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63號
《關于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已經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謝旭人
署長:于廣洲
局長:肖捷
2011年6月14日
關于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對《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ㄒ唬⿲⒌诙䲢l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ǘ⿲⒏郊睹舛愡M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中的第二項修改為:“(二)為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用于中試和生產的設備除外)”。
二、對《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作如下修改:
將附件《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中的第二項修改為:“(二)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用于中試和生產的設備除外)”。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2007年1月3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公布根據2011年6月1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規范科技開發用品的免稅進口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對科教用品進口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ㄒ唬┛萍疾繒斦、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ǘ﹪野l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ㄈ﹪野l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ㄋ模┛萍疾繒斦、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第三條 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規定所附《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執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科技開發用品的需求變化及國內生產發展情況,適時對《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進行調整。
第四條 依照本規定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應當直接用于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五條 經海關核準的單位,其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
第六條 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有關單位在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 海關總署根據本規定制定海關具體實施辦法。第八條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
附件:
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
。ㄒ唬┭芯块_發、科學試驗用的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件;
。ǘ榭茖W研究、技術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用于中試和生產的設備除外);
。ㄈ┯嬎銠C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
(四)在海關監管期內用于維修依照本規定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或者用于改進、擴充該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五)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件;
。吮尽⒛P;
。ㄆ撸⿲嶒炗貌牧;
。ò耍⿲嶒炗脛游;
。ň牛┭芯块_發、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限于醫藥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ㄊ﹥灹计贩N植物及種子(限于農林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ㄊ唬⿲I級樂器和音像資料(限于藝術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ㄊ┨厥庑枰捏w育器材(限于體育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三)研究開發用的非汽油、柴油動力樣車(限于汽車類研究開發機構)。
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
。2007年1月31日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5號公布 根據2011年6月14日《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研究和教育事業的發展,推動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規范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免稅進口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對科教用品進口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以科學研究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是指:
。ㄒ唬﹪鴦赵翰课⒅睂贆C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二)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三)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
第四條 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規定所附《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執行。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的需求及國內生產發展情況,適時對《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進行調整。
第五條 依照本規定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應當直接用于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教學,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六條 經海關核準的單位,其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可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
第七條 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有關單位在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海關總署根據本規定制定海關具體實施辦法。第九條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
附件:
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
(一)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件;
。ǘ榭茖W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用于中試和生產的設備除外);
。ㄈ┯嬎銠C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
。ㄋ模┰诤jP監管期內用于維修依照本規定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或者用于改進、擴充該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五)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件;
(六)標本、模型;
。ㄆ撸┙虒W用幻燈片;
(八)實驗用材料;
。ň牛⿲嶒炗脛游铮
(十)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限于醫藥類院校、專業和醫藥類科學研究機構。經海關核準,上述進口單位以科學研究或教學為目的,在每5年每種1臺的范圍內,可將免稅醫療檢測、分析儀器用于其附屬醫院的臨床活動);
(十一)優良品種植物及種子(限于農林類科學研究機構和農林類院校、專業);
。ㄊ⿲I級樂器和音像資料(限于藝術類科學研究機構和藝術類院校、專業);
。ㄊ┨厥庑枰捏w育器材(限于體育類科學研究機構和體育類院校、專業);
。ㄊ模┙叹氾w機(限于飛行類院校);
(十五)教學實驗船舶所用關鍵設備(限于航運類院校);
(十六)科學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動力樣車(限于汽車類院校、專業)。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