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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延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2011-06-26
延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延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延政發〔2011〕5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延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延安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率先實現城鄉統籌發展,構建和諧延安,依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意見》(陜政發〔2011〕2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從我市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采取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愿相結合,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辦法,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實行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保障模式。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縣級經辦,分級負擔,財政專戶管理。

  第三條 凡具有本市城鄉居民戶口,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不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未享受城鄉集體所有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等其它現有社會保障的所有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的縣區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確有困難的,也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推行,鄉(鎮)政府、街道辦、村(居)委會、社區具體負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日常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工作;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有關人員資格審查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的籌集和劃撥工作,根據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市、縣區分擔比例,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基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市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業務指導、考核、人員培訓和基金的統籌調劑、管理工作;縣區養老保險機構具體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個人賬戶建立、證卡辦理及養老金發放等工作。

  

第二章 參保與繳費

  

  第七條 符合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均應在戶籍地的縣區申請登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年度繳費,每年10月1日—12月30日為次年度的繳費時間,(城鎮居民2011年度繳費時間為7月1日-8月31日)。

  第八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年齡段實行最低繳費年限制度,斷保人員可補繳間斷年度的欠費。

  (一)本縣區啟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已滿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不再繳費。

  (二)本縣區啟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最低繳費年限為60減去本縣區實行本辦法時的本人年齡,也允許補繳,但最多不超過15年。

  (三)本縣區啟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年齡在45周歲以內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含補繳)。

  第九條 參保人員辦理參保登記時應攜帶有效身份證、戶口薄、參保人近期二寸照片等相關資料。

  第十條 村(居)委會、社區對參保人員資格進行登記、填寫《參保登記表》,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初審,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中心進行審核確認,并負責與金融機構協作征收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參保后,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中心應將參保人員的戶籍、年齡、身份證號和繳費檔次等詳細資料一并錄入縣區參保人員信息庫。

  第十二條 60周歲及以上老人參保時,其符合參保條件的配偶和子女要一起參保繳費。

  第十三條 重度殘疾人參保時應持戶口簿、身份證、殘疾證、本人近期二寸照片、村(居)委會或社區簽注的意見,縣區殘聯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到所屬縣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中心審核,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報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后,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中心辦理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手續。

  

第三章 社會養老保險費籌集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組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統一調整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允許其補繳。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研究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繳費補貼(即入口補)。省、市、縣區各級政府對參保個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統一調整為繳費200元以下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30元;繳費300元的補貼40元;繳費為400元以上(含400元)檔次的,每提高一個檔次,補貼在40元基礎上分別增加5元,最高補貼標準為80元。所需補貼資金由省財政承擔50%,剩余部分由市、縣區按比例分擔。補繳年度不享受財政補貼。

  (四)基礎養老金補貼(即出口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由各級財政承擔。納入國家新農保試點的縣區符合領取條件人員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承擔55元/人·月;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省級新農保試點縣符合領取條件人員基礎養老金由省財政按55元/人·月標準承擔50%,剩余和超出部分由市、縣區財政按比例分擔。

  市上對各縣區的補貼比例為:志丹、安塞、吳起15%,子長、甘泉、黃陵40%,寶塔區60%,延長、延川、洛川、富縣、黃龍、宜川80%,其余部分由縣區財政承擔。

  (五)省級財政對基礎養老金補助時間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我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農保提高標準也統一從2011年7月1日起實行。

  第十五條 重度殘疾人(持一、二級殘疾證人員)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允許個人不繳費。屬農村居民的由省級財政按最低標準100元給予補貼;屬城鎮居民的由省級財政按最低標準200元給予補貼。

  

第四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六條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中心要為每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及養老保險檔案。個人賬戶包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總額及利息,集體補助總額及利息,財政補貼總額及利息。

  第十七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對當年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利息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有權向經辦機構查詢個人賬戶的相關情況,經辦機構應及時提供相應服務。

  

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含補繳費)達到規定最低繳費年限,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條 養老金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再加上基礎養老金。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100元。

  第二十一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時已滿60周歲及以上人員,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家庭成員按規定參保繳費后,不再繳費,可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 養老金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中心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員在達到60周歲前一個月,本人提出申請,村(居)委會或社區簽注意見,鄉(鎮)、街道辦事處工作機構審核,報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后,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中心辦理領取手續。

  第二十三條 領取養老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所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村(居)委會、社區每年要在轄區范圍內對本轄區領取待遇人員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基礎養老金根據全市經濟增長和物價指數的變化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章 相關保險關系的銜接、轉移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繳費期間,在本市范圍內戶口關系轉移,經本人申請,可將其保險關系轉移到遷入地。戶口遷出本市,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應將個人賬戶暫時封存,待遷入地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后辦理。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將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退還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將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和集體補助部分的余額退還給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八條 農村居民在城鎮落戶后,應將其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基金直接轉移到遷入地,原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二十九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鄉計劃生育獎勵扶持政策、社會優撫政策、低保政策的銜接,按照“只疊加、不扣減、不沖銷”的原則,可同時享受。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條 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各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公布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監察、審計部門要按職責實施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后,《延安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延政發〔201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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