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臨港產業新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
《岳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岳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合理使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岳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權的分支機構(以下統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審批與管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或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合法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提取條件和額度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
(四)離休﹑退休。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未重新就業滿一年。
(六)出境定居或戶口遷出本市行政區域。
(七)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八)岳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如果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和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七條 職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下列重大疾病,造成職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心肌梗塞等嚴重心臟病。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三)腦中風后遺癥。
(四)尿毒癥等慢性腎衰竭。
(五)癌癥。
(六)癱瘓。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八)嚴重燒傷。
(九)暴發性肝炎。
(十)主動脈手術。
(十一)其他重大疾病。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一)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法定條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投資總額。
(二)職工因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在貸款未還清前職工及其配偶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應還貸款的本息。
符合以下條件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額度為申請人最近12期還款總額:
1、按照貸款合同約定正常還款12期以上,且期間無拖欠還款3期或3期以上的不良記錄。
2、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低于已還的最近12期還款額。
3、兩次申請間隔時間大于12個月。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職工及其配偶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額度按下列公式計算:支付房租提取額=(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數。
(四)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額度為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五)職工因離﹑退休,提取額度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六)職工符合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條件,提取額度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七)職工因出境定居或戶口遷出本市行政區域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度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八)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額度不超過除去醫療保險支付的部分外,應由個人承擔金額的70%,或者醫院預算醫療費用的30%。
第九條 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償還銀行購房貸款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后,不得以同一套住房再次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三章 提取憑證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供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個人銀行儲蓄存折),填寫《岳陽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表》,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近兩年內的購房合同(協議)、購房發票(收據)、《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預告登記證》(《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卡》)。購買二手房的,提供近兩年內的交易合同、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維修基金存折、交易契稅發票和相關交易過戶手續費票據。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近兩年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合同和管理中心現場調查證明。
(二)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按照《岳陽市住房公積金沖抵貸款規程》辦理。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購房發票(收據)、《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他項權證》、銀行購房借款合同、銀行購房貸款抵押合同和加蓋銀行印鑒的未還清貸款證明。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夫妻雙方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和支付租金證明及水、電費發票。
(四)職工離、退休的,提供離休、退休證或離休、退休審批表及身份證。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
2、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滿一年的,提供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或在境外的居住證明; 戶口遷出本市行政區域的,提供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手續;因工作調離本市的,提供單位調令。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件、居委會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八)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病癥確診書和病歷證明、醫療費用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和收款醫院(或提取人)的開戶銀行、戶名、賬號。
第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死亡職工單位證明、死亡證明、身份證、與死亡職工的身份關系證明或受遺贈證明。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二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十三條 管理中心準予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到管理中心辦理結算,將提取款轉入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將住房公積金轉入商業銀行職工貸款帳戶。
不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理由。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證明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積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對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授權的分支機構超出授權范圍從事業務活動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并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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