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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福建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的通知

2011-06-23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福建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農業部的有關新規定和具體執行中的問題,2008年1月22日我廳公布的《福建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閩政辦〔2008〕11號)需要進行修訂。修訂后的《福建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公布,閩政辦〔2008〕11號文同時廢止。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種畜禽場是指生產具有種用價值、適于繁殖后代,向社會提供種用畜禽或商品代仔畜、雛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場所,包括種畜場、種禽場、特種經濟動物繁育場、種公畜站、孵化場(坊)以及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供應站(點)等。

  種禽場按不同代次分曾祖代場(含原種場)、祖代場和父母代場;種畜場分原種場(選育)、一級擴繁場(純繁)和二級擴繁場(雜交),種畜場屬于配套系范疇的,可參照種禽場發放。種公畜站指生產常溫精液的種公豬站、種公牛站等。

  第三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者在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申請辦理工商登記。

  第四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審核發放。

  (一)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按農業部《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向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核上報,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發放。

  (二)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發放遺傳資源保護場、原種場、曾祖代場、祖代場和種公畜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設區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發放一級擴繁場和奶牛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四)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發放二級擴繁場、父母代場、生產經營商品代仔畜以及單純從事經營種畜禽交易、孵化場(坊)、配種站(點)和供精站(點)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基礎條件

  1.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符合全省種畜禽繁育體系規劃和布局。

  2. 場址符合當地畜牧業發展規劃,在可養區內。座落的地勢、交通、通訊、電源和防疫隔離條件良好,水源充足,對周邊環境無污染。

  3. 場區布局合理,生產、管理、生活分區明顯,隔離條件符合要求。種畜禽生產培育、孵化、防疫消毒、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配套齊全,工藝流程科學,運轉使用流暢。

  種公畜站選址應相對獨立、設施設備專用,遠離養殖場,防疫條件良好。

  4. 設有資料、檔案室、獸醫室,配備常規檢測設備。原種場配備有相應的遺傳育種軟、硬件設施。種公畜站應配齊精液采集設備、顯微鏡、雙蒸餾水器、精子密度儀、電子天平、精液保存箱、恒溫水浴箱、恒溫加熱板、移液器等儀器設備,精液處理室面積≥21㎡。

  5. 生產區分設凈道和污道,配套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處理利用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6. 種畜場、種禽場、特種經濟動物繁育場、種公畜站、配種站(點)、孵坊場(坊)等場所應具備國務院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供應站(點)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動物防疫保障條件。

  7. 家畜卵子、精液、胚胎專營場(點)具備相應的基礎設施,配備檢驗檢測、貯藏、保存運輸、消毒器具等儀器和設備。

  (二)技術力量

  1. 種畜禽場負責人及技術、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掌握國家有關畜牧獸醫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定期接受相應的培訓和學習。

  2. 技術負責人應具備大專以上專業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技術人員的數量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并具備畜牧獸醫或者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員工能熟練掌握和操作種畜禽飼養和管理技能。原種場的技術人員中,大中專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應占50%以上。

  3. 專門從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三)數量要求

  主要指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基礎畜禽數量。

  1. 種牛場

  (1)奶牛: 基礎母牛在150頭以上;

  (2)肉牛(兼用牛):基礎母牛在150頭以上。

  2. 種豬場

  (1)原種場、一級擴繁場:單品種純種基礎母豬大白豬150頭以上、長白豬120頭以上,杜絡克80頭以上,地方品種100頭以上;

  (2)二級擴繁場、祖代場:基礎母豬250頭以上;

  (3)商品代場:基礎母豬數量在100頭以上。

  (4)種公豬站:采精公豬在30頭以上。

  3. 種羊場

  (1)肉用羊(兼用羊):單品種基礎母羊在150只以上;

  (2)奶用山羊:單品種母羊在50只以上。

  4. 種禽場

  (1)單品種種雞:地方品種在1000只以上;祖代和父母代母系成年母禽存欄數在2000只以上;

  (2)單品種種鴨:地方品種在1000只以上;配套系祖代和父母代成年母禽存欄在2000只以上;

  (3)單品種種鵝:在300只以上。

  5. 種兔場:單品種基礎母兔在300只以上。

  6. 種犬場:母犬在30條以上,公犬不少于10條。

  7. 種蜂場:在60箱以上。

  原種場種公畜要求三代以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于6個,種公畜12頭以上,且系譜清楚。家禽配套系原種場應用品系不少于6個、曾祖代品系不少于3個,每個品系家系不能少于40個。

  8.保種場:地方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品種數量,依瀕危狀況而定,原則上資源場保護種群數量應達到:

  (1)種牛、馬場:本品種基礎母畜150頭(匹)以上,公畜12頭(匹)以上,三代以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于6個;

  (2)種豬場:本品種基礎母豬100頭以上,公豬12頭以上,三代以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于6個;

  (3)種羊場:本品種基礎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以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于6個;

  (4)種禽場:本品種基礎母雞300只以上,鴨、鵝基礎母禽200只以上,公禽不少于30個家系;

  (5)種兔場:本品種基礎母兔300只以上,公兔60只以上,三代以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于6個。

  9.其它特種經濟動物:按相近的種畜禽數量確定。

  (四)生產要求

  1. 原種場、保種場應根據育種和保種要求建立核心群,制定年度計劃或中長期規劃和選育目標以及選育、選配技術路線與方案。原種場要開展場內生產性能測定工作,系統地測定與記錄種畜禽生產性能指標,力求測定數據準確和完整。鼓勵保種場開展場內性能測定。

  2. 保持合理的種群更新率:

  (1)豬年更新率25%以上;

  (2)雞年更新率100%;

  (3)鴨年更新率50%以上;

  (4)鵝年更新率25%以上;

  (5)其他畜禽年更新率保持在15%以上。

  3. 種畜禽質量必須符合本品種國家標準,暫無國家標準的參照行業標準,既無國家標準又無行業標準的參照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國外引進品種參照供方提供的標準和指南。

  (五)種畜禽來源

  1.原種場和種公畜站的種畜禽必須是從國內外正規合格的原種場通過合法途徑和手續引進的良種;國內引種,種畜禽必須來源于取得省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原種場;保種場必須是從地方品種原產地采集選擇具有生產性能優良、遺傳穩定、健康、符合本品種特征的優秀個體。

  2.其它種畜禽場引種應當從持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畜禽場購入。

  引種均應附具種畜系譜證(保種場采集的保種素材除外)、種畜禽合格證、檢疫合格證以及種畜個體養殖檔案和種畜禽個體畜禽標識編碼、購買種畜禽的發票。

  (六)技術資料

  1.按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建立各類養殖檔案。育種檔案應包括品種名稱、種畜禽來源、數量、系譜資料、配種選配繁殖記錄、性能測定資料、種群更新記錄、供種記錄等。

  2. 種公畜站與其他家畜供精站(點)提供的冷凍精液或常溫精液,要注明生產單位及種公畜品種、個體號、系譜、采精與凍精日期、精子密度、精子活力等,并做好包裝、貯藏、運輸、購銷等日常管理檔案記錄。

  3. 各項分類資料應按年度裝訂成冊存檔,長期保存,專門保管,同時力求采用無紙記錄電腦管理。原始記錄要求用紙質,并保存三年。

  (七)種畜禽保健

  1.訂立場內獸醫衛生制度和監測制度、建立免疫程序檔案資料。

  2.嚴格防范杜絕一、二類動物疫病和其他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動物疫病發生時,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3.完善場內消毒設施、病畜禽隔離舍、獸醫室及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的設置。

  (八)經營管理

  建立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產品質量控制等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措施。

  (九)銷后服務

  建立健全銷后服務制度,樹立誠信服務。凡出場的種畜禽應主動給客戶提供家畜系譜證、種畜禽合格證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以及種畜個體養殖檔案和種畜禽個體畜禽標識編碼。

  第六條 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提供的材料

  1.《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 品種來源資料復印件;

  3. 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或者學歷、職稱及聘用合同的復印件;

  4.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

  5.畜禽養殖備案表復印件;

  6. 有資質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近期出具的一、二類主要傳染病監測合格報告的復印件;

  7. 無害化處理設施的詳細報告(包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復印件);

  8. 種畜禽場平面圖;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

  第七條 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負責審核發證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和組織檢查驗收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小組由有關專家和種畜禽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按相應條件進行核查,并提出書面評審意見。

  第八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根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

  許可證應注明單位名稱、場(站)址、生產或經營范圍、有效期、編號及發證機關。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一場一證,不同地點設立分場(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許可證。

  第九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按原申請程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變更許可證其中內容的,應當按照辦證程序,重新申請辦理,其編號、有效期不變,原證收回。

  第十條 嚴禁任何單位、個人無證經營或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生產經營范圍。嚴禁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于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審核發放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情況,按照國家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要求,在15日內準確、完整地填報種畜禽生產經營信息。

  第十三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審核發放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結果予以公開公示。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8年1月22日公布的《福建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閩政辦〔2008〕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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