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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吉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2010-11-11
關于印發吉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吉府辦字〔2010〕288號


井岡山管理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吉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減少決策失誤、提高決策質量,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決策程序,適用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擬訂規范性文件程序,適用《吉安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程序規定》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編制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

  (二)制定或者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業規劃;

  (三)編制財政預算和重大資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投資項目和國有資產處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生態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城市建設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市政府工作報告;

  (八)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九)需要市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行政機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完善內部決策規則。

  第五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決策機構。

  市政府市長代表市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市政府分管領導、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市長行使決策權。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重大行政決策活動。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依照法定職權或者經政府指定,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承辦單位。

  市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提供專業咨詢、法律顧問等有關服務。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當經過以下程序:調查研究、專家論證、征求意見、部門協調、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結果公布。

  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文件對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決策建議和決策調研

  第七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二)市政府分管領導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市長確定;

  (三)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四)貫徹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同級黨委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的實施意見,由市長確定后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市政府決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決策建議;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在審查后將合理的建議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先調研后決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開展決策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信息。

  調查研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現狀、與同等城市的差別以及可供參考的市內外資料;

  (二)實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必要性,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三)實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可行性,實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成本、效益和風險等利弊分析;

  (四)實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措施和預案;

  (五)其他需要補充的內容。

  決策承辦單位應根據調研內容擬訂決策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存在異議經協商達不到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不同意見,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第三章 咨詢論證

  第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3名以上專家對決策備選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也可以委托市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條 市政府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需要建立總數不少于30人的咨詢專家庫,并按專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

  市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專家庫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咨詢專家的評審工作檔案。咨詢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后,市政府根據需要及專家工作實績進行更換或續聘。

  對一些特殊論證事項,可以邀請咨詢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加咨詢論證。

  專家對所發表意見的科學性負責。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可以采用咨詢會、論證會或書面咨詢等方式。

  咨詢論證工作由決策承辦單位的負責人或市政府指定的咨詢專家主持,決策承辦單位負責記錄。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形成論證報告,提交市政府作為決策參考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認真研究,明確提出本單位的意見,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在規定時間內反饋。

  第十四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決策備選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公示的事項包括: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方案的依據、理由和說明;

  (三)反饋意見的渠道、方式和時限(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不得少于15天);

  (四)決策備選方案;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政府網站、政務公開專欄、政府發言人等形式進行公示,有條件的,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圖片、幻燈、影視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聽證會: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第十七條 聽證會由決策承辦單位作為聽證機關,聽證主持人必須具備聽證主持人資格。

  聽證會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應當提前7日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參加方式、參加人數和內容。

  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團體代表、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和市民代表參加,參加決策聽證的成員應當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專業知識和為民服務的精神。

  法律法規對聽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所征集的意見進行歸類整理,提出采納或者不采納的意見并說明理由。根據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對決策備選方案進行修改,形成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

  第十九條 征求意見匯總、聽證情況應當作為決策機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按規定需要經過人民政協協商而未協商的事項,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予決策。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對決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見的,由決策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或者辦公室副主任、秘書長或者辦公室主任主持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主持協調。

  決策事項涉及市政府多位分管領導且情況復雜、協調難度較大的,由市長或者其委托的分管副市長召開專題會議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研究、協調。

  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協調意見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凡是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是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決策承辦單位在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報送市政府集體審議之前應當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

  第二十三條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風險評估后要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報市政府作為該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四條 對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作出決策前,應當將決策草案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送審辦法參照《吉安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是否超越決策機關的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問題。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應當及時提出行政決策事項法律意見書。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七章 會議研究

  第二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將決策方案草案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

  提請市政府討論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事項方案草案及說明;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三)專家論證報告;

  (四)有關單位、社會公眾等意見的綜合材料及采納情況;

  (五)涉及決策事項的其他材料。

  召開了聽證會的還應當報送聽證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研究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按以下程序進行:

  1、準備材料。會議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資料等,由分管副市長根據會議需研究的議題組織決策承辦單位提前準備。

  2、醞釀意見。除緊急情況外,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應視情況提前1-3天通知與會人員。會議有關材料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3、充分討論。研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會議一般由市長主持,受市長的委托,也可由常務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主持。議題由決策承辦單位匯報并回答提問,分管副市長或有關單位負責人作簡要說明,與會人員應就議題充分討論并發表明確的意見。

  4、逐項表決。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議題經充分討論后,可進行表決。根據不同內容,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表決方式。

  5、作出決策。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討論情況,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擱置及再次討論的決定。

  6、形成紀要。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負責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簽發后印發領導集體成員和有關部門。

  7、制作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室或相關責任部門根據會議紀要的要求,對決策事項擬制文件,按程序審簽下發。

  第二十九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報同級黨委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市政府提出決策意見后,按程序報同級黨委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批準。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市政府提出決策意見后,依法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八章 決策公布和執行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結果除依法應予保密以外,應當在決策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予以公開。也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和公告欄等其他方式公示。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對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任務和責任進行分解,明確決策執行單位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決定后,決策承辦單位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形成執行方案,保障決策的順利實施。

  第三十三條市政府辦公室和市監察局要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和監察,建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執行督查和通報制度。

  第三十四條市政府分管領導要經常了解決策執行單位落實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有關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多位市政府分管領導且問題復雜的,可以提請市長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各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和落實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定期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信息反饋。發現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有不適當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應當認真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辦公室要建立健全決策落實工作考核制度和社會評議制度,通過民意測驗、抽樣調查、跟蹤反饋等方式搜集社會對決策的評議,及時了解決策的執行情況并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第三十六條決策承辦單位要根據決策實施期限,定期或不定期對決策在經濟和社會發展、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社會穩定、民生、政務環境等方面的效果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市政府。

  第九章 決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推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政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市監察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監督,對重大決策事項行政過錯行為按照管理權限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

  (一)應當聽證而未聽證作出決策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作出決策的;   

  (三)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

  第十章 決策材料歸檔

  第三十九條 決策做出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每個過程形成的材料全部移交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將所有材料納入臺帳登記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材料歸檔標準按《江西省重大行政決策案卷標準(試行)》(贛府法辦字[2010]14號)執行,卷宗包括調查研究階段、專家論證階段、征求意見階段、部門協調階段、合法性審查階段、集體討論階段、結果公開階段、決策執行階段等八個階段的所有材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重大行政決策可根據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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