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企〔2011〕227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發改委(局)(寧波不發),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政策意見》(浙政發〔2011〕33號)精神,“十二五”期間,省級財政將增加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規模,并建立逐年增長機制,進一步加大對服務業發展的引導力度。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引導服務業加快發展,我們對《浙江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企字〔2009〕185號)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修訂后的《浙江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發改委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服務業發展引導財政專項資金的政策導向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調動地方政府和企業發展服務業的積極性,引導多渠道資金對服務業的投入,促進我省服務業加快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政策意見》(浙政發〔2011〕33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省服務業引導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統一安排,?顚S。
第三條 省服務業引導資金主要用于全省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新興行業和高端企業,促進服務業的市場化、社會化、產業化和集聚化發展。省級財政已設立專項資金給予支持的服務業領域,一般不再重復安排引導資金。
第四條 省服務業引導資金年度支持重點,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根據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省政府當年工作重點,以及本辦法規定的使用方向研究確定。
第五條 適用范圍和支持方式
1.支持服務業重大項目發展。健全服務業重大項目計劃管理制度,對列入《浙江省服務業重大項目計劃》的項目,符合相關條件并使用中長期銀行貸款的給予貸款貼息,貼息率不超過當期中長期銀行貸款利率,原則上按項目的建設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符合相關條件但未使用銀行中長期貸款的項目,可按項目直接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2.支持服務業集聚示范區建設。對經評審認定的物流園區、總部基地、科技創業園、創意產業園、軟件與服務外包基地、商貿綜合體、旅游休閑度假區、新型專業市場、綜合性生產服務集聚區等9類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區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園區規劃編制和公共平臺建設。
3.支持物流業信息化和標準化建設。重點支持經營狀況在全省同類企業名列前茅的第三方物流企業物流信息系統、現代物流標準化和物流統計直報體系建設等項目,具體按項目直接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4.支持企業總部和行業龍頭企業。對新引進的服務業大企業大集團或其設立的地區總部、服務業行業龍頭企業、服務業高端企業,依據其稅收貢獻、吸納就業和產業水平情況,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5.支持服務業領域標準化建設。鼓勵行業協會和企業參與服務業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對特別重要的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和示范項目建設給予適當補助。
6.支持省級行業協會和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對社會化運作及為企業服務工作成績顯著的全省性行業協會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對會計師事務所或評估機構新獲得上市公司審計或評估資格的給予一定獎勵。
7.支持服務業企業、單位爭先創優。對服務業工作先進單位、突出貢獻企業和創新企業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考核獎勵辦法由省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8.支持全省性服務業人才培訓和重大活動。對省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服務業人才培訓、組織全省性服務業重大活動的經費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 申請條件
1.符合服務業發展規劃確定的方向和重點,能夠提高制造業水平、擴大市場容量、擴大就業、帶動作用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能夠形成具有較大規模和較強競爭力、示范作用明顯的現代服務業項目。
2.申請單位必須是在浙江省境內(不含寧波)工商部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并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和服務業統計資料的企業及相關單位。
第七條 申請程序
1.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確定年度資金支持重點和申報要求,聯合下發申報通知;各市、縣(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按照要求聯合組織申報。
2.資金申請實行屬地化管理,申請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各市、縣(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對申請單位報送的材料,要明確職責分工,認真進行審核匯總后,正式行文聯合上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屬單位由主管部門統一匯總將申報材料一式2份直接向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申報。申請時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資料以年度申報通知為準。
3.申請考核獎勵的單位,應根據考核獎勵辦法的要求進行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由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按照考核獎勵辦法進行考核評比,確定考核評比結果并經公示后,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根據評比結果給予獎勵。
第八條 審批和撥付程序
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對省級有關單位和各市、縣(市)上報申請貼息和補助的材料,按各自職能進行審核,必要時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審,共同提出服務業引導資金補助意見,并根據專項資金規模綜合平衡后,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按申請單位財政隸屬關系將資金撥付到相關市、縣(市)財政局及省級有關單位。
第九條 管理和監督
1.各市、縣(市)應根據財力可能相應建立服務業引導資金,并逐步擴大規模,優化使用結構,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對于各地組織申報的項目,當地已按一定比例配套扶持的,省服務業引導資金將給予優先安排。
2.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要求報告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項目建設情況的,申請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向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報告建設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使用財政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資金的項目,符合招投標要求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市、縣(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負責對所申報項目實施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及時協調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并將有關情況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備案。投資項目不能按計劃完成建設目標的,申請單位應及時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調整建議。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可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4.省服務業引導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市、縣(市)財政和省級有關單位對于省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應及時、足額撥付到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資金后,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對于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或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暫停所在地下一年度申請省服務業引導資金資格,取消申請單位繼續申請補助的資格,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條 績效評價
每年年度終了,省發改委要及時會同省財政廳對年度省服務業引導資金的使用績效進行評價,并向省服務業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報告;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省服務業引導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企字〔2009〕185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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