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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等4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12-05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等4個管理辦法的通知

撫府辦發〔2011〕4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撫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撫州市評標專家考核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撫州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招標投標行為,預防和遏制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四條 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監察部門負責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察對象實施監督。建設、交通、水利、財政等部門(以下統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監督有關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接受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各界、新聞媒體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中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六條 建立招投標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發改、監察、
  建設、交通、水利、財政、審計等部門組成,發改委是聯席會議牽頭單位。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也可由組成單位提議召開。
  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協調和處理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招投標活動執行法定程序和規則的情況;
  (二)受理并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投訴和舉報;
  (三)監督招投標各方執行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招投標活動當事人及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制度。
  第九條 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項目招投標情況匯報,參加與項目招投標有關的會議;
  (二)審查項目有關招投標的文件、資料;
  (三)現場監督招標評審過程;
  (四)詢問參與招投標活動的各方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
  第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招投標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投訴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
  (二)投訴書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投訴人在投訴有效期內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投訴事項不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應當采用書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訴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第十一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
  行政監督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及其他利益關系人舉行聽證。行政監察部門可以參與聽證。
  第十二條 凡在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50萬元人民幣或者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公開招標,符合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的條件,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或者不招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
  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監督。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為招投標活動提供規范的場所、信息、技術咨詢和其他相關服務,為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管理和監督提供條件,并接受管理和監督。投標保證金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招標人招標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進行,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招標人實行委托招標的,其招標代理機構應根據項目特點及代理機構的資質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了備案手續的代理機構中擇優選取。
  (二)除技術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以外,對投標人原則上實行資格后審。確需對投標人實行資格預審的項目,在取得行政監督部門及監察機關同意后,一律采用強制性標準法,所有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潛在投標人都視為合格。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出現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標的,記入不良行為檔案,并按規定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三)對于金額50萬元以上的項目,要嚴格執行規范文本制度,招標人制作的招標文件如有與范本不一致的內容,必須用黑體或異體字注明,規范文本不允許修改的地方不得刪減和修改。備案審查部門應將其作為重點審查內容。
  (四)除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有明確要求外,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采用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評標,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五)招標人應當在接到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后十五日內
  確定中標人,同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并將中標結果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內及中心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個工作日。
  (六)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訂立書面合同,并自合同訂立之日起七日內送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的,應當依法在《江西日報》、《信息日報》、《江西省招標投標網》(http://www.jxtb.org.cn)等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必須在《江西省招標投標網》(http://www.jxtb.org.cn)上發布。招標公告應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在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部門辦理招標備案、告知手續時,應同時將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等資料報審,資料符合要求的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告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待修改符合要求后再備案、告知。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核定的資質范圍內承擔招標代理業務。招標代理機構受委托辦理招標的,應當根據招標代理合同的約定,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招標人違法的委托內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標活動中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和招標人、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評標專家的抽取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采用計算機隨機抽取和電話免提通知評委,遵守相關法規的保密和回避制度。評標專家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參加評標活動。
  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制定具體的評標專家年度測評制度。每年要對評標專家的業務能力、工作態度、職業道德、考勤情況等方面進行測評。對測評結果不合格的評標專家,按有關規定和程序清出評標專家庫。
  第二十條 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行政監察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視情節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招標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二十一條 招投標活動當事人及從業人員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視情節禁止其在三年以內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評標過程中,發現評標專家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評標帶有明顯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干涉、影響、暗示其他評標專家公正評標,向他人透露評標內容,或者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給予警告,將其行為載入信用檔案,向業內通報,并視情節暫停該評標專家一至三年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標人依法行使招標自主權的;
  (四)非法干涉評標委員會評標活動的;
  (五)違法向招標投標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費用的;
  (六)未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撫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和招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規范投訴及受理投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七部委第11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包括發布公告、招標文件(含答疑、變更通知等)發出、資格審查、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及合同簽訂等各階段。
  第三條 市招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受理有關招投標活動的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條 招投標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投訴。
  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五條 投訴人投訴實行實名制,投訴事項應當真實具體,有事實依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第六條 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應在媒體公告受理電話、傳
  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堅持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處理投訴。
  第七條 投訴人認為招投標活動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依法先行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書面答復不滿意,或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投訴人可再行提起投訴。
  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第八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提起投訴日期;
  (四)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相關請求及主張事項;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署名。投訴人為法人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其他組織或個人投訴的,投訴書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書不符合要求的,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應及時告知投訴人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訴。
  第九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訴事務。代理投訴事務時,代理人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投訴受理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代理的權限和事項。
  第十條 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受理機關提出投訴;符合受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受理日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未參與本次投訴涉及的招投標活動,或與該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的;
  (二)投訴事項或投訴請求不具體、相關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的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十二條 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其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二)在近3年內本人曾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
  務的;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它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三條 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辦法,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進行調查取證,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也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證。
  第十四條 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并做好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以下證據經審查屬實,符合法定條件,可作為投訴處理決定的依據:
  (一)原件、有效的文件、資料等書面證據;
  (二)視聽資料;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陳訴;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和質證筆錄。
  第十五條 對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和人員等應當主動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弄虛作假。
  第十六條 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拒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第十七條 投訴人的信息應予保密。投訴處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和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 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投訴:
  (一)已經查實招投標活動中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得撤回,應當繼續調查,并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可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自行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投訴。
  第十九條 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辦法對相關單位或人員予以處理或提出處罰意見。
  第二十條 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并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二十一條 受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投訴處理決定書,并加蓋印章。投訴處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事項;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處理決定的具體內容、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
  (六)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做好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視情可給予通報批評、記不良記錄、限制其3-6個月承攬本市范圍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第二十四條 對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逾期未做處理的,投訴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的,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駁回投訴并給予警告;投訴人是以參與投標單位名義投訴的,在投訴書中捏造事實、誣陷他人被查實,或一年內兩次及以上投訴且經核實沒有事實或法律依據的,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將視情給予通報批評、記不良記錄、限制其三個月至一年內參與全市招投標活動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招投標投訴受理機關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費用;涉及的鑒定費用,申請鑒定方先行預交,由過錯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管理機制,規范我市公共資源的交易活動,促進公平競爭,加強廉政建設,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于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21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江西省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撫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采礦權公開出讓、國有和集體產權(股權)轉讓、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統一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第三條 發改、國資、財政、建設、國土、交通、公路、水利、衛生、城管、監察等行政監督部門(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起草制定和執行招投標管理的行業性政策和規定;
  (二)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相關招投標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在進行相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時,應派員進駐交易現場實施監督。
  (三)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行政監察機關對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行政監督職責的情況和重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察。必要時,可以選擇典型交易活動進行監督。
  為做好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有關職能部門應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相互合作。
  第四條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建設工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采礦權公開出讓、國有和集體產權(股權)轉讓、政府采購等招標投標的集中交易場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具體履行以下職能:
  (一)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設施安全、服務規范的場所;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相關進場交易的服務和場內管理辦法;
  (三)對進場交易的項目實行交易登記制度,簽發交易成交備案,根據招標文件,統籌安排交易時間、場地,并按規定收取各類綜合服務費;
  (四)發布公共資源交易公告公示,協助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接受報名;
  (五)收集、存貯和發布公共資源交易、政策法規和企業資料等各類信息;
  (六)對進入中心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跟蹤服務,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后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七)及時向市、縣(區)招投標管委會辦公室報送交易事項,為實施監督管理提供條件,同時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八)協助有關部門監督交易雙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對交易雙方執行有關工作規則和程序進行監督;協調處理進場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爭議和糾紛;
  (九)履行市、縣(區)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能。
  第五條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市場公開交易,交易規范運作,運作統一監管”的要求,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服務到位、監管有力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實行統一進場,管辦分離,嚴守規則,全程監管的運作模式。
  (一)統一進場。即與招標投標相關的監督、中介、交易服務活動統一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臺上進行,各類招標投標的主體統一進場交易,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統一進場行使各自職能;招標投標信息、招(中)標公告統一在指定媒體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同時發布;
  (二)管辦分離。即監督職能和市場服務職能分離,監督機構和市場服務機構分開設立。行政監督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督機構負責制定有關規則,對規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不直接參與招標投標具體操作;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內依法組織開展交易活動;
  (三)嚴守規則。即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機構、崗位、程序,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機構和人員(中介服務機構、招標人、投標人、評標人和其他利益關系人)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環節(招標申請、信息發布、投標報名、資格認定以及開標、評標、簽約等),嚴格遵守相關規則和程序;
  (四)全程監督。即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及時發現、糾正和查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維護招標投標過程合法性和結果的公正性。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采礦權公開出讓、國有和集體產權(股權)轉讓、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 下列屬于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一)必須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橋梁、市政、園林、信息、水業、裝飾裝修、消防、人防、供熱、管線敷設、技改等)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依法分包的建設項目和所屬的各項重點建設項目;
  (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采購項目;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采礦權的公開出讓;
  (四)國有(集體)產權、股權轉讓;
  (五)特種行業的經營權,城市占道經營權,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大型戶外廣告經營權;
  (六)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器械、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需政府重點監管的各類房屋拆遷工程的拆遷項目和規劃、土地及工程的咨詢、代理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招標;
  (八)其他規定的社會公共資源交易事項。
  第八條 所有應進場交易項目的報名受理、資格審查、交易文件發布(售)、評標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掛牌、拍賣、競價等招標投標及交易活動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項目的信息發布除按國家和省規定在媒體發布外,還應同時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
  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監督采取場內監督、職能監督、專項監督、執紀執法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形成互為制約、監督有力的招標投標監督機制。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協助各行政監督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投標人(競買人、受讓人)、投標擔保機構、中介組織、評標專家等相關單位和人員建立從業信譽檔案及信用評價制度,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工程招標方式、批復的
  土地出讓方案、審批的政府采購方式、批準的國有(集體)產
  權(股權)轉讓行為的文件,應同時抄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的項目,招標人(采購人、出讓人、轉讓人)在發出招標(交易)公告前,將公告內容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在國家、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等媒介發布的同時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
  第十三條 開標前,招標人應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下,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招標人(出讓人、轉讓人、采購人等)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開標、評標、揭牌、拍賣時必須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現場監督,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交易情況書面報告,同時抄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第十五條 在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采礦權公開出讓、國有和集體產權(股權)轉讓、政府采購等交易活動過程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現后,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處罰。
  (一)應進場交易而未進場交易或規避進場交易的;
  (二)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而未進行公開招標的;
  (三)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違反交易程序等有關規定的;
  (四)在交易過程中有串標、圍標、泄密等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發布交易信息、繳納保證金的;
  (六)其他違反招標投標交易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六條 參與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他相關組織的人員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招標投標交易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撫州市評標專家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評標專家隊伍,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科學合理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就建立評標專家信用記錄檔案及建立評標專家考核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撫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工程及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評標專家。
  第三條 市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管委辦)負責評標專家的信用和考核管理。考核工作應堅持統一標準、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評標專家的聘期為兩年,每年考評一次,考評不合格的不得參加評標活動。
  第五條 評標活動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影響評標專家依法進行的評標工作。評標專家應當客觀、公正的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條 評標工作實行署名制。評標專家應在考核計分表簽署姓名,計分表歸入評標資料檔案予以保存。拒絕在計分表簽名的,視為放棄當次評標資格,考核計零分。
  第七條 建立評標專家信用檔案制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
  責評標專家個人信用檔案的建立,評標專家信用檔案應作為評
  標專家年度考評與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信用檔案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詳細記錄評標專家的有關信息,包括其個人簡歷、聘任證書編號及評標次數、遲到和未出席評標活動次數及原因、培訓及考核情況、業務能力和評標表現、不良行為記錄、被投訴次數和原因及調查處理結果等。依據網絡化和計算機輔助系統,對專家表現進行自動計分、評價,從而加強對評標專家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
  第八條 建立評標專家考核制度。每次評標結束后,招投標管委辦監督人員應根據監督情況對評標專家表現進行日常考核,并將考核情況記入每位評標專家的信用檔案。評標專家年度考評最終得分為日常考核平均分、年終考核分、表揚獎勵加分和出勤率得分的總和。
  第九條 日常考核及打分標準(滿分80分):
  (一)有下列一般不良行為之一的,每項扣5分:
  1、出席評標活動,不主動提交身份證明、登記錄檢,不配合工作人員核驗的;
  2、進入評標區未按要求存放隨身攜帶通訊工具的;
  3、在評標區內使用通訊工具的;
  4、在評標現場高聲喧嘩或隨意走動,不遵守工作紀律,影響正常評標秩序的;
  5、評標過程中未經許可擅自離開評標區的;
  6、評標專家在評標途中未經監督管理人員同意擅自進入其他評標室的;
  7、參加評標遲到的或早退的;
  8、未按規定提交評標報告,或提交的評標報告不符合要求的;
  9、評標打分被判定為異常性評分的。
  (二)有下列嚴重不良行為之一的,每項扣10分:
  1、不仔細審閱招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打分的;
  2、評標時,敷衍了事打分,扣分不說明理由的;
  3、評標專家在評標結束后,將評標過程涉及應當保密的資料或數據帶離評標室;
  4、對外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標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5、評標時,不獨立進行評標的,不按規定程序擅自發表個人意見,擅自評議標書內容的;
  6、在評標過程中,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誘導投標人以澄清、說明或補充為借口,表達與其投標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見的;
  7、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發表傾向性或誘導性意見,授意其他評委成員給特定單位打高分的;
  8、對自己的評標意見不負責任,發表與個人書面評標意見相反的言辭的;
  9、評標專家之間私下溝通意見,影響評標結果的;
  10、發現投標文件中存在不應當雷同的現象,投標人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不及時向現場監督人員提出的;
  11、不服從招投標監管機構管理的;
  12、未發現投標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發現后未作廢標處理的;
  13、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評標專家的年終考核及打分標準(滿分20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項扣5分,本項分值扣完為止:
  1、不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
  2、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的;
  3、兩次參加評標遲到的;
  4、評標專家因工作單位變動的,兼職、辭職或聯系方法變更,不及時告知的;
  5、評標結論被要求二次復議,且證明其有錯誤的;
  6、年度內評標打分被判定為異常性評分達到兩次的;
  7、參加異地評標被當地招投標監管部門記錄不良行為的。
  (二)表揚獎勵加分,該項直接計入年度考核
  凡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予以加分(5分/次),并記入評標專家信用檔案:
  1、向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書面提出有關招投標工作的合理化建議或意見,被采納的;
  2、在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并向有關監督部門反映,經查證屬實的;
  3、向有關管理部門提供陪標、串標線索,被查證屬實的;
  4、參加異地評標被當地招投標監管部門通報表揚的;
  5、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三)出勤率考核,該項直接計入年度考核
  經計算機語音通知系統抽取并通知的評標專家,全年出席參加評標在60%以上的加5分,出席率在20%以下的扣10分。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考核處理辦法
  (一)年度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80分以上的,由市招投標管委辦予以警示戒勉;
  (二)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暫停其3個月評標資格;
  (三)年度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暫停其6個月評標資格;
  (四)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及其以下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專家資格。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投標管委辦給予警告或通報,并給予暫停半年至兩年評標資格的處罰:
  (一)在繼續教育中考試成績不合格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的,或一年中遲到三次及以上的;
  (三)評標結論兩次被要求復議,且被證實評標工作存在明顯錯誤的;
  (四)日常考核單次低于60分(含60分)的,或評標活動中存在嚴重不良行為且經教育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因評標專家失職或對評標專家的有效投訴而造成重新評標的;
  (六)凡接到評標通知的評標專家必須親自參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發現替代行為的,代替者不得參加該次評標活動,委托者和代替者均暫停評標專家資格;
  (七)對評標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或不正常現象不向主管部門報告的;
  (八)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違反有關法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教育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其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招標人、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在評標活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現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標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它情況的,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取證工作不予協助配合的;
  (五)連續兩年被通報批評的;
  (六)有其他違反評標紀律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或其他不適合于繼續從事評標工作的情況。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被取消資格的,由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收回聘任證書,清出評標專家名冊且不再聘任。
  第十五條 對于年終考評中評選出來的優秀評標專家,由招標投標監管部門予以表彰。
  第十六條 各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評標專家的日常監督管理,組織評標專家開展業務學習和培訓,嚴格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和考核,確保評標工作公正、公平、規范有序地進行。
  第十七條 參加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或采購人代表,其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五年,由撫州市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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