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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賽馬競賽規則

2011-07-11
民族賽馬競賽規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委(廳、局),體育局:

  現將修訂的《民族賽馬競賽規則》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民族賽馬運動是一項人馬結合,通過運動員駕馭馬匹運用正確的技戰術、以最快速度完成規定賽程為基本特征的運動項目。其目的是為了推動我國賽馬運動普及與發展。

  第二條 民族賽馬是在平坦無任何障礙物的跑道上進行的,賽程途中允許跑道有坡度不大的上升或下降,參賽運動員和所騎馬匹以最短時間最先通過規定賽程者為獲勝。

第二章 競賽的組織機構和職權

  第三條 每次舉辦賽會時建立賽會的組織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和貫徹總則精神。

  第四條 組織委員會負責賽會的組織和領導,并協調下設各委員會(部、處、組)的工作。組委會下設競賽機構有:裁判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醫護組(部)和獸醫組(部)。

  第五條 組織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視賽會規模而定),委員若干人。

  第六條 裁判委員會

  一、裁判委員會根據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對比賽進行裁決,判定參賽馬匹的名次和成績,并予以公布。

  裁判委員會根據賽會規模設置下列人員的全部或一部分: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員若干人。主辦單位委派裁判長、副裁判長、檢錄長、司閘長(或發令長)、檢查長、終點裁判長、記錄長(如無自動計時設備,需設記時長1人),并選派檢錄員、司閘員、發令員、檢查員、計時員、記圈員、終點裁判員、記錄員及聯絡員各若干人。

  二、裁判委員會職責:

  (一)在大會組委會領導下負責組織和主持比賽的裁判工作。

  (二)裁判委員會委員由專業人員組成.其職責是監督、檢查和協助各崗位裁判員的工作。

  1.裁判長職責:在裁判委員會領導下具體執行整個比賽裁判工作。

  1.1 賽前檢查比賽場地及設備、器材,特別應注意安全問題,對不妥之處及時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1.2分配各裁判員工作任務,掌握全部比賽情況,并遵循規則精神解決比賽中的一切問題。

  1.3根據檢查長的報告,經調查核實后,會同裁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取消犯規運動員和馬匹的比賽資格。

  1.4遇裁判員對問題處理意見不一致時,需要做出初步裁決。

  1.5根據判定的競賽結果,提供各場比賽的名次和成績。

  1.6遇特殊情況,足以影響比賽時,向大會提出暫停比賽的申請。

  2.副裁判長職責:協助裁判長工作,在裁判長缺席時代行裁判長職權。

  3.檢錄長職責:

  3.1領導檢錄員、獸醫進行檢錄工作。

  3.2組織和主持參賽運動員確定馬匹閘位的抽簽。

  3.3復核和檢查運動員和馬匹的服裝、號碼、裝備等事項。

  4.司閘長(發令長)職責:

  4.1負責組織參賽馬匹入閘。

  4.2發令開閘起跑。

  4.3與檢錄長保持聯系。

  如果承辦賽場沒有起跑閘箱設備,則設發令長和發令員,由發令長組織和主持馬匹起跑,決定起跑時運動員是否犯規,并且決定對其處理辦法。

  5.檢查長職責:

  5.1檢查比賽途中運動員和馬匹的行為。

  5.2凡違背規程和規則精神,包括在賽場內外粗暴對待馬匹的行為,以及危及安全的問題均屬檢查之列。

  5.3簽發各場次有關犯規的檢查報告。

  6.終點裁判長職責:

  6.1根據比賽實況,判定比賽名次和成績,填寫成績報表,及時呈報裁判長。

  6.2與司閘長、檢查長、記錄長保持聯系。

  7.記時長職責:

  在沒有自動記時設備,需人工記時情況下,記時長職權如下:

  7.1賽前組織檢查和校對記時器,調校誤差。

  7.2組織記時員研究技術和工作方法,明確分工。做到競賽時正確、準確記時。

  7.3與終點裁判長保持聯系。

  8.記錄長職責:

  8.1向大會有關部門報告比賽結果。

  8.2核查各項記錄,公布成績。

  8.3完整保管全部比賽記錄,以備查證。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

  一、全國性比賽均成立仲裁委員會,委員會設主任1名和至少2名以上委員(主任和委員數相加應為奇數)。

  二、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復審比賽期間執行競賽規則、競賽規程中發生的糾紛,保證競賽規則、競賽規程的正確執行。

  (二)接受各參賽隊比賽中的申訴。

  (三)對申訴進行調查、聽證、審議并做出最終裁決。

  (四)對違規裁判員做出處罰意見,上報競委會和組委會。

  (五)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規則、規程規定應由執行裁判、裁判長(總裁判、裁判組)職權范圍內處理的有關事宜。與競賽無直接關系的違犯紀律、尋釁鬧事、打架斗毆等行為,由組委會會同有關方面進行處理。

  三、仲裁委員會紀律: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的申訴,由主任和全體委員傾聽并做出受理決定。

  (二)仲裁委員會成員與此申訴有關系的任何人員都必須回避,或者只能聽取申訴,但無表決權。

  第八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

  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參賽人員、參賽馬匹的參賽資格進行審查。

  一、資格審查委員會設主任1名,委員若干名。

  二、馬匹資格審查:

  (一)參賽馬匹須在近期經當地檢疫部門檢疫合格并提供檢疫證明,證明馬匹健康無病、無疫癥,并且能夠承擔競賽負荷,方可參賽。

  (二)已報名的馬匹如因健康原因需更換,須經組委會指定獸醫組(部)檢查并簽注(蓋章)診斷證明。

  (三)替補參賽馬匹須按正式參賽馬匹要求審查,以備替補。

  第九條 救護組(部)

  一、救護組設組長1人、醫生1-2人、護士數人(視賽會規模而定。)

  二、對運動員身體狀況做出能否參賽的認定。

  三、對競賽中運動員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進行搶救和現場處理。

  第十條 獸醫組(部)

  一、獸醫組設組長1人(由大會組委會任命)、獸醫2至4人(視賽會規模而定)。

  二、獸醫組職責

  (一)核實報告馬匹健康狀況,確定是否可以參賽。在參賽單位因馬匹傷病提出替換參賽馬匹時,做是否應該被替換的鑒定。

  (二)負責賽會期間獸醫防疫衛生檢查。

  (三)參與馬匹參賽資格審查工作。

  (四)參與檢錄工作。

  (五)監督、檢查和舉報對參賽馬匹使用違禁藥物事件。

  (六)參加救護組,對發生意外事件的馬匹進行搶救和處理。

  (七)協助辦理馬匹回程的檢疫事宜。

第三章 比賽通則

  第十一條 馬匹

  一、參賽距離1600米以下的馬匹必須年滿3周歲,純血馬匹實際年齡應滿2周歲。參賽距離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的馬匹必須年滿4周歲。參賽距離5000米及以上的參賽馬必須年滿5周歲。

  二、參賽馬匹性別不限,但公馬不得擾亂比賽正常進行,否則裁判長有權現場取消其參賽資格:

  三、參賽馬匹品種按各次賽會規程規定執行。

  四、參賽馬匹必須裝釘蹄鐵。

  五、參賽馬匹必須經過調教,保證不擾亂賽場正常秩序,否則取消該馬比賽資格。

  六、參賽馬匹運到賽區后,由參賽隊向大會組委會報到。

  七、報到后6日內,或賽前2日,由大會組委會主持,大會獸醫參加,對馬匹進行查驗,經資格審查委員會核準后才有資格參賽。

  八、經核準的馬匹如果發病(流鼻血、跛行及其他意外傷病等),必須提交大會獸醫出具的診斷證明,經資格審查委員會批準才能退出比賽。馬匹—旦進閘,開閘令(起跑令)一經發出.馬匹即被視為已經參賽,不能退出。

  九、已報名的馬匹如需更換,必須距當日第一場比賽開始24小時(含24小時)以前向組委會申請,馬匹因傷病需要更換時,須提交大會獸醫診斷證明。因其他原因需書面申明理由,經組委會批準后才能更換。更換馬匹的決定應及時由組委會向參賽隊和觀眾公布,公布后更換之馬匹方可參賽。

  十、賽前24小時以內和通過預賽進入決賽的馬匹,因故退出比賽者按棄權論處,不得替換馬匹。馬匹退出比賽應及時公布,通告各參賽隊和觀眾。

  十一、替換用的后備馬匹必須是已經過正式報名,并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參賽資格的備用馬匹。其他馬匹一律無資格替換。每個代表隊可以報名的備用馬匹數量應按賽會規程規定執行。

  十二、凡馬匹參賽時必須于鞍下佩戴賽會規定和提供的號碼布,其號碼為該馬參賽場的閘位號。此閘位號由裁判委員會主持當眾抽簽確定。

  十三、如果有馬匹在距比賽開始24小時以前退出比賽,其后序馬已確定的號碼依序前移,其替換馬的號碼排于該場最后。若賽前24小時內,有馬退出比賽不準替換馬匹時,則該號碼空缺。

  十四、參賽馬必須儀容整潔,嚴禁鬃尾過長,馬體骯臟,淺毛色馬及有白章馬匹尤需注意,以免影響觀瞻。

  十五、馬匹參賽時,不允許無鞍具騎乘。鞍具包括:鞍、勒、鞍墊、肚帶、鐙及鐙革。鞍勒種類及樣式不限。馬體佩戴其他裝備,如胸帶、兜尾、安全肚帶(保險帶)、低頭革以及其他飾物自便,以不妨礙馬匹視線、呼吸和運動為原則。

  十六、同—項目每名運動員限報1匹馬,每馬—個賽日只能參賽一場。

  十七、凡因流鼻血、腹瀉、跛行等原因退出比賽的馬匹,經治療痊愈后,必須經過大會獸醫組檢查,確認批準后,方可再次參賽。

  第十二條 運動員

  一、運動員必須戴安全帽、穿馬靴,服裝整潔,不準帶馬刺。是否帶馬鞭自便,但馬鞭長度不超過70厘米(為皮制或纖維制品)。嚴禁使用任何傷害馬體的裝備。

  二、運動員報名及編排一經公布,如因身體不適及傷病需更換,需在開賽前12小時提交書面報告,并提供替換運動員有關資料。因身體不適及傷病不能參賽者,須有大會醫生診斷證明,經組委會批準才能更換。更換運動員的決定應公布。替換運動員必須是已正式報名注冊,并經資格審查合格者。

  三、運動員應嚴格遵守比賽規則和紀律,參賽前、后服從競賽工作人員的指揮。

  四、運動員違反以上各項規定屬于犯規,將受到處罰。輕者給予警告,嚴重者取消當場參賽資格,情節特別嚴重者取消賽會所有項目參賽資格,并給以處罰。打罵裁判人員的個人及所在運動隊取消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代表團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組委會可建議所在省區體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檢錄

  一、運動員應按時赴檢錄處報到,聽到點名時及時出場應答。檢錄處共進行三次點名,每間隔3分鐘點名一次。第一次點名不到者給予警告,第二次點名不到者罰款100元,三次點名不到者按該場比賽棄權論處。

  二、檢錄員詳細檢查每名參賽運動員的號碼、服裝及裝備,核實馬匹個體、號碼、鞍具和裝備。發現不符合規定者不準出賽。

  三、獸醫檢查各參賽馬匹健康狀況,確認是否可以參賽。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檢錄長報告。

  四、參賽運動員和馬匹經檢錄長復核后通過檢錄。

  五、通過檢錄后,運動員上馬,至起跑閘前,交予司閘長(發令長)。個別馬匹也可牽至起跑閘前,運動員再上馬或馬匹入閘后上馬。

  第十四條 司閘和起跑

  一、3000米以下各距離比賽必須使用機械起跑閘箱進行起跑,3000米以上距離各項目比賽可使用起跑閘箱起跑,也可以采用拉繩起跑或進入起跑區后發令起跑的方式。

  二、所有參賽馬匹和運動員到閘箱或起跑點前報到后,必須聽從司閘長(發令長)指揮,入閘前(或起跑前)司閘長再次提醒各運動檢查鞍具及裝備。

  三、司閘長下令入閘后,各馬同時分別按各自閘箱位置進入閘箱,務必使各馬最快捷、安全、公平合理地進入閘箱。

  四、司閘員有權將不肯入閘的馬牽至稍遠的地方等候,待其他馬順從入閘后,再使其入閘。必要時,參賽單位可根據組委會要求指派一名牽帶員協助本隊馬匹入閘。

  五、司閘長下令入閘起計時,限定該場所有參賽馬匹務必于8分鐘內入閘完畢。若個別馬入閘不成功,超過規定時限,以致延誤比賽時間,司閘長應立即報告裁判長,經裁判長決定,可令該馬退出比賽。

  六、馬匹入閘后,若有馬匹沖出閘箱,應盡快在8分鐘時限之內重新入閘,否則按退出比賽處理。

  七、參賽單位任何人不得進入馬閘區域(每匹馬指定牽帶員除外),不得有意妨礙或阻止其他馬匹入閘,一經發現有此情況,司閘長有權取消該單位或個人該場比賽的參賽資格。

  八、參賽馬入閘完畢,司閘員發出開閘信號(舉旗示意),司閘長放開閘門,完成起跑。

  九、開閘后馬還不出閘,該馬被視為已經參賽。除運動員本人外,不準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干擾或幫助馬匹起跑出閘,否則將取消比賽資格。

  十、閘廂和閘門發生故障時,可以重賽。因閘廂故障無法使用而導致不能進閘時,立即報告裁判委員會,并向組委會報告閘廂故障及比賽延誤原因。如果賽場沒有備用閘廂設備則由裁判委員會決定以其它方式起跑,由發令長組織實施各場參賽馬匹起跑。

  十一、發令前參賽運動員騎馬按抽簽位置(相當于閘位)站立于起跑線后20米處,待發令喊“預備”口令后,即慢步進入起跑區,待運動員和馬匹基本穩定后,發令員發出起跑信號,計時員看到第一匹馬的頭部通過起點線時,即應啟動計時裝置。

  十二、運動員第一次搶跑,發令員給予警告,第二次搶跑即取消其比賽資格。

  十三、起跑后最初200米距離內各馬須沿著自己的跑道直線方向前進,不得搶道影響其他馬匹前進。起跑后即須遵守有關途中跑的各項有關規則。

  第十五條 途中

  運動員在比賽途中如違反下列任何一款均為犯規,應取消其該項比賽資格。

  一、超越前馬時不論內側或外側越過,應以不妨礙其他馬匹為前提。馬匹搶道時,距后面的馬三個馬位以上,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變道。

  二、比賽途中不得推人、拉人、撞人或阻擋他人前進。

  三、揚鞭策馬時,應前后揮鞭,不得騷擾妨礙或影響其他運動員,更不能用鞭子鞭打其他運動員和馬匹。

  四、比賽進行中不得使馬驟停或突然轉向,也不得曲折騎乘或蛇行騎乘以阻礙其他馬匹前進。

  五、比賽進行中運動員不得有意大聲叫喊,不得互相講話或做有暗示內容的動作,也不得與場外人談話。

  六、不得以馬匹碰撞、阻擋和干擾其他馬匹,以影響其爭勝機會。

  七、終點前200米距離內領先運動員必須直奔前方,不得斜向跑道一側(向內或向外側)以妨礙其他運動員和馬匹沖刺。

  八、比賽中不得以粗魯動作或不正當方式催動馬匹。

  九、運動員因故落馬或鞍具脫落時,必須從出事地點繼續參賽,并且不得妨礙其他參賽馬前進。

  十、參賽馬出閘后,參賽馬必須在騎手的駕馭下跑完全程才能獲得名次,在比賽途中若因意外及其他原因分別先后退出比賽,只剩一匹馬時,該馬必須跑完全程才被視為第一名。

  十一、比賽中運動員應全力爭取勝利,途中爭取最佳位置,不得有意讓馬放慢速度或讓出有利位置。

  第十六條 終點

  一、以競速方式決出名次,運動員駕馭馬匹以最短時間跑過全程,最先通過終點者為第一名,其次為第二名,依序類推。

  二、參賽馬匹鼻尖通過終點線垂直面的瞬間,即為跑完全程。

  三、終點裁判長根據分割式終點攝像系統或該場比賽錄像判斷裁決名次。若賽場缺乏終點攝像設備或所用攝像設備發生故障不能使用時,以終點裁判長目測為準裁決名次。

  四、終點裁判長審核比賽結果后如無爭議,即簽發當場比賽結果,通過記錄長呈裁判長簽字,由裁判委員會負責人予以正式公布。

  五、終點裁判長的裁決為最后裁決。除非仲裁委員會收到并決定受理有效申訴,經調查該申訴成立,才可更改名次。

  六、到達終點前,運動員落馬或馬匹跌倒,運動員必須重新上馬越過終點線才算跑完全程。

  七、馬匹通過終點時馬背上沒有運動員(因途中墜馬或其他意外),取消其名次和成績。

  八、通過終點后,運動員仍須沿跑道前進200米后,再迅速離開跑道。

  九、如果有兩匹或兩匹以上的馬同時到達終點,可憑借終點分割式攝像設備分辨馬匹名次。馬匹到達終點先后相差在千分之一秒以內者,按負重情況決定名次,馬匹負重較大者名次列前,若負重相同時,再按馬匹體尺大小分先后。體尺小的馬匹名次列前。

  十、若終點攝像設備發生故障或遇惡劣天氣不能準確判斷名次時,以終點裁判長目測為準。判定為同時到達終點者,名次并列,出現并列第一名時,則無第二名,有并列第二名時則無第三名,依此類推。

  十一、賽場如無自動記時設備時,則使用人工記時器,每匹馬至少要用兩塊秒表測定成績。由記時長領導記時員進行記時。

第四章 虐待馬匹

  第十七條 從馬匹報到之日起,直到賽會結束日止,在舉辦賽會的城市、賽會地點、馬廄、訓練場和賽場內外的任何地方嚴禁粗暴對待馬匹。

  第十八條 按國際規則規定,虐待馬匹是指有意地使馬匹承受傷、痛,或不必要地使馬不舒適,具體表現如下:

  一、猛烈或粗暴地使用馬刺和水勒。

  二、給明顯疲勞的馬,跛瘸的馬或受傷的馬備鞍。

  三、在賽場內、外粗暴地打馬。

  四、用刺激儀器或器具,刺激馬體任何部位。

  五、不給馬飼料、飲水,不調訓、活動馬匹。

  第十九條 對虐待馬匹的處罰:

  一、比賽中的虐待行為應向裁判委員會舉報,比賽以外時間的虐待行為應舉報到仲裁委員會處理。

  二、賽會工作人員一經發現任何虐待馬匹的行為,應當即予以制止,給予警告。違紀者若不聽警告,應立即舉報。

  三、裁判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對舉報的事件應進行調查并決定處理辦法。確定有虐待馬匹行為時,應取消有關人員(或代表隊)在整個賽會期間各項比賽的資格,并處罰款。(罰款數額由組委會規定)

第五章 場地、設備及器材

  第二十條 賽場應設有平坦寬敞的沙地跑道,沿順時針方向跑進。跑道寬度應不少于18.3米,直道應不少于400米,轉彎半徑不應小于90米,護欄擋板材料必須是木質或纖維制成,護欄向跑道內側傾斜60—70度。

  第二十一條 跑道應當平坦、軟硬適度,無碎石、沙丘和凹穴,彎道外側應比內側稍高,呈2-3度傾斜。

  第二十二條 起跑地點備有專門的機械起跑閘箱,備有彩旗作為信號用。短距離比賽(3000米以下)起跑后必須有200米以上直道,而后才轉入彎道。

  第二十三條 終點應設有明顯標志。

  第二十四條 跑道的四個轉彎點處應設有檢查員,對比賽途中情況進行監視。應建有高臺崗亭,最好裝備有途中跑攝像監視系統或攝像機。

  第二十五條 跑道內沿設距離標志,每400米一個。

  第二十六條 跑道設門2-4處,供工作人員和馬匹進出,派人員看守,比賽中全部關閉。

  第二十七條 跑道外圍或內圈建造救護車道,備救護車一輛、馬匹救助車一輛,比賽中救護車沿此道跟進,以便及時進行急救服務。

  第二十八條 賽場必須裝備廣播音響或閉路電視設備,供現場發布通告、公布成績以及報道賽況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大會規程中公布賽場平面圖,圖中應標示出終點線以及各種賽程的起點位置、看臺、馬廄和檢錄處位置。

  第三十條 配備終點攝像監視系統和自動電子計時設備。如無自動電子記時設備,則需配備一整套人工記時儀器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配備對講機及望遠鏡,供組委會、仲裁委員會、裁判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及裁判長及檢查員使用,進行觀察、監視和通訊聯系。

  第三十二條 比賽場地附近應設有馬匹亮相和頒獎區域。

  第三十三條 賽會組委會審定下發的各類競賽表格。表格式樣由組委會根據競賽規則結合賽場具體條件設計和印發。

  第三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配備備用起跑閘廂和工具箱。

第六章 申訴

  第三十五條 申訴

  一、提出申訴(組委會可印制大會統一使用的申訴表格):

  (一)向仲裁委員會呈交的書面申訴報告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姓名或申訴代表單位的名稱;

  2.申訴目的及詳細說明;

  3.申訴理由;

  4.被申訴的對象及有關方面;

  5.申訴者(申訴單位領隊)簽字;

  6.有關證明資料及附件的一覽表。

  (二)上交的請求要以書面形式陳述,并附上其他相關的材料,向仲裁委員會提出。

  (三)接到申訴報告后,仲裁委員會要檢查本申訴是否有效。

  (四)仲裁委員會正式受理申訴之后,負責通知申訴單位。

  (五)申訴的遞交時間限制為全部比賽結束后60分鐘內。

  (六)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申訴以及不符合有關要求的申訴將不予受理。

  二、審議和聽證:

  (一)仲裁委員會可以要求進行審議、專家評定和取證,也可以要求各方的有關人員和其他人員到場,也可以要求涉及的各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有關的材料。

  (二)仲裁主任要決定各方參加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原則上,聽證要在比賽所在地進行。

  (三)仲裁委員會在聽證會后進行評議,如果評議意見不統一可進行表決,若出現平票,由仲裁主任做出最終裁決。

  三、裁決:

  (一)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不再受理重復申訴。

  (二)委員會主任要向各方人員發出仲裁裁決的通知。

  第三十六條 費用

  一、所有申訴人都要在提出申訴請求的同時,交納給仲裁委員會1000元人民幣申訴費,否則,請求不被接受。

  二、關于裁決訴訟的費用問題:如果申訴方勝訴,則退還申訴費1000元,如果申訴方敗訴,將不退還申訴費。

  第三十七條 涉及有獎名次的申訴,如果勝訴,其名次由后面馬匹依順序晉升。由裁判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聯名寫出書面報告呈報組委會,經批準后重新公布該場經更正的名次。

  第三十八條 所有申訴一經備案,除仲裁委員會同意外,一律不能撤回。

  第三十九條 未得到仲裁委員會對申訴的處理結果之前,一切按原裁決執行。

第七章 行為準則

  一切參與賽馬的有關人員都必須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第四十條 必須優先重視馬匹和善待馬匹。

  第四十一條 一切護理措施和獸醫處置都必須確保馬匹健康。

  第四十二條 鼓勵用高標準解決馬匹的營養、健康、安全和環境衛生問題。

  第四十三條 比賽承辦單位必須提供符合標準的清潔馬廄和釘掌設備。

  第四十四條 對馬匹運輸期間的飼喂、飲水、通風和保持環境衛生,必須做好充分準備。

  第四十五條 加強跑馬訓練和實踐的教育工作,促進馬匹保健和獸醫方面的科學研究活動。

  第四十六條 為了對馬匹有利,也必須關心運動員的健康和能力。

  第四十七條 不但在比賽中,而且在訓練中,都必須堅持規則中有關馬匹健康和善待馬匹的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參賽運動員和馬匹比賽期間的意外保險由各代表隊自行辦理。比賽期間,各隊運動員和馬匹所發生意外傷害和事故,主辦和承辦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由國家民委、國家體育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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