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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安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1-05-24
關于印發廣安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廣安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廣安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增強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效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各類緊急應對活動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編制、審批、發布、備案、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工作。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縣級綜合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單項活動應急預案等7大類組成。

  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專項應急預案由市級有關單位組織制定,其牽頭單位由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由市級有關單位制定。

  縣級綜合應急預案根據實際可參照市上的有關做法制定。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和社區等基層組織制定。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監督和協調工作。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協調和監督工作,區市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單位負責。

  第七條 各級、各有關單位按照分級指導的原則,督促、指導本地區、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確保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八條 各級、各有關單位要提高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數據庫。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九條 應急預案編制遵循以人為本、防救結合,依法規范、明確職責,集中領導、分級負責,資源整合、提高效率,平戰結合、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的總體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二)遵循“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全民參與”的應急工作指導方針;

  (三)保持與上級和同級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四)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

  (五)應對措施具體,操作性強。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組織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指揮機構和職責、工作機構和職責、保障部門和職責、專家組和職責及應急聯動機制等;

  (三)預測預警,包括監測預測、接警報警、預警級別、預警發布和預警處置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響應、指揮協調、擴大應急、應急結束等;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信息發布,包括發布范圍、發布主體和發布程序;

  (七)應急保障,包括應急隊伍、經費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交通運輸、治安保障、通信保障、社會動員、公共設施、搶險裝備、技術支持等;

  (八)監督管理,包括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

  (九)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十)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訊錄等。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組織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對起草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起草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征求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意見,有關單位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應急預案涉及限制公眾自由或與公眾權利密切相關的內容,應當廣泛征求意見。

  第三章 應急預案審批

  第十四條 預案制定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核、審議、報批、公布和送上級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市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法制辦及有關單位意見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縣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政府法制辦和相關單位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專項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專項應急預案報審時,應提交以下編制說明材料:  

  (一)編制背景;

  (二)編制原則;

  (三)編制過程及主要內容等;

  (四)征求意見和對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五)對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六)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經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后,由預案制定單位按有關程序審議。審議通過的市級部門應急預案應報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縣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分別報市人民政府、市級有關單位備案;縣級部門應急預案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市級有關單位備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應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制定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

  第四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按制定應急預案的程序及時修訂應急預案。修訂后的應急預案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有關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修訂周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鄉鎮(街道)等基層組織,村(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的應急行動方案根據實際及時修訂。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要建立應急預案評估制度,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應急演練結束后,及時總結分析應急預案適用情況,并有針對性的修改。應急預案制定單位可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應急預案評估工作。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相關單位或人員發生變化;

  (四)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有關單位認為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消除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情況。

  下級專項應急預案與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

  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必要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同級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協調。

  第五章 應急預案宣教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和相關單位應將各類應急預案列入應急知識宣教培訓內容,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宣教培訓的重點。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制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資料,并向公眾免費發放;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有關單位應制定有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培訓計劃,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開展應急預案的相關培訓。

  所有承擔應急預案規定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單位應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增強公務員應急責任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定應急演練規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各級各有關單位應開展相關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之前開展綜合性演練。  

  第三十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開展演練評估工作,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報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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