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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通知
2010-08-09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通知
閩政辦〔2010〕221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省委八屆九次全會精神,做好生產要素保障,進一步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改善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為福建跨越發展提供資金支持。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08〕137號)要求,在前一階段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進一步擴大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福建跨越發展和加快海西建設的戰略部署為指導,以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發展為宗旨,積極穩妥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進一步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改善農村地區和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為福建跨越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二)基本原則。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按照試點先行、穩步推進的原則,在原先試點的基礎上,有條件的縣(市、區)可組建1家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經驗后,逐步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范圍。按照嚴格監管、規范運作的原則,制定試點小額貸款公司準入標準和操作程序,參照金融企業管理制度對其進行規范管理。按照明確職責、防范風險的原則,建立分工明確、各負其責、多方聯動、協調一致的監管機制。按照“小額、分散”的貸款原則,確保試點小額貸款公司嚴格經營范圍,堅持小額貸款的經營取向,切實為“三農”和中小企業服務。
二、明確職責,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在省政府領導下,各級政府要按照分級管理、屬地管轄的原則,明確分工,尤其要重點落實好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有序有效地推動試點工作。省里成立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由省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領導為召集人,省政府辦公廳、省經貿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國稅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省法制辦等部門組成,省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掛靠省經貿委,承擔省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落實省聯席會議的有關決定,辦公室主任由省經貿委分管領導兼任。省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一是統籌指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二是研究制定相關管理、配套政策和措施;三是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四是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五是對小額貸款進行監督檢查。
(一)省直各相關部門主要職責:
省經貿委:作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范圍的審查批準;牽頭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并指導、督促各設區市政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屬地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信息監測和統計分析系統,對小額貸款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經營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辦理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卡等相關工作。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進行指導,協助主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進行現場及非現場檢查。
福建銀監局:組織有關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涉嫌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并配合、協調有關地方政府進行查處。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進行指導,協助主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進行現場及非現場檢查。
省工商局:負責指導依法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年檢等相關工作。
省財政廳:依法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財務風險監管;參與研究制定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省公安廳:指導、配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處置工作,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
稅務部門:負責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納稅服務工作,落實相關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并加強調查研究,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爭取有利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稅收政策。
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省經貿委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員單位通過試點工作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各試點縣(市、區)和所在設區市政府應參照省聯席會議形式,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職責分工,聯席會議辦公室掛靠同級經貿主管部門。
(二)各設區市政府負責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宣傳和協調指導工作,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組織實施工作,統籌安排小額貸款公司的布局,確定試點區域,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
(三)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初審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并組織公安、銀監、人行等職能部門跟蹤監管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
三、試點工作安排
試點工作自本通知印發之日啟動,按照《福建省試點小額貸款公司暫行管理辦法》(見附件)實施。具體安排為:2010年8月起,試點縣(市、區)政府和設區市政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組織、預審推薦、初審等工作,報省經貿委。
附件:福建省試點小額貸款公司暫行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附件:
福建省試點小額貸款公司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其組織和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08〕137號)精神,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為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成立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簡稱“省聯席會議”),主要職能是:一是統籌指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二是研究制定相關管理、配套政策和措施;三是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四是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風險處置工作;五是對小額貸款進行監督檢查。
省經貿委作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規范、推進和風險防范工作。未省經貿委經批準,各地不得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第二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
第六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由9~50名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9~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自有固定住所;
(三)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足額繳納。嚴禁虛假注資和抽逃資本金。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初次設立時,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為3億元。
(四)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擬任董事中應有20%及以上的人員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2名,具有履職所需的金融知識、經濟專業水平、從業經驗及專業技能,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五)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透明規范的貸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七)在試點縣(市、區)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應當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骨干企業(注冊地在福建省內且在試點市、縣、區有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低于50%、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年度贏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在1500萬元以上、出資額不高于凈資產的50%(按合并會計報表口徑計算)。
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5%(不含本數),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10%,且出資額不得低于50萬元。入股股東實行實名制,嚴禁股東集合他人資金入股。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銀行業機構委托貸款;
(三)其他經省經貿委批準的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經營此管理辦法列明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
第九條 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暫不允許跨縣(市、區)域經營和設立分公司。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由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組成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向所在地縣級經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及設立目的等基本信息,主發起人企業經營發展情況介紹,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計劃;
(二)出資人承諾書(原件):公司股東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市、縣(區)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不進行非法集資;
(三)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時間安排,注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小額貸款需求分析和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3年財務預測,經過預測的擬設公司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五)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各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
(六)股東基本情況,主要內容是: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定、出資額、股份比例,法人代碼證復印件、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貸款卡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納稅記錄、關聯企業名單等事項;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住所、身份證復印件、出資額、股份比例,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擁有自有固定住所的出資人的證明材料;
(七)出資人除自然人以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自然人銀行信用證明;
申請材料應注明:申請人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
第十二條 試點所在地縣(市、區)經貿主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的申請材料進行預審,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設區市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方案。設區市經貿主管部門對縣(市、區)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的試點申請方案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形成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設立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轉報省經貿委。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實施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承諾書。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交試點工作承諾書。內容包括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的相關規定,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承諾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和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和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制定風險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二)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擬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制定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對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以及在公司出現經營風險后,出現群眾集聚上訪而導致發生群體性等突發事件建立風險處置機制,明確處置突發事件組織機構、職責分工、處置程序等,保障經濟社會穩定發展。
(三)試點工作方案。內容主要包括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對擬申請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初審意見,尤其是對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的初審意見以及其他股東基本情況的初審意見;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四)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試點的材料。
第十三條 省經貿委自收到試點申報方案的完整材料后,經準入審核專家組論證,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符合籌建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憑省經貿委出具的籌建批復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期為省經貿委批準籌建之日起45個工作日,45個工作日內未完成籌建的即取消籌建資格。
第十四條 籌建期達到開業條件的,由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向試點所在地縣(市、區)經貿主管部門提出開業申請。試點所在地縣(市、區)經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設區市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復審,省經貿委審批。設區市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金來源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開業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注冊地、業務范圍等;
(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三)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四)選舉董事、監事的決議及擬任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從業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個人信用記錄等相關材料;
(五)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六)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省經貿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自批復同意開業之日起45日內,憑省經貿委的開業批復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送相關資料。逾期未辦理的,申請人應當報省經貿委確認原開業批復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第三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合規經營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禁止小額貸款公司向內部或外部集資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將省經貿委核發的列明經營業務范圍的批復文件正本置于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完善的信貸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規范的財會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會計法》以及財政部有關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并按規定及時向當地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報告、年度財務決算和財務分析報告,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必須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規范的統計制度,按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送資產負債表和其他相關統計信息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應申請加入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按時合規向信貸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不得向無貸款卡或持無效貸款卡的企業辦理信貸業務。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準備,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微小型企業、農戶、個體工商戶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的70%應用于單戶貸款余額10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5%。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股權)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股權),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嚴禁股東以其持有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對外質押或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對于規范經營、運行良好且需要補充資本的小額貸款公司,一年后可增資擴股。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股份轉讓比例超過公司全部股份的5%的,應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省經貿委審批。
第四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事項暫僅包括: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權結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變更事項,由省經貿委負責受理、審查并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憑省經貿委核發的批準文件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相關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擬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變更注冊資本后仍然符合本辦法對該類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
(二)變更注冊資本涉及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權結構的,應同時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關于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權結構的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營業場所僅限于同一縣(市、區)行政區域范圍的遷址,不得進行異地遷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合法使用擬遷入的新住所。
(二)擬遷入的新住所應具有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應符合《公司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因變更名稱、股東或股權結構、注冊資本、住所等事項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請上述變更事項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請,省經貿委可一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獲準變更的事項,小額貸款公司應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有關法定變更手續,并向省經貿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 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小額貸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嚴重違規,被省經貿部門吊銷小額貸款試點許可。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破產清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執法單位及時依法嚴厲查處,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并取消其小額貸款試點許可。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并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同時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九條 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福建銀監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建立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檢查。根據監管需要,省經貿委可委托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獨立專項審計或稽核,審計結果可作為是否取消試點許可的依據。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營情況報告等,對重大事項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經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經貿部門撤銷小額貸款試點許可,并提請相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核準擅自更換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二)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未經核準變更、終止的;
(四)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的經營活動的;
(五)違反利率政策的;
(六)拒絕或阻礙有關部門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七)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八)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規授權工商、人行、銀監等部門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照《公司法》和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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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交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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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規章制度
第五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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