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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源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11-22
遼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源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暫行辦法的通知

遼府發〔2010〕3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駐市各中省直單位:

《遼源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1日市政府六屆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遼源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暫行辦法



第一條 按照《吉林省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0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推動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公開、公平、公正,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由政府提供完全或者部分政府產權的住房,以廉租或廉售的方式分配給確定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區域范圍內,具有城鎮戶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工作。凡在我市城市區域內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取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以及審批、管理工作,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龍山區、西安區和遼源經濟開發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我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廉租住房的建設、房源的籌集和產權管理。實物配租具體分配工作由龍山區、西安區和遼源經濟開發區負責實施。

市財政、發展改革、規劃、民政、國土資源、人社、國稅、地稅和公安等部門,龍山區、西安區人民政府,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各自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工作。

第五條 城鎮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分為廉租和廉售兩類,以廉售為主。實行本人自愿申請、逐級核查、公示、統一審批,輪候排序、日常監管和退出制度。

第六條 城鎮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以已經確定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對象,以無房家庭為主,孤寡老人、優撫對象等特殊人員優先的分配原則,依次開展實物配租分配工作。

第七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具備分配條件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房源總量按一定比例將指標分配到龍山區、西安區及遼源經濟開發區,由龍山區、西安區人民政府和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將實物配租的住房數量、位置、戶型、申請條件、申請時間以及確定的分配方式等相關內容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我市城鎮戶口,并在我市常住滿5年以上;

(二)無房家庭或低于我市實物配租確定的年度家庭人均建筑面積標準的。

第九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

(一)公有住房使用人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出售、轉讓、贈與其原住房未滿5年的;

(四)因城市改造拆遷得到安置或貨幣補償的。

第十條 具備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申請人,應在通告規定的期限內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登記表,并如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

(二)家庭住房狀況;

(三)居住情況;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五)根據審核需要提供的其他情況材料。

申請人必須如實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并保證證明材料真實、完整,如有虛假將取消其申請資格,并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時,應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作形式審查,符合申請條件且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請人在通告規定的期限內補齊;逾期未能補齊的,視為放棄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請,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申請和提供的證明材料審查合格的,應對申請人的收入、住房、家庭人口結構等狀況進行實質性審查。必要時可進行走訪調查或要求申請人補充證明材料。經實質性審查合格的申請人,由街道辦事處將申請人的姓名、住房狀況在當地公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材料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申請材料轉交同級民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申請材料退回街道辦事處,由其告知申請人取消其申請資格,并說明理由。

區民政部門應自收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轉來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查意見,并反饋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為本區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不符合條件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3日內書面通知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由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未經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列入實物配租分配范圍。

第十四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實物配租分配條件的申請人進行統一登記,并結合實物配租分配住房數量確定分配的方式及方法后,將登記和確定的分配方式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當審核合格的申請人數少于或等于實物配租住房戶型數量時,應全部予以批準,并以抽號的方式確定樓房號。

第十六條 當審核合格的申請人數多于實物配租住房戶型數量時,以無房家庭為優先進行分配。若無房家庭數量少于或等于實物配租住房戶型數量時,等額留足無房家庭住房數量后,剩余實物配租住房在審核合格的其他申請人中抽號確定,并按申請人抽取的號碼順序依次分配,直到剩余實物配租住房分配完畢為止。未分得住房的申請人所抽取的號碼為輪候號碼,按順序依次輪候。

當審核合格的申請人中無房家庭數量多于實物配租住房戶型數量時,以孤、老、病、殘及獨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為優先。等額留足無房孤、老、病、殘及獨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住房數量后,剩余實物配租住房在審核合格的其他申請人中抽號確定,抽號分配和輪候方式參照本條前款規定。同時,不再批準其他申請人參與實物配租住房分配。

當審核合格的申請人中孤、老、病、殘及獨生子女死亡的無房家庭戶數多于實物配租住房戶型數量時,實物配租住房全部用于孤、老、病、殘及獨生子女死亡無房家庭抽號,按申請人抽取號碼順序依次分配,直致分配完畢。未分得住房的申請人抽取的號碼為輪候號碼,按順序依次輪候。同時,不再批準其他無房申請人和其他申請人實物配租住房分配。

第十七條 具有下一批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時,首先在上一批次輪候的申請人中依輪候順序予以分配,待上一批輪候家庭分配完畢,剩余的實物配租住房按本辦法的規定方式組織分配。

第十八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獲得廉租廉售住房的申請人出具廉租或廉售證明,并將名單上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名單,組織以抽號的方式確定分配的房號。不按時參加房號抽取的,視為放棄實物配租分配資格,按輪候順序依次補充。

第十九條 取得實物配租住房廉售資格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通告中確定的標準繳納訂金,逾期不交或未足額繳納的,視為放棄廉售資格,不得參加房號抽取,按輪候順序依次補充。

第二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屬政府全部產權,承租人享有使用權,沒有繼承權和處置權。廉租住房申請人要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定《廉租住房租賃協議》。《廉租住房租賃協議》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簽定手續,并繳納相關費用后,辦理入戶手續。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按現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一半,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物業公司繳納廉租住房租金。

第二十一條 實物配租的廉售住房屬共有產權,廉售住房的價格為房屋的成本價格。購房人的房屋產權按其出資比例核定,購房人自有產權部分按所在小區物業管理收費標準自行承擔物業管理費,免收政府產權部分的租金。

第二十二條 實物配租的廉售住房購買人確定后,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定《廉租住房購房合同》。《廉租住房購房合同》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簽定手續,應按核定的購房金額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賬戶一次性繳納購房款及相關費用,辦理進戶手續,并由該廉租住房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已享受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二十四條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所發生的熱、水、電、氣等一切費用均由居住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購買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購買人在3年內購買共有產權房屋中政府產權部分的,按購買時確定的房屋成本價格出售;3年之后購買的,按當時市場價格出售。

購買人退出購買的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時,退還購買人的購房出資金額,其他費用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 購買人因出賣、贈與、繼承等原因處置所購實物配租廉租住房時,必須先購買共有產權房屋中政府產權部分后,再行處置。

第二十七條 居住政府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或購買人,有遷出我市、死亡或購買新房等情形的,須退還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由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后,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收,損壞部分應予以修復或賠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收后作為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第二十八條 居住政府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或購買人轉租、出賣、改變用途以及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或連續6個月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條 以弄虛作假方式,騙取購買、租賃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購買或租賃的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第三十條 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嚴格履行審查、審批職責,故意出具弄虛作假證明材料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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