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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2011-08-22
關于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企事業單位:

  《鎮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鎮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建立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的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據法定職權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建議、審議、決定、執行、評估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鎮江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遵循合法、科學、民主、公開的原則,按照本規定,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程序。

  重大行政決策除依法保密外,決策事項、過程和結果應公開。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需要報告省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項,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等重要事項;

  (二)編制和調整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編制財政預決算,安排重大財政資金的使用;

  (四)審議本市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大型基礎設施或者市政設施項目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

  (五)研究和確定涉及民生的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社會保障、勞動就業、住房保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公共交通以及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和保障方案;

  (七)審議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重要機構的設立、撤并和職能調整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項;

  (八)其他依法需要市人民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副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市長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

  市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轄市、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決策建議,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并報市長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

  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議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并報市長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市人民政府決策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決策建議;市政府辦公室協調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后,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并報市長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進入決策程序的,由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確定決策事項的起草部門。

  第八條 決策起草部門可自行組織起草決策草案,也可委托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起草決策草案,決策草案應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部門、配合部門等其他相關內容,并附有決策起草說明。

  起草決策草案應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決策草案應具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第九條 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起草部門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環境生態、公共財政等方面風險評估的決策,對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作出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某些領域的專門性、技術性問題的,決策起草部門應組織專家論證會,邀請相關領域至少三名以上專家或委托專業研究機構對決策的科學性、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論證。專家或專業機構論證后出具簽名或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第十一條 決策起草部門應將決策草案征求本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意見。決策起草部門擬不采納的,應與提出意見的單位進行協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起草部門作出專門說明。

  第十二條 決策起草部門根據風險評估、專家論證意見以及其他職能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意見等,將決策草案修改為決策征求意見稿。

  第十三條 決策起草部門應將決策征求意見稿以及起草說明通過本市公眾媒體或者政府公共信息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就公布的決策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提出其他決策方案。決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決策起草部門應召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代表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公眾對于決策事項的內容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決策起草部門應召開聽證會,直接聽取聽證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決策起草部門應采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并在決策機關作出決策后,向公眾反饋公眾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和理由。

  第十五條 決策起草部門應將決策送審稿以及決策起草說明送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審查意見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未經市人民政府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不得作為實施依據。

  第十六條 決策起草部門送交合法性審查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審公函;

  (二)決策送審稿及其說明;

  (三)送審稿的法律、法規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征求意見匯總材料及采納意見的說明,專家論證意見、聽證會筆錄和聽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其他有關材料。

  送審材料齊備的,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對決策送審稿進行審查;送審材料不齊備的,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在收到送審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退回決策起草部門要求其補充材料。

  第十七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于本級政府的法定權限;

  (二)送審稿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送審稿起草過程是否符合本規定的程序。

  第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時,可邀請相關法律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合法性論證意見應當作為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草案,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可延長十個工作日。

  專家論證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二十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分別不同情況對決策送審稿提出下列書面審查意見:

  (一)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

  (二)不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

  (三)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但需修改送審稿部分內容;

  (四)退回決策送審稿,補充完善草案擬制程序后再送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應將合法性審查意見以及決策起草部門送交的材料一并報送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送交分管副市長審核。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后認為可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的,提交市長決定安排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認為暫時不能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的,根據具體情況不予審議或者退回決策起草部門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條 決策送審稿應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重大行政決策,市政府辦公室應記錄會議討論情況及決定內容,形成會議紀要。對不同意見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共信息網站以及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市政府辦公室每年選擇重大行政決策項目,進行決策后效果評估。決策執行部門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送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決定原重大行政決策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方案:

  (一)決策執行部門建議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方案的;

  (二)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方案的;

  (三)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情勢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重大行政決策不能實施的;

  (五)其他影響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對因重大行政決策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調整決策方案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市人民政府應予以合理補償。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接受同級黨委、人大、政協、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應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的擬定、執行和評估的檢查、督辦、考核等工作,根據決策內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評議考核等措施,保障決策按照本規定執行,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九條 依照本規定負有相關工作職責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決策制定和決策執行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反本規定程序,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轄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鎮江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應參照本規定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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