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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東莞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于修改《東莞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2-07-11
關于修改《東莞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的通知
東府〔2012〕9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東莞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的決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東莞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的決定
東莞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東莞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為:“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購買節能環保產品。鼓勵本市誠信企業、地方優質產品生產企業積極參與政府采購。”
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及東莞市優先采購產品目錄中產品的操作辦法。”
三、將第四十條第三款修改為:“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列示支持我市節能環保、扶持中小企業等政府采購政策的內容。”
四、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東莞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東莞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
(2011年3月1日東府〔2011〕26號公布,根據2012年7月11日《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東莞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視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
第三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
實行集中采購的采購項目,由集中采購目錄確定。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按有關規定確定并公布。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實行分散采購。分散采購的,采購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采購。
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采購。
第四條 采購人采購屬于本部門或者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購買節能環保產品。鼓勵本市誠信企業、地方優質產品生產企業積極參與政府采購。
第六條 政府采購實行采購操作與監督管理相分離,逐步擴大采購范圍和規模。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與集中采購機構不得歸于同一直接領導分管。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集中采購機構負責人。
財政部門履行對本級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廣電子化政府采購,市財政部門根據上級部署,制定本市電子化政府采購體系推廣規劃,逐步建立全市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八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
第九條 市、鎮(街)共同出資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出資較多方作為采購人,出資相同的,由項目主管部門確定采購人。
跨鎮(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確定采購人。
對采購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爭議雙方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報項目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由人民政府分別依法設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的社會代理機構,在我市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向市財政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采購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中通用類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屬于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類目錄和分散采購項目的,采購人可以選擇集中采購機構或者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第十二條 采購人委托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部門集中類目錄和分散采購項目中屬于國家、省、市屬重點項目或者采購金額較大的采購項目,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社會代理機構。較大項目的金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并公布。
采購人在財政預算下達一個月內,應當向同級集中采購機構遞交通用類采購項目列表、擬由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國家、省、市重點項目和金額較大項目列表。
集中采購機構對本年度內通用項目聯項合并后按計劃進行采購,采購人無特殊采購要求的不得拒絕聯項合并采購。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國家、省、市重點項目和金額較大項目的社會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社會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相應采購代理資格,并在核準的資格范圍內代理采購業務,不得超范圍代理。
第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強對本單位采購人員的監督和培訓;
(二)編報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三)依法委托并協助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或者自行采購;
(四)選定代表參與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五)確認中標、成交供應商并簽訂采購合同,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和辦理采購合同備案;
(六)負責對采購檔案的管理工作;
(七)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八)接受和配合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選派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擔任本單位的采購員,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一)本單位在編人員;
(二)熟悉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財會知識;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承辦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采購員實行定期輪換制度。
采購人應當加強對采購員的管理,對采購員承辦的政府采購相關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相關資料并接受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審查。
市財政部門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庫,參加投標的供應商通過一般資格審查的,可以申請加入政府采購供應商庫,并可以在該審查周期內參加東莞市無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除已審查的資料發生變更、實質上不再符合資格條件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審查范圍內的資格不符為由拒絕供應商投標,不得在開標后以審查范圍內的資格不符為由對供應商作廢標處理。
項目對供應商資格有特殊要求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設置特殊資格審查事項。
供應商不得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不得提供虛假資料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第十七條 凡參加國家、省、市屬重點項目或金額較大采購項目投標的供應商,應當接受資格預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潛在供應商提供資格預審申請材料,資格預審公告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及內容、采購項目需求、資格預審的內容、標準和方法及供應商提交資格證明文件的時間和地點。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參照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方法組織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供應商資格預審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三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十八條 采購人應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專項列入本單位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或者申報年度追加預算內,按照法定程序上報審批。
第十九條 采購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采購項目以及資金預算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列出;
(二)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分別逐項列明項目名稱、數量及金額;
(三)實行配備標準或者資產限額管理的項目,已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 采購人應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年度執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購預算,以及本單位自籌資金用于政府采購的預算,結合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將屬于該目錄范圍內的采購項目及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按季度分月編制本單位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
采購人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應當明確政府采購項目基本情況、采購方式、組織形式和預計采購時間等具體內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項目和資金符合政府采購預算;
(二)相同品目的項目歸并編列;
(三)對采購價格、規格及技術要求等相關事項進行市場調查或者論證;
(四)預計采購時間與采購方式程序所需時間基本一致。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采購人報送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核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采購人修改。
采購人應當按照核準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進行采購。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需要變更采購方式的,或者達到公開招標金額標準但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的項目,應在實施采購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應當以公開招標為主要采購方式。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采購人在一個預算年度內,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重復采購同一品目或類別的貨物或服務項目、資金總額超過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視為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三條 公開招標國家、省、市屬重點項目或者采購金額較大的項目,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征詢有關專家對采購文件的意見,被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該項目的評標專家參加評標。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及東莞市優先采購產品目錄中產品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文件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指定貨物的品牌、參考品牌或者供應商;
(二)區域或者行業限制;
(三)以單一品牌特有的技術指標作為技術要求;
(四)投標產品制造商的特別授權條款;
(五)其他違反公平競爭的條款。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投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絕接收其投標文件。
以單一來源、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進行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要求供應商提交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招標采購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將招標文件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示五個工作日。
供應商認為招標文件的內容損害其權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間或者自期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認為質疑理由成立的,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政府采購。
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共不得少于二十天。
招標文件公開發售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招標文件售價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政府采購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公布采購預算。
第二十八條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可以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或性價比法進行評標。
執行國家統一收費標準或者主要考慮投標人業績、經驗和人員配備等要素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得以價格作為評審的唯一決定因素。
技術相對簡單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比較成熟的貨物,其技術標準統一,性能、質量相近或容易比較的,應當以最低評標價法進行評審。
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 對貨物、服務的技術設計方案或技術要求不確定的,或者技術標準、規格要求難以描述確定的采購項目,可以進行兩階段招標,先從投標方案中優選技術設計方案,統一技術標準規格和要求,再按照統一確定的設計方案或技術標準組織最終招標和投標報價。
第三十條 招標采購中,在投標截止期滿前提交有效投標文件的供應商,或開標后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做出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取消采購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以下規定處理并書面答復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同意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等方式采購。
重新組織招標或財政部門同意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財政部門同意采取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認為重新組織采購所需時間不能滿足采購時間要求的,可在明確采購文件中相應條款變更情況并征得全部投標人同意、報財政部門同意后,即時進行采購。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或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應予廢標,并責令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組織招標活動。
第三十一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在談判、詢價過程中對政府采購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可以從其他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隨機選擇補充;補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沒有可供補充的合格供應商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采購人可以按照符合采購要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從已選出的候選供應商中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二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客觀、擇優原則,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獨立進行評審,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評審專家應遵守評標紀律,不得向外泄漏評審情況和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所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發現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違法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不得擅自改變采購文件所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評審細則和評審標準。
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對采購文件或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第三十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評審工作開始前或評審工作過程中,向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進行任何有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說明。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對各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五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五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超過五個工作日未確認又不書面說明理由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發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采購結果公告。
第三十六條 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向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采購結果通知書,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和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并公開評審結論性意見等相關資料,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查詢招標、談判和詢價等程序的有關資料,供應商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進行審查并答復;供應商對審查和答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復審或者廢標申請。供應商質疑和復審的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詢問,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采購項目和其他供應商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八條 供應商認為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起質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質疑供應商對質疑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部門投訴。
質疑、投訴的提起及處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簽訂和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條 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
第四十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根據《合同法》及采購文件的有關規定擬定政府采購合同條款。合同標的、數量、金額、服務承諾、履約方式等必須與采購文件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投標文件保持一致。
政府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標的、價款酬金、數量、質量、履約時間和地點、爭議處理的方式等。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列示支持我市節能環保、扶持中小企業等政府采購政策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條款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總金額不得超過原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適用優先或強制政府采購優惠政策的采購項目不得采取轉包、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應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發送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合同副本兩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簽訂補充合同的,應按照前款規定備案。
第四十三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其委托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市財政部門同時記錄該不良行為。
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或被取消中標資格的,采購人可與排位在中標、成交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自合同履行完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邀請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
政府采購項目所使用的財政性資金,由采購人按規定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支付給供應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3月19日。各鎮(街)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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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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