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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規定》的通知
2012-01-20
關于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規定》的通知
財庫〔20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適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需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特制定《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
附件: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規定
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需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總預算會計基礎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以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財政國庫管理和執行機構。
第三條 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包括:
(一)明確崗位職責分工,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二)規范賬戶管理;
(三)嚴格財政資金收付、調度管理,加強會計監督;
(四)及時組織會計核算,全面、準確反映預算執行;
(五)規范印章、票據、會計檔案管理;
(六)其他基礎性工作。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完善相關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保障財政資金安全高效運行,不斷提高總預算會計管理水平。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組織和開展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本級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章 崗位和人員管理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政國庫管理要求和財政總預算會計業務需要,遵循制衡、高效原則,科學設置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崗位,崗位設置不得交叉、重復。
第七條 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崗位包括賬戶管理崗位、資金調度崗位、審核崗位、支付崗位、會計核算崗位、監督管理崗位等:
(一)賬戶管理崗位,主要負責對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零余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等進行管理;
(二)資金調度崗位,主要負責分析財政資金結構和收支變動情況,預測財政資金流量,科學合理調度財政資金;
(三)審核崗位,主要負責依據預算對用款計劃、支付申請等進行審核;
(四)支付崗位,主要負責對支付申請及相關單據要素進行復核,并開具支付憑證;
(五)會計核算崗位,主要負責對各類財政資金收支、債權債務、往來款項和上下級財政間結算等事項進行核算,并負責組織日常對賬、編報會計報告;
(六)監督管理崗位,主要負責對財政部門內部資金收付管理和預算單位財政資金使用實施會計監督。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按照崗位設置要求和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原則,足額配備相關人員,明確崗位人員職責分工:
(一)負責開具支付憑證人員不得管理支付業務專用印章,不得兼管會計核算工作;
(二)負責管理支付業務專用印章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核算工作;
(三)負責管理信息系統人員不得兼管財政總預算會計具體業務工作;
(四)其他需要相分離的工作,應當由不同人員負責。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設定總預算會計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使用和管理人員的操作權限,加強密碼和密碼設備管理,禁止未經授權人員使用業務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選用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熟練掌握財政預算、國庫管理等有關知識。
會計核算崗位人員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財政總預算會計其他管理崗位人員原則上也需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在財務、會計、審計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不滿二年的人員不得從事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財政總預算會計人員參加業務培訓,開展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和廉政風險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保持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對財政總預算會計人員進行定期輪崗。
第十三條 財政總預算會計人員因故離崗時不得違規替崗;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職,須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相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任用財政總預算會計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實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銀行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零余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等的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相應的人民銀行國庫部門開設國庫單一賬戶;未設人民銀行機構的地方,應當在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開設。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財政專戶,規范財政專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等工作:
(一)財政部門開立財政專戶應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選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綜合考量銀行資質、償債能力、盈利能力、運營情況、內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服務水平等因素后確定,嚴格規范選擇開戶銀行的審批程序,建立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有條件的應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三)財政部門應當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簽訂規范的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四)財政專戶相關信息發生變更,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并進行備案;
(五)財政部門撤銷財政專戶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撤銷手續并進行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范零余額賬戶管理。零余額賬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審批、備案、年檢等管理制度,按規定加強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對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賬戶管理信息。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賬戶管理情況。
第四章 財政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規定,建立科學規范的財政資金收付管理流程,將所有財政資金收付納入信息系統管理,實現資金收付各環節之間有效制衡。信息系統應當具備嚴密的業務流程控制和完整的系統操作日志。
第二十三條 審核人員應當依據預算對用款計劃進行審核;依據預算、用款計劃、收入繳庫進度等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確認并提交支付人員。
第二十四條 支付人員應當對審核后的支付申請等相關單據要素進行復核。經復核無誤后,在信息系統中確認并開具相應的支付憑證,禁止手工填制。
第二十五條 支付憑證經復核無誤后,由管理支付印章的人員加蓋支付印章。支付印章包括支付業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經授權的法人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六條 支付印章不得隨意更換。因機構調整或單位領導變動等確需更換印章時,應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及時更換預留印鑒。新印章一經啟用,原印章立即失效。
第二十七條 支付印章應當實行專人負責、分人分印管理,任何人員均不得統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與銀行交接支付憑證等原始單據,傳輸相關電子數據,確保原始單據及相關電子數據傳遞安全;與支付相關的銀行回單等原始單據應由專人傳遞給會計核算人員保管。單據傳遞應當實行交接登記制度。
第二十九條 支付憑證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留存聯一并交由專人保管,定期銷毀。
第三十條 完全采用無紙化支付方式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系統安全控制機制,有關各方應當預先簽訂協議,明確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憑證的使用確認規范,無紙化支付程序及管理責任,保障財政資金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管理資金收付相關票據和憑證,重要票據和憑證應當實行專人專柜管理;領用、核銷實行登記制度。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定期存單、有價證券等,配備單獨的保險柜等設備存放,并進行定期盤點。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資金調度管理,定期分析資金結構和收支變動情況,預測資金流量,在確保資金安全性、規范性、流動性前提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嚴禁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調度和使用資金。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資金安全管理,建立風險防控管理機制,實現對財政資金的動態防控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第五章 會計核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建立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下列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一)各類財政資金收支;
(二)財政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三)往來款項的發生和結算;
(四)上下級財政間的結算;
(五)其他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采用信息系統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會計核算人員收到財政資金收付憑證等原始單據(含電子數據)后應當及時審核,相關信息核對無誤后,通過信息系統生成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復核無誤后登記相應的會計賬簿。
第三十九條 會計核算人員不得直接在信息系統中更改登記有誤的賬簿信息,應當采取沖銷法或補充登記法,重新填制調賬記賬憑證,復核無誤后登記會計賬簿。
第四十條 會計核算人員應當按月進行會計結賬,具體結賬按《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對賬制度,采取網上對賬、交叉對賬、后臺對賬等方式,確保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第四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內部國庫機構要與業務管理機構核對資金賬等;上下級財政部門要核對資金賬;財政部門要與本級各預算單位核對資金賬等,與征收機關核對資金賬,與同級人民銀行國庫核對資金賬,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通過后臺對賬方式核對專戶資金賬,有條件的地方要與開戶銀行的上級單位核對專戶余額賬。
第四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定期編制和匯總會計報告,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需要定期打印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裝訂成冊,并由制單人員、記賬人員、復核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等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四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導本級預算單位做好日常會計管理工作,組織年度財政決算、部門決算的編審和匯總工作。
第四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總預算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由專人妥善保管。總預算會計檔案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毀辦法等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信息系統存儲的總預算會計原始數據應當由專人定期備份至機房專用存儲設備。保存電子會計數據的存儲介質應當納入容災備份體系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對賬戶管理、財政資金管理、會計核算等日常工作實施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嚴格監督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撥付情況和本級預算單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的指導,定期檢查下級財政部門賬戶管理、財政資金管理、會計核算等工作開展情況,及時通報檢查結果。
第五十一條 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中有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工作,自覺接受審查和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資金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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