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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2011-05-20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一屆第四十三號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已于2011年5月20日經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5月20日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1999年9月8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1年5月20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四章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監督委員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委會性質地位〕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村委會的設立〕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分布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和村民意見,可以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基層黨組織與村委會的關系〕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關系〕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六條〔村委會組成〕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的村,村民委員會成員設三人;一千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村,設三至五人;三千人以上的村,設五至七人。村民委員會具體組成人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少的民族的成員。村黨組織成員與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交叉任職。
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系。
第七條〔下屬委員會的設立〕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第八條〔會計出納記賬員〕村民委員會的會計、出納或者記賬人員的人選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村民委員會的會計、出納或者記賬人員不得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兼任,與主任、副主任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系。
第九條〔村委會職責〕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編制和組織實施本村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村莊建設規劃;
(二)負責本村自治管理制度建設,擬訂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草案;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推廣生產實用技術;
(四)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管理村級財務;
(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的自主權,支持其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六)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組織實施民生工程和新農村建設項目,開展社區服務,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公益組織開展活動;
(七)組織村民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保護植被,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八)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和引導村民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設施和財產;
(九)組織村民改善人居環境,發展文化教育事業,普及科技衛生知識,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教育和引導村民崇尚科學,移風易俗,尊老愛幼、誠實守信,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十)教育和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調解民間糾紛,參與綜合治理,促進村民之間、村與村之間、各民族之間團結互助,家庭和睦;
(十一)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村民委員會負責擬訂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提交村民會議討論和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的內容包括村民在自治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具體組成和職權、會議制度和工作制度,村集體經濟管理制度,村公益事業、公共秩序管理規定等內容。
村規民約內容包括維護生產秩序、社會治安,履行法律義務,推動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行為準則。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應當在村中顯著位置公布。
第十一條〔村委會成員履職要求〕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積極帶領村民建設新農村,帶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自覺接受村民和村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二條〔村委會成員產生及任期〕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四條〔村委會選舉〕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村民委員會依照《陜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進行。
第十五條〔村委會工作移交〕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移交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第十六條〔村委會成員職務終止〕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本村村民公告。
第十七條〔村民小組長產生〕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長。村民小組長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章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監督委員會
第十八條〔村民會議〕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第十九條〔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有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歲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告知村民會議討論的事項。
第二十條〔村民會議職權〕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決定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事項;
(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三)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等;
(四)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五)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行使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職權。
第二十一條〔村民會議決定事項〕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應當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調整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可以根據本村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實際情況,決定設立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三條〔村民代表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可以按居住地劃分戶數推選,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具體人數及婦女村民代表的名額由村民會議決定。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并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四條〔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可以邀請村民小組長列席。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撤銷,并向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村民小組會議〕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村民小組會議由村民小組長召集,可以邀請村民委員會成員列席。
第二十七條〔村民小組會議職權〕下列事項應當由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一)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調整方案;
(二)村民小組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三)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四)村民小組所屬的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
(五)需要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涉及本組村民利益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村民小組長職責〕村民小組長負責召集村民小組會議,執行村民小組會議的決定,收集并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組村民的建議、意見,向本組村民傳達村民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決定,協助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辦理本村民小組相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村民監督委員會〕村應當建立村民監督委員會。村民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村民民主理財、村務公開和其他村務事項的決策、管理等制度的落實。
村民監督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三至五人組成,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村黨組織征求各村民小組意見后提出,有選舉權的村民十人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三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提出候選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以得票多的當選。
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十條〔村委會工作制度〕村民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原則,建立健全各種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條 〔村委會會議〕村民委員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村民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村民委員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
村民委員會決定事項,應當經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
第三十二條〔民主決策〕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村民意見。必要時,與村黨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各方面取得共識后,再作出決定。
村黨組織提出村民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題建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研究討論。
村民監督委員會、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可以提出村民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題建議,村民委員會不召開會議研究討論的,村民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村務公開〕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開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財務收支情況;
(三)水電費收繳情況;
(四)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五)土地承包、租賃、補償等收支情況;
(六)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租賃及收支情況;
(七)公共基建項目的投資方案和資金使用情況;
(八)救災救濟款物、扶貧資金、國家補貼村民資金和捐贈款物的發放使用情況;
(九)享受政府或者社會救助的人員名單;
(十)扶持農業開發等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一)村集體債權債務情況;
(十二)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情況、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十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或者村務管理活動中相對固定的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并需行政機關批準的事項,應當自收到批復后五日內公布;村辦集體經濟項目、公益事業項目和時限較長的事項,應當及時公布決策、進展和完成情況。
村民委員會公布事項應當真實、全面、準確,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小組的組務公開,依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村務公開監督〕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對應當公布的事項不予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項不及時、不真實,村民監督委員會應當要求予以糾正。
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反映村務公開的問題,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或者改正;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民主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的民主評議由村民監督委員會召集主持;對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民主評議由村黨組織召集主持。
評議為不稱職的,應當經村民會議到會人員過半數,或者經村民代表會議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第三十六條〔村務檔案〕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監督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檔案,由專人負責保管。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記錄,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文件,村莊建設規劃,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范。
第三十七條〔村委會成員任期和離任審計〕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務收支情況;
(二)債權債務情況;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
(四)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
(五)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
(六)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第三十八條〔村委會成員、小組長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集體財物、挪用集體資金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鄉鎮政府、村委會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鎮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村委會、監委會成員補貼〕對村民委員會、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一條〔政府支持〕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需要經費的,由委托部門承擔。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益事業所需的經費,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籌資籌勞解決;經費確有困難的,由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第四十二條〔駐村單位〕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參與和支持農村社區建設,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
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與前款規定的單位有關的事項,應當與其協商。
第四十三條〔村委會成員培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工作,制定培訓計劃并監督實施,總結交流村民自治經驗,推廣村民自治先進典型。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培訓。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至少接受培訓一次。
村民委員會成員培訓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四條〔村民自治保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辦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四十五條〔援用規定〕城市街道辦事處所轄的村,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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