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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鎮農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1-12-12
關于印發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鎮農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吉府辦字〔2011〕260號




井岡山管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鎮農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鎮農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吉泰走廊是我市區域建設發展的脊梁,是建設開放繁榮秀美幸福新吉安的重點。為了加強吉泰走廊城鎮農民建房規劃建設管理,大力推進美麗鄉村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吉泰走廊城鎮”,是指吉州區、青原區、吉安縣、吉水縣、泰和縣、井岡山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三縣三區”)行政管轄區。

  該區域內,除吉安市城市規劃區市區范圍以外的村鎮規劃、農民建房,應當遵守本暫行辦法。

  本暫行辦法所指農民建房是指農民使用本集體土地自建自用住宅。

  第三條 吉泰走廊農民建房堅持規劃先行、布局整齊,美觀實用、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四條 市吉泰走廊管理辦公室受市政府委托,負責協調、統籌吉泰走廊范圍內村鎮規劃、農民建房的監督、指導。

  縣、區政府負責本縣(區)范圍村鎮規劃及農民建房的審批。

  鄉(鎮)政府負責本鄉(鎮)范圍村鎮規劃組織編制及農民建房的審核。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政府做好本村內村莊的規劃,履行對村民違規建房的制止及檢舉職責。

  第五條 市規劃建設、國土、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履行對吉泰走廊城鎮村鎮規劃、農民建房監督管理職責,及時查處市吉泰走廊管理辦公室交辦的案件和群眾舉報案件。

  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

  第六條 吉泰走廊的村鎮規劃應當符合吉泰走廊建設規劃。縣(區)、鄉(鎮)政府制定本區域的村鎮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吉泰走廊管理辦公室的意見。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鄉(鎮)的總體規劃由該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鄉(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村莊布點規劃、鄉鎮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鄉(鎮)必須設立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本鄉(鎮)的農民建房規劃管理工作。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九條 農民建房布點規劃,應當做到城鎮化和集約用地,少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省道、國道、高速路口及連接線道路沿線紅線100米距離,不得布點農民建房。

  規劃撤并不符合吉泰走廊建設規劃的村落及農民定居點。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局要組織人員,按照“青磚灰瓦坡屋頂,飛檐翹角馬頭墻”的廬陵文化特色,設計不少于100套的農民建房圖紙,歸集成《廬陵文化特色民居圖集》,免費提供給農民選擇使用。提倡、鼓勵一村選一款建房圖紙。城鄉規劃部門負責組織對農民建房設計、施工隊伍和農村建筑工匠的培訓。

  第十一條 “三縣三區” 應根據吉泰走廊建設發展的需要,及時做好城市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等規劃的修編。

  第十二條 “三縣三區”鄉(鎮)、村莊建設規劃編制覆蓋率在2012年年底前要達到100%。未進行建設規劃編制和審批的不得審批建房。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  農民建房條件

  第十四條 “三縣三區”農民建房申請條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戶),確需分戶建新房的;

  (二)根據村莊詳細規劃需要拆遷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項目征用需要搬遷的;

  (四)原有住房危舊或因災倒房在原址改建且符合規劃的;

  (五)原有住房危舊或因災倒房需另擇地址新建住房,新選地址在村莊建設規劃用地范圍內,本人書面承諾同意限期將原宅基地退還集體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農民建房必須選擇經過規劃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培訓的設計施工隊伍或農村建筑工匠。

  第十六條 農民應當在農民建房布點規劃內建房,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城鎮居民私自購買土地建房;

  (二)非法倒買集體土地建房;

  (三)建新房不拆舊房;

  (四)超大戶型超面積建房;

  (五)擅自占用耕地開天窗建房;

  (六)沿省道、國道、高速路口及連接線道路兩旁100米以內建房;

  (七)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東建西;

  (八)違反城鎮規劃、村莊規劃建房。 

  第四章  建房審批

  第十七條 農民建房審批嚴格執行“一戶一宅”規定,嚴格控制宅基地面積,占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9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第十八條 新建農房建設風格必須彰顯廬陵特色,單體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從“廬陵文化特色民居圖集”中選擇。

  第十九條 農民建房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農戶向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建筑房屋要求及設計施工隊伍或農村建筑工匠名稱、申請人的建房條件、要求等情況,要在本村小組和村委會張榜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逐級簽署意見;

  (二)鄉(鎮)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國土部門派員到實地對選址情況及用地性質進行現場踏勘并簽署意見;

  (三)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縣(區)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同意,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四)報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批準,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五)農戶在先后獲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建設用地批準書》后方可開工建房。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批:

  (一)尚未作出村莊建設規劃的村、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三)設計施工隊伍或農村建筑工匠未經過規劃建設部門培訓的;

  (四)農民將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贈與他人的;

  (五)不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其他不得批準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區)政府及其規劃建設、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本轄區內的農民建房的監督檢查,并將農民建房監管納入各鄉鎮年度工作考核體系進行考核獎懲。

  第二十二條 鄉(鎮)政府為農民建房監管第一責任單位,鄉(鎮)長為監管第一責任人,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為監管具體責任單位。

  鄉(鎮)政府對本轄區內農民違反規定建房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的,鄉(鎮)政府應當依法查處;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應當配合上級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縣(區)規劃建設、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農民建房審批的同時,要協助當地鄉鎮政府做好規劃編制、規劃實施等監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 村(居)委會為農民建房日常監管主要責任單位,村黨支部書記、主任為主要責任人,應當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自我約束作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或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住宅的,由國土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占用基本農田等性質較嚴重的,由國土部門依法立案查處后,予以拆除,并責成違法用地戶恢復土地原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未依法取得或者違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建設的,由批準建房行政主管部門區分不同情況給予處罰。

  嚴重影響規劃,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逾期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規劃實施有影響,尚可采取改正措施進行補救的,責令停止建設,行政處罰到位并補辦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二十七條 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就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未依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農民新建住宅后,其原有住宅宅基地不在限期內退回集體經濟組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各相關部門有關人員在受理農民建房申請時應做到公正、公開、透明,如發現徇私舞弊,以權謀私,追究相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吉泰走廊“三縣三區”要根據本暫行辦法精神,制定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和目標考評方案。

  第三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未涉及事項,依照國家、省制定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

  “三縣三區”出臺的農民建房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吉安市“三縣三區”以外的其他縣(市)行政轄區內的農民建房管理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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