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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的通知
2011-12-16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2011]297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青海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調動人民群眾維護食品安全的積極性,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領域中各類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獎舉報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地方各級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地方財政按年度核撥,單獨立戶、?顚S茫邮軐徲、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兌現。
第三條 本辦法的獎勵對象為舉報發生在全省范圍內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舉報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的,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線索具體指: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藥物或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肉類及其制成品;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動物、水產等及其制成品的;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未取得《畜禽屠宰許可證》私屠濫宰的;
(四)在食品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銷售失效、變質、過期、混有異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偽造、涂改食品生產日期延長明示保質期的;
(五)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加工小作坊核準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它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法違規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未按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人員舉報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 各級政府和各級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在辦理舉報線索過程中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密原則。對舉報人的身份、住址、舉報內容等情況嚴格保密;在線索傳遞過程中,只通報舉報內容,不得泄露舉報人的有關情況;在獎金發放過程中不得泄露舉報人的領獎情況。
(二)查證、反饋與獎勵原則。對舉報的每一條線索,都必須認真查證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查證結果。凡舉報有價值線索的,按本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兌付獎金。
第七條 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案件舉報機構,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明確本單位舉報受理機構和人員,并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向社會公眾公布食品安全舉報專用電話、電傳、詳細地址、電子郵箱。
第八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公開舉報或匿名舉報的方式,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進行舉報:
(一)電話舉報,舉報人通過撥打舉報電話向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舉報。負責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詳細記錄舉報內容。
(二)電子郵件舉報,舉報人通過發送電子郵件到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對外門戶網站上的電子郵箱進行舉報。
(三)信函舉報,舉報人以寄送信函形式到相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舉報。
(四)當面舉報,舉報人自愿當面舉報的,可以直接到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或相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舉報。
(五)公開舉報的,舉報人應當如實向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或相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提供其姓名、性別、工作單位或住址以及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第九條 對舉報人的舉報信息,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按照分段監管、歸口辦理、分級查證的原則及時轉遞到相關部門查證辦理。所受理的舉報信息,如屬其它監管部門查證辦理的,轉有關部門查證辦理;如不屬于食品安全案件的,要及時轉出并告知舉報人。
第十條 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和工作人員,對舉報人各種方式的舉報都應當受理,不得推諉,并及時查證。
第十一條 舉報信息查證按“誰受理、誰回告”的原則,由受理舉報信息的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或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通過原發布信息的載體或以其它保密方式回告舉報人。重要案件信息,應當在30日內查證反饋。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的,要及時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凡經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查證,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由監管部門向各級政府按相關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并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或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發布獎勵公告之日起30日內領取獎金。舉報人可采取直接領取或憑有效證件委托他人領取。如有特殊情況,舉報人可向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申請其它領取方式。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的舉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各級政府應予以獎勵,獎勵標準由各地確定。
(一)舉報人的舉報對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查處工作起直接作用,使食品安全監管機關迅速獲取關鍵證據,成功查處重、特、大、要案件或抓獲重要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二)舉報人的舉報對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案件查辦起間接作用,使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獲取相關線索、信息,經過進一步工作,成功查處重、特、大、要案件或抓獲重要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第十三條 對舉報線索實行首報獎勵和次報補充有效線索獎勵原則。對多人舉報同一線索的,原則上只獎勵第一舉報人,對于補充舉報新的有效線索的,視具體情況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根據同一舉報線索破獲兩個或兩個以上案件的,只獎勵其中獎勵標準較高的案件線索的舉報人。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投案的。
(二)共同違法人員中已經先于舉報人檢舉、揭發違法犯罪事實和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的。
(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先于舉報人發現尚未被查處的違法犯罪事實,或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于舉報人舉報交代了尚未被查處的違法犯罪事實的。
(四)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舉報違法犯罪事實和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的。
(五)相關法律規定的不作獎勵的情形。
第十六條 嚴禁借舉報之名誣告陷害他人或虛報冒領獎金,違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嚴禁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在明知違法線索的情況下委托他人舉報,違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建立舉報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保障舉報人的安全。對違反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人民群眾舉報犯罪線索的行為,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法律保護,對于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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