工建設的項目;預備項目是指本年度內開展前期工作,需安排前期工作經費的項目。
  第十四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優先保證完工和續建項目的資金需求。
  第十五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編制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時,應首先對本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及計劃外情況進行總結。

第三章 審 批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階段依次是: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審批,項目總投資概算審批,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預算和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審核。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的審批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總投資概算的審批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并出具批準文件;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政府指定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并出具初步設計審查批復和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意見;項目預算和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核由財政部門負責,分別出具工程預算定案書、工程結算定案書和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下列已確定建設規模和總投資控制額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批準文件,視為該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
  (一)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內的項目;
  (二)政府專項同意建設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外的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外的項目上報政府審定時,必須按規定編制并提交項目建議書;建設項目雖經政府同意,但未確定建設規模和總投資控制額的,必須報政府確定建設規模和總投資控制額。政府在審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外的項目前,應先送發展改革、財政及相關部門審查。
  第十九條 須發展改革部門獨立出具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應向發展改革部門申報項目建議書,由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
  項目主管部門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批項目建議書申請時,應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主管部門的申請文件;
  (二)項目建議書;
  (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相關批準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時,應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主管部門的申請文件;
  (二)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項目建設資金證明;
  (五)法人代碼證;
  (六)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九)項目涉及水務、林業、海洋、航道、地震、水文等的須出具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十)招標基本情況表、總投資估算表;
  (十一)節能評估文件;
  (十二)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惠州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委托咨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評估文件進行評審,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政策以及評審意見對其進行審查或審批。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應包括招標核準意見表、總投資估算表和節能審查意見表。
  第二十二條 項目主管部門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申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主管部門的申請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三)經項目主管部門自審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初步設計概算書(含說明書、圖紙、初步設計概算書等及電子版);
  (四)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項目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六)城鄉規劃部門對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核意見;
  (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八)與建設項目實施相關的有關協議或批復文件(包括水務、林業、航道、地震、水文等相關部門的批復文件);
  (九)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申請時,應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主管部門的申請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三)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書;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 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從項目前期工作至決算所需的一切費用(包括土地使用費用)及依據有關規定確定的備用金。
  第二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查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時,應當組織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后核定。經審核的初步設計概算應作為控制投資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申請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主管部門申請施工圖審查備案報告;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表;
  (三)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四)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許可證;
  (五)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合同;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申請項目預算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主管部門申請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三)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和根據初步設計審查意見修正的項目初步設計方案;
  (四)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和施工圖預算;
  (五)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項目結算(決算)審核應當按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材料。

第四章 變 更

  第二十九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總投資額不能超過項目建議書總投資控制額。
  因項目功能需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總投資額必須超過項目建議書總投資控制額的,項目主管部門應報同級政府審定。
  第三十條 項目概算總投資不能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估算總投資。概算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但仍在項目建議書批準投資內的,項目主管部門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概算總投資超過項目建議書批準投資的,項目主管部門應報同級政府審定后到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文件要求進行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
  (一)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變更設計或增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建設內容的,以及前期工作不扎實造成缺項漏項等的,必須經同級政府同意;
  (二)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勘探數據不全不實造成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缺漏,并且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程量增減的,建設單位按惠州市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等有關規定辦理,同時必須查實相關責任單位。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同級政府同意后,建設單位應擬訂變更方案報項目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確認或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相應減少或不增加建設費用,或需增加建設費用但累計項目總投資估算仍低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總投資,且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增減在經批準的用地面積、建筑面積10%以內的,由項目主管部門確認;
  (二)需增加建設費用導致項目總投資估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總投資的,或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增減在經批準的用地面積、建筑面積10%及以上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審定。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因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原因導致增加合同費用的,建設單位應擬訂變更方案報項目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確認或批準后實施:
  (一)單項合同單次增加費用在該合同額10%以內的,或單項合同增加不超過100萬元的,由項目主管部門確認;
  (二)單項合同單次增加費用在該合同額10%及以上的,或單項合同增加100萬元及以上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審定。
  第三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項目隱蔽工程完成后30日內,應對項目總投資進行測算,經測算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但仍在項目建議書批準投資內的,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經測算總投資超過項目建議書批準投資的,項目主管部門應報同級政府審定后,到項目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 項目決算超過經批準的概算的,項目主管部門在報財政部門審核前,應報同級政府審定。
  第三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因本辦法第三十一條原因向本級政府申請審核變更設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主管部門的申請文件;
  (二)項目變更設計的情況說明;
  (三)變更方案;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調整項目建設或投資規模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主管部門的申請文件;
  (二)項目調整建設或投資規模的說明;
  (三)政府同意項目變更設計的批準文件;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建設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項目建議書應由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編制。估算總投資100萬元及以上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原則上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其中由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交通、水務、公用事業等部門作為項目主管部門的項目,以及已確定由代建單位代建的項目,可由該項目主管部門或代建單位自行編制項目建議書;其他部門作為項目主管部門的,應按照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
  估算總投資100萬元以下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原則上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也可自行編寫,編寫人員中須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注明編寫負責人和參與人員,及其工作單位、職務和職稱;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加蓋項目主管部門公章,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條 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主管部門方可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作,同時落實項目規劃、國土、環評等各項建設條件,開展方案設計等前期工作。
  財政部門應根據項目特性,及時安排項目咨詢評估、落實建設條件等項目前期工作費用,保證項目前期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四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主管部門應隨即設立由具備相應項目管理經驗的項目主管人員和建造、財務、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項目建設管理機構,或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委托代建單位,作為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的建設單位。
  (一)項目主管部門自行組織設立項目建設管理機構的,應單獨逐項出具管理機構任命書,并明確項目建設管理機構的權力職責;
  (二)委托代建單位的,應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
按照《惠州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實行代建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項目在技術、工藝和經濟上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環境影響、節約能源、社會風險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和評審,達到國家所規定的工作深度。
  對經濟、社會、環境和能耗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組織聽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并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行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0〕3131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省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試點辦法》(粵發改投資〔2011〕1057號)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四十三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主管部門按核準的招標投標方式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依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進行初步設計和編制項目總概算。
  第四十四條 項目及項目變更的勘察、設計、建筑、安裝、綠化、設備、重要材料、監理和特許建設與特許經營投資人等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市有關規定和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招標方式進行招投標。
  未經施工圖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格,以及未經預算審核的工程,不得進行工程施工招標。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實行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含設備、材料等)招標,不得將工程項目進行分拆招標。嚴禁建設單位分拆發包工程。
  工程建設項目確實需要分拆實施的,拆分后事項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中可不進行招標的有關規定,仍必須按招標核準部門核準意見分別進行招標。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按規定在指定的媒體發布招標公告,在規定的交易場所進行公開、公平招投標。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所有招標投標活動,包括勘察、設計、監理、咨詢、代建單位、特許建設與特許經營者等服務招標,建筑、安裝、綠化等施工招標,設備、重要材料等材料招標,必須進入規定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規定的程序進行交易。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政府采購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省、市相關規定進行采購。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業務承包人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原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1號)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批復后方可進場施工,并按建設規范、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完善施工現場管理。
  第四十九條 政府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的項目,各方資金應當同步到位。
  第五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建設單位憑批準文件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供應等合同以及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署的撥款申請,到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財政部門經審核后在年度計劃投資額范圍內的,直接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或設備供應等承包商撥付建設資金。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向規定部門報送統計或財務資料和數據。
  第五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執行隱蔽工程、單項工程和項目竣工驗收制度。
  第五十三條 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由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和批復。工程結算應在收齊結算資料后60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工程結算定案后30日內建設單位應向財政部門報送竣工財務決算報告,財政部門在收到報告15日內出具批復意見。批復意見是辦理資產移交、產權登記的依據。
  項目預算和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核接受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政府及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和監督。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并向本級政府報告,并參照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對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實行稽察。對涉及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項目,市重點項目稽察辦公室應重點稽察,對設計變更的原因查實相關責任單位,并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二)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結算(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列入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惠州市市屬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和《惠州市重大工程項目全程跟蹤審計操作辦法》(惠府〔2005〕80號)等規定實施審計或跟蹤審計。
  (三)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監督管理及政府采購工作,加強對工程預、決算的審核,實行對重要項目派駐財務總監的制度。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通過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參與單位的行為操守進行監督。
  第五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已竣工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后評價,考核項目的投資效益。
市重點項目稽察辦公室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項稽查,對竣工項目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 責 任

  第五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由監察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追究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設計、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依規組織招投標的;
  (四)建設單位人員配置達不到要求的;
  (五)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六)工程現場簽證和設計變更審核把關不嚴,造成損失浪費的;
  (七)因參建單位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未追究其相關責任的;
  (八)工程資料管理不善造成關鍵資料缺失的;
  (九)未經交工或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十)已經批準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因勘探數據不全、不實造成變更設計的,追究勘探單位責任;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內容缺漏、不規范造成變更設計的,依法依規追究設計單位、評審單位、審批單位、備案單位等相關單位責任。
  第五十八條 參建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投資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并由監察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或審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施工許可證,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規劃、用地、環評、水務、林業、航道、地震、水文等,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未按規定審核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結算和決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對招投標交易活動過程監管不力導致招投標結果顯失公平、公正的;
  (六)未依法依規進行審計的;
  (七)在政府投資決策及實施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項目建設單位和相關參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按規定在本市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按本辦法規定執行。按規定須報省級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國家、省對審批程序和要求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過去市政府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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