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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春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春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
2012-04-17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春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長春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規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切實推進 “統一政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業務管理”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市級統籌管理模式的建立,并在人員、場地、經費、辦公設施等方面給予必要的保障。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長春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規程
(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順利實施,規范和統一長春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工作,根據《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春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長府發〔2011〕2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長春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長春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保險”)包括長春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長春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兩個險種。市直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抓好工作落實。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城鄉居民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綜合協調、組織實施等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年度補貼資金;將享受待遇人員所需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及時劃撥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將繳費人員所需各級地方財政補貼及時劃撥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等工作。
社保部門負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基金管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舉報受理等業務;制定城鄉居民保險工作計劃并進行業務考核。
第三條基層社會保障服務平臺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鄉鎮保障所”)負責對參保人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相關信息,負責政策宣傳、情況公示、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負責村民委員會新農保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具體負責新農保基礎業務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農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同時負責享受養老待遇人員的生存認證工作。
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以下簡稱“社區”)負責對城居保參保人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相關信息,負責政策宣傳、情況公示、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以及城居保基礎業務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社區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同時負責享受養老待遇人員的生存認證工作。
第四條經辦銀行負責通過銀行服務平臺實現城鄉居民保險涉及的養老金發放和養老保險費扣繳等業務。即利用經辦銀行的網點、網絡、自助機等平臺,采取儲蓄存折、儲蓄卡等手段,為16—59周歲參保城鄉居民扣繳保險費和為60周歲以上城鄉居民發放養老金。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五條 年滿16周歲,具有長春市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不含在校學生),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到指定經辦銀行辦理繳費存折(卡),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自愿選擇檔次進行繳費,一經繳費,當年不可變更;在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到指定經辦銀行辦理領取待遇存折。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持繳費存折(卡)或者領取待遇存折原件、復印件,以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復印件,特殊參保群體(主要指殘疾人)需同時攜帶有效證明原件、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社區)提出申請,辦理參保登記。
第六條 村協辦員(社區社保專干)負責收集、核對參保人員的基礎材料。村協辦員于每月5日前上報鄉鎮保障所審核。參保居民本人也可到鄉鎮保障所直接辦理參保手續。
第七條 鄉鎮保障所、社區負責初審參保人員的基礎材料,采集數據并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業務經辦信息系統,打印《吉林省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附表一,以下簡稱《參保表》)并加蓋公章。
鄉鎮保障所、社區在錄入(或導入)數據辦理參保申報時,經辦信息系統自動將新錄入數據與全省新農保(城居保)數據庫和全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保)數據庫進行比對,確認參保人員身份證號碼是否重復。如果出現重復,經辦信息系統會進行提示,此參保人員將不能進入系統,由鄉鎮保障所、社區服務站上報社保局處理。
第八條 每月8日前,鄉鎮保障所、社區將《參保表》、戶口簿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存折(卡)復印件等材料一并上報社保局。社保局在經辦信息系統中復核鄉鎮保障所(社區)申報的信息,復核無誤后,在《參保表》上加蓋公章確認。鄉鎮保障所、社區于每月13日前統一將《參保表》報人社部門。人社部門于每月20日前完成當月參保人員審批,鄉鎮保障所、社區將審批通過的《參保表》從人社部門取回后送社保局歸檔。月底前,鄉鎮保障所、社區工作人員到社保局取回復核未通過人員資料,修正后重新報送。社保局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并及時將《參保表》、戶口簿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存折(卡)復印件等材料歸檔備案。
鄉鎮保障所、社區在參保登記、信息錄入等業務經辦環節遇到的疑難問題,由社保局負責解答咨詢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銀行存折號(銀行卡號)、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及繳費檔次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委會(社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變更表》。村協辦員(社保專干)檢查相關證件材料齊全后,于每月5日前將材料報鄉鎮保障所、社區。參保居民本人也可到鄉鎮保障所、社區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的相關手續。
變更銀行存折號(銀行卡號)的參保人員,由本人先到經辦銀行更換儲蓄存折(銀行卡)后,再到村委會(社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鄉鎮保障所、社區初審無誤后,將需要變更的信息及時錄入業務經辦信息系統,于每月8日前將相關材料上報社保局,根據鄉鎮保障所、社區報的相關材料,社保局對系統中的變更信息進行復核,無誤后在《變更表》上蓋章確認。社保局對相關材料歸檔備案。
參保人員變更繳費檔次時,當年繳費劃扣未成功的,變更的繳費檔次從當年起執行,當年繳費劃扣已成功的,變更的繳費檔次從次年起執行。
第十條參保人員需要變更繳費標準的,應于每年12月25日前到村委會(社區)填寫《吉林省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附表二,以下簡稱《變更表》),簽字確認下一年度繳費標準。未按規定時間填寫《變更表》的人員,視同按上一年度繳費標準繳納。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跨縣(市、區)轉移、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或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城鄉居民保險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
參保人員(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代理人)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村委會(社區)提出注銷登記申請,村協辦員或鄉鎮保障所、社區社保專干填寫《吉林省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附表三,以下簡稱《注銷表》)并攜帶以下資料到社保局辦理。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出國(境)定居證明;
(3)戶籍變更證明;
(4)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5)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提供社保機構出具的已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證明;
(6)參保人員死亡的,鄉鎮保障所、社區應要求相關人員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出現土葬或在外地發生死亡無法提供證明的,也可由村委會開具死亡證明。
第十二條 村協辦員(社區社保專干)檢查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代理人)提交的《注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于每月5日前將上述材料上報鄉鎮保障所、社區。鄉鎮保障所、社區初審無誤后,將參保人注銷登記信息錄入到經辦信息系統,并在發生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跨縣(市、區)轉移或死亡等情況的一個月內,每月8日前將上述材料上報社保局。
社保局根據鄉鎮保障所、社區提供的注銷相關材料,在經辦信息系統中復核,無誤后,在《注銷表》上加蓋公章。參保繳費人員辦理保險關系注銷由社保局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后,社保局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保險關系,并及時將相關材料歸檔備案。
城鄉居民保險與其它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未出臺時,參保人員發生戶籍性質變更、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社保局可以對其個人賬戶做封存處理,儲存額按有關規定繼續計息。待制度銜接辦法出臺后,按照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章保險費收繳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員應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卡,年度內隨時繳費,社保局按月劃扣。參保人員在城鄉居民保險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對于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須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第十四條社保局每月前五個工作日在信息系統中進行個人繳費核定,征集并生成銀行批量代扣報盤文件并交給經辦銀行,每月25日前報盤回盤完畢。
鄉鎮保障所、社區每月在經辦信息系統中查詢參保人員繳費情況并反饋給村協辦員(社區社保專干),由村協辦員(社區社保專干)負責對參保未繳費人員進行繳費提醒。參保人員首次繳費月份作為參保時間,至每年的12月10日止,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當年按中斷繳費處理,中斷期間個人賬戶不間斷計息。參保人員中斷繳費后又恢復繳費的,社保局正常記載其繳費情況,參保人員不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或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到鄉鎮保障所、社區填寫《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附表四,以下簡稱《集體補助表》)。鄉鎮保障所、社區將《集體補助表》錄入經辦系統,并于每月8日前將《集體補助表》上報社保局。村集體或補助單位也可到社保局直接辦理相關手續。
社保局對《集體補助表》進行復核,無誤后在《集體補助表》上加蓋公章,于每月13日前將《集體補助表》返回鄉鎮保障所、社區,由鄉鎮保障所、社區返給村集體或補助單位。村集體或補助單位持《集體補助表》到經辦銀行,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社保局指定賬戶。經辦銀行在收到款項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反饋社保局。社保局收到到賬憑證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將到賬信息錄入經辦系統,將補助或資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并從到賬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十六條選擇性補繳或中斷補繳的參保人員,到經辦銀行完成補繳后,持銀行卡(存折)到戶籍所在地村委會辦理補繳手續,按照所選的補繳檔次填寫《吉林省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申請表》(附表五,以下簡稱《補繳表》)。參保人員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后,村協辦員(社區社保專干)在《補繳表》上簽字、加蓋公章,于每月5日前將上述材料上報鄉鎮保障所、社區。
鄉鎮保障所、社區初審無誤后,將補繳信息錄入經辦系統,于每月8日前將上述材料報社保局。社保局于每月15日前將符合補繳條件參保人員的補繳信息傳遞至經辦銀行。
經辦銀行按照第十四條有關規定進行補繳批扣、傳遞信息。社保局按照第十四條有關規定為參保人員記載個人賬戶,并從參保人員補繳到賬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七條 社保局按照國家規定,以每位參保人員的身份證號為標識,為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是參保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享受待遇條件時計發養老待遇的主要依據。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個人賬戶記錄項目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老農保參保人員轉入新農保時,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記入新農保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后,社保局將個人繳費額和財政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并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社保局打印《吉林省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地方財政補貼明細表》(附表六,三聯),其中一聯交財政部門。
選擇性補繳的參保人員完成選擇性補繳后,社保局打印《吉林省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選擇性補繳地方財政補貼明細表》(附表七,三聯),其中一聯交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可到參保地的鄉鎮保障所、社區查詢或打印《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附表八,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表》),咨詢個人賬戶記賬明細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提出異議的,鄉鎮保障所、社區應及時受理并進行核實。經審核,確需調整的,鄉鎮保障所、社區向社保局提交書面報告,社保局及時處理并將正確的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信息系統保留處理前后的記錄,社保局通過鄉鎮保障所、社區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給參保人員。
第五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一條 社保局每月5日前通過經辦系統提醒所屬鄉鎮保障所、社區,鄉鎮保障所、社區按村、社區查詢并生成次月達到領取養老金待遇年齡參保人員的《吉林省擬申領新農保(城居保)待遇人員通知表》(附表九),交村協辦員(社區社保專干)。鄉鎮保障所、社區將當月到齡人員名單整理匯總后于每月10日前到社保局辦理待遇核定等手續。參保人員須在到齡之月前完成繳費后才能按時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第二十二條 社保局對城鄉居民保險參保人員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時,確認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核定待遇,并打印生成《吉林省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附表十)。鄉鎮保障所、社區將社保局工作人員簽章后的《城鄉居民保險待遇核定表》報人社部門審批后,回到社保局復核,復核通過后復核人員簽章,進入發放狀態。
人社部門審批后,鄉鎮保障所、社區通過經辦信息系統打印《吉林省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核定公示表》(附表十一),于每月15日前交給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鄉鎮保障所、社區在每月20日至下月9日期間到社保局辦理享受養老金人員增減變動手續。
社保局在每月10日至19日之間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人員進行當月養老金發放核定,形成養老金發放數據信息,向經辦銀行報送發放報盤文件,打印《社會保險待遇撥付單》,將養老金發放數據信息及轉賬支票送交經辦銀行。
經辦銀行應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領取待遇人員銀行卡(存折)內,對發放信息有誤,未能按時發放的經辦銀行應于3個工作日內向社保局反饋。月末前,社保局將支付信息錄入經辦信息系統,進行支付確認處理并相應扣減待遇領取人員的個人賬戶記錄額。
社保局從參保人員達到享受待遇年齡、符合領取待遇條件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 如發生享受待遇人員銀行卡遺失等情況,先由參保人員就近到經辦銀行網點辦理銀行卡(存折)掛失、開立新卡(折)后,及時向村協辦員(社區社保專干)報告情況。由村協辦員(社區社保專干)每月統計匯總,填寫《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銀行卡(折)丟失補辦信息明細表》,上報鄉鎮保障所、社區,再由鄉鎮保障所、社區匯總錄入系統,填寫《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銀行卡(折)丟失補辦信息明細表》(以下簡稱《補卡明細表》),由經辦人員簽字并加蓋鄉鎮保障所、社區公章,于當月10日前,報送社保局,社保局憑《補卡明細表》辦理養老金發放銀行卡號變更復核手續。
第二十四條對于發生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死亡等情況,需要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參保人員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需到村委會(社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填寫《注銷表》,提供證明材料。村協辦員(社區社保專干)應于每月規定時限內將《注銷表》及有關資料上報鄉鎮保障所、社區。鄉鎮保障所、社區審核無誤后,填寫《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待遇終止情況明細表》(簡稱《注銷明細表》)并錄入系統,于每月20日至下月9日期間報社保局。社保局憑《注銷明細表》進行待遇終止復核,并對個人賬戶有結余的進行一次性支付結算,打印《吉林省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一次性支付表》(附表十二)。
享受待遇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享受待遇人員養老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其家屬應在其死亡當月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村委會、社區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登記。領取待遇人員家屬未及時將死亡信息告知村委會、社區或未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多發養老金應從其個人賬戶余額中扣除,余額不足的,由鄉鎮保障所和社區負責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享受待遇人員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由村協辦員(社區社保專干)及時填寫《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被判刑或勞動教養情況表》,上報鄉鎮保障所、社區,再由鄉鎮保障所、社區匯總錄入經辦系統,填寫《享受養老待遇人員被判刑或勞動教養情況表》(以下簡稱《情況表》),經辦人員簽字并加蓋鄉鎮保障所、社區公章,于當月10日前報送社保局。社保局憑《情況表》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被判刑或勞動教養人員服刑期滿后,在服刑期滿下月開始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城鄉居民保險制度實施后,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享受養老待遇條件的,暫緩辦理享受養老待遇手續,待服刑期滿后再補辦,服刑期間的養老金不予補發。
第二十六條領取待遇人員對養老金有異議,可要求重新核定,由鄉鎮保障所、社區提交包含本人簽字的書面申請報告報社保局,確需復查的,社保局應及時對申請人養老金進行重新核定。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社保局負責城鄉居民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城鄉居民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層次。城鄉居民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在經辦銀行開設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收入戶用于歸集養老保險基金,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支出戶用于支付和轉出養老保險基金,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支出戶應留存1至2個月的周轉金,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八條享受待遇人員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與賬務處理。每年年初,社保局根據當年60周歲以上戶籍人口預測數、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做好全年財政補貼預算,提出財政補貼計劃,并填寫本年度《吉林省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年度計劃表》(附表十三),經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初審后,逐級上報至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匯總,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核。社保局在財政補助資金劃撥至財政專戶后記收入賬,財政補貼資金在“政府補貼收入—基礎養老金補貼”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級、地(市)級、縣(區)級進行明細核算。社保局與財政局按月對賬。
第二十九條參保繳費人員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與賬務處理。每年年初,社保局根據預測參保繳費人數、繳費補貼標準和政府補貼金額,填寫《吉林省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員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經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初審后,逐級上報至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匯總,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核。社保局在財政補助資金劃撥至財政專戶后記收入賬,財政補貼資金在“政府補貼收入—個人繳費補貼”科目中核算,并按省級、市級、縣(區)級進行明細核算。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社保局根據實際參保繳費人數和財政補貼補貼額與市財政局進行結算。
每年年初,市財政局核準《吉林省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員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后,將市、區兩級財政應該匹配的財政補貼資金統一劃入城鄉居民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年底時,由各區財政局向市財政局結算財政補貼資金。
第三十條基金決算。每年年末,進行基金決算。社保局在12月31日零點前,按省局年終零點決算編制工作要求,核對各項收支業務,清理往來款項,同開戶銀行、財政專戶對賬,并逐級上報匯總本級決算和下級決算。社保局根據本年度各賬戶余額,編制年終決算資產負債表和相關明細表,編寫報表附注及收支情況說明書,對重要指標進行財務分析,形成年度會計決算報告。
第七章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三十一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縣(市、區)轉移的,轉出地社保局應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參保人員轉移到尚未開展城鄉居民保險試點地區的,其養老保險關系暫不轉移,個人賬戶做封存處理,儲存額按有關規定繼續計息。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員須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等材料,到轉入地村委會(社區)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吉林省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附表十四,以下簡稱《轉入申請表》)。村協辦員(社區社保專干)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每月5日前將《參保表》和《轉入申請表》及有關材料上報鄉鎮保障所、社區。
轉入地鄉鎮保障所、社區審核無誤后,應將參保、轉移信息及時錄入經辦信息系統,于每月8日前將《參保表》和《轉入申請表》及有關材料上報社保局。
轉入地社保局應于15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社保局寄送《吉林省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附件十五,以下簡稱《接收函》),或者將《接收函》通過鄉鎮(街道)保障所返給參保人員。
第三十三條 轉出地社保局接到《接收函》后,核實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打印《吉林省新型農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附件十六,以下簡稱《轉移表》),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經辦銀行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級社保局指定的銀行賬戶,并注銷申請轉移人員參保信息。同時通過郵寄方式將《轉移表》寄送給轉入地社保局,或通過鄉鎮保障所、社區返給參保人員。
第三十四條 轉入地社保局收到《轉移表》,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及時告知轉入人員,并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實收處理,依據《轉移表》為轉入人員記錄個人賬戶。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已達到享受待遇年齡,需要跨縣(市、區)遷移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第三十六條城鄉居民保險參保人員與城鎮職工參保人員身份證號碼重復問題的處理。村協辦員(社區社保專干)和鄉鎮保障所、社區發現新參保人員與城保數據庫身份證號碼重復時,收集重復人員參保登記表和身份證復印件,報送社保局處理。
第八章 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局等相關部門應通過新聞媒體及印發宣傳手冊等手段,采取各種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方式,有針對性地向城鄉居民宣傳城鄉居民保險政策及辦理流程。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局和鄉鎮保障所、社區要積極開展城鄉居民保險政策咨詢服務活動。實行首問負責制,及時受理咨詢。對無法當場解答的問題,經辦人員應將咨詢人姓名、咨詢內容及咨詢人聯系方式等內容做好記錄,并于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局應建立舉報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局每年應會同鄉鎮保障所、社區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局應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屬于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社保局應封存被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并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社保局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管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
第四十一條 城鄉居民保險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業務經辦工作,待有關政策辦法出臺后再做具體規定。
附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用表
http://www.cc.jl.gov.cn/wcss/cczf/info/2012-04-17/176/169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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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廢止勞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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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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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版權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版權公開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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