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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婁底中心城區非住宅房屋出租及自營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05-07
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婁底中心城區非住宅房屋出租及自營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婁政辦發〔2012〕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企事業單位:

《婁底中心城區非住宅房屋出租及自營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婁底中心城區非住宅房屋出租及自營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婁底中心城區非住宅房屋出租及自營稅收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列》(國發〔1986〕90號)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零散稅收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05〕1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婁星區、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內出租非住宅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貨幣、實物、其他收益)和利用自有非住宅房屋進行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租賃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權屬登記證件以及身份證件等資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出租人未在上述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主管地稅機關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應代為繳納相關稅款。

第四條 利用自有非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凡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房屋產權證、居民身份證等相關內容相一致的,可視為自用非住宅房屋,按房產原值計征稅款;對上述證件記載內容不一致的,應視為非住宅房屋出租,按房屋租金收入征收稅款,房屋出租稅收統一按湖南省規定的綜合征收率執行。

第五條 計稅辦法:

(一)對租金收入申報屬實,且能提供真實有效的租賃合同和真實合法的租賃發票,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以實際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二)納稅人拒不提供真實租賃合同或者申報計稅租金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以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房屋租金標準為計稅依據。

(三) 房屋租金標準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相關程序依房屋座落地繁華程度、房屋結構、用途及新舊程度等情況每2年進行一次核定并報經市政府批準公布,提供給地稅機關作為參考計稅依據。

第六條 納稅人應按季繳納稅款,繳納稅款時間分別為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

第七條 房屋產權人在向承租人收取房租時,應向承租人開具合法發票,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時,應向產權人索取合法發票。對未按照規定開具或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地稅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公安機關要依法加強對居住人口和外來人口的管理。每月10日前將辦理居住證的情況提供給地稅機關,以便地稅機關及時掌握情況。

第九條 地稅機關每月10日前與房地產管理部門聯系,了解非住宅房屋權屬信息和租賃信息,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以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條 工商部門要加強管理。在辦理營業執照或年檢時,應要求承租人提供門面租賃合同等資料作為公司住所證明或者經營場地證明。工商部門應于每半年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辦證或年檢情況及時向地稅機關通報。

第十一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相關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教育,督促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納稅人未按照稅法規定的時間登記、申報、繳納稅款的,由地稅機關依法進行處罰和追究相應責任,并向其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通報情況。

第十二條 納入財政統一收支管理的機關和事業單位要主動申報繳納稅款,對拒不申報繳納稅款的,由財政部門扣繳應納稅款。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律憑地稅機關開具的發票方能入賬和支付租金。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在每月10日前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地稅機關提供非住宅房屋出租中介服務信息,隨同納稅申報資料報送主管地稅機關。

第十四條 根據實際情況,地稅機關可以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代征非住宅房屋出租稅款。委托代征時,應與代征方依法簽訂委托代征協議,發放《委托代征證書》,并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向代征方支付手續費。

第十五條 地稅機關要做好非住宅房屋出租稅收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建立稅收管理分戶檔案和征收臺賬;研究建立適應本地實際的非住宅房屋租賃稅收管理機制,充分利用有關部門出租房屋管理信息平臺,加強協作配合,提高征管效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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