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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畜禽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畜禽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的通知

2011-06-17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畜禽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畜禽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的通知

農辦牧[2011]21號


  為規范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安全性評價和有效性試驗工作,保證試驗結果的科學性、客觀性,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和《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委托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制定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畜禽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畜禽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畜禽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

  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畜禽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畜禽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

1 適用范圍
1.1本指南規定了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畜禽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的基本原則、試驗方案、試驗方法和試驗報告等要求。
1.2本指南適用于為新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申報以及已經批準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再評價而進行的畜禽靶動物體內有效性評價試驗。
1.3 畜禽飼料產品的靶動物體內有效性評價試驗可參照本指南的要求進行。
2 基本原則
2.1應根據我國的養殖業生產實際開展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以保證評價結果的科學性、客觀性。
2.2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應對受試物所適用的每一種靶動物分別進行評價,本指南4.2.2以及其他另有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2.3 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應由具備一定專業知識和試驗技能的專業人員在適宜的試驗場所、使用適宜的設備設施、按照規范的操作程序進行,并且由試驗機構指定的負責人負責。用于產品申報的,評價機構和人員的要求另行規定。
2.4試驗動物應健康并且具有相似的遺傳背景;飼養環境不應對試驗結果造成影響;受試物和試驗日糧不得受到污染。
2.5在符合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相關要求的前提下,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可與靶動物耐受性試驗合并進行。
2.6試驗應證明受試物最低推薦用量的有效性,一般通過設定負對照和選擇敏感靶指標進行。必要時設正對照。
2.7當有效性評價試驗的目的是證明受試物能為靶動物提供營養素時,應設置一個該營養素水平低于動物需求、但又不至嚴重缺乏的對照日糧。
2.8 應采用梯度劑量設計,為推薦用量或用量范圍的確定提供依據。
有效性評價試驗的梯度水平不得少于3個;但作為產品申報的,奶牛試驗的梯度水平不得少于4個,其他動物不得少于5個。
2.9 由于試驗條件和受試物特性的限制,可以進行多個有效性評價試驗以證明受試物的有效性。當試驗次數超過3次時,建議采用整合分析法(meta-analysis)進行數據統計,但每次試驗應采用相似的設計,以保證試驗數據的可比性。
3 試驗方案
試驗開始前,應根據受試物和靶動物的特點,對試驗進行系統設計,形成試驗方案。試驗方案應包括試驗目的、試驗方法、儀器設備、詳細的動物品種和類別、動物數量、飼養和飼喂條件等,并由試驗負責人簽字確認。具體要求如下:
3.1試驗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生理階段和一般健康狀況;
3.2試驗條件:動物來源和種群規模、飼養條件、飼喂方式;預飼期的條件要求;
3.3試驗分組:試驗組和對照組數量、每組重復數和每個重復的動物數(必須滿足統計學要求)、統計方法;
3.4試驗日糧:描述日糧的加工方法、日糧組成及相關的營養成分含量(實測值)和能量水平;注意根據受試物特點和使用方法配制日糧,使用的原料應符合我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各試驗處理組試驗因子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料型、粒度、加工工藝等)應一致;
3.5受試物的測定:受試物及其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家、規格、生產批號、有效成分含量的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測試機構,受試物有效成分在試驗日糧中的含量;
3.6觀測項目和時間:檢測和觀察項目名稱、實施和持續的確切時間;
3.7疾病治療和預防措施:不應干擾受試物的作用模式并逐一記錄;
3.8突發狀況處理:動物個體和各試驗組發生的所有非預期的突發狀況,都應記錄其發生的時間和范圍。
4、試驗方法
4.1受試物
4.1.1對于申請產品審定或登記的受試物,應與擬上市(或擬進口)的產品完全一致。產品應由申報單位自行研制并在中試車間或生產線生產,同時提供產品質量標準和使用說明。
4.1.2試驗機構應將受試物樣品送國家或農業部認可的質檢機構對其有效成分的含量進行實際測定。
4.2 有效性評價試驗的基本類型
受試物的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一般分為長期有效性評價試驗和短期有效性評價試驗。消化率或氮、磷減排等指征明確的指標可通過短期有效性評價試驗進行測定,生長性能、飼料轉化效率、產奶量、產蛋性能、胴體組成和繁殖性能等一般性指標必須通過長期有效性評價試驗進行測定。
4.2.1 短期有效性評價試驗
4.2.1.1生物有效性、生物等效性、消化和平衡試驗均屬于短期有效性評價試驗。必要時,也可進行其他短期有效性評價試驗。短期有效性評價試驗應遵循公認的方法進行。
4.2.1.2 生物有效性是指活性物質或代謝產物被吸收、轉運到靶細胞或靶組織并表現出的典型功能或效應。生物有效性應通過可觀察或可測量的生物、化學或功能性特異指標進行評價。
4.2.1.3 生物等效性試驗用于評價可能在靶動物體內具有相同生物學作用的兩種受試物。如果兩種受試物所有相關效果均相同,則可認為具有生物等效性。
4.2.1.4 消化試驗可用于評價受試物對靶動物體內某種營養素消化率(如表觀消化率、真消化率、回腸消化率)的影響。
4.2.1.5 平衡試驗還可獲得營養素在靶動物體內沉積和排出數量等額外數據。
4.2.2 長期有效性評價試驗
4.2.2.1 應針對受試物適用的靶動物,按照規定的試驗期、試驗重復數和動物數量的要求開展長期有效性評價試驗。具體要求見附錄A。試驗分組應遵循隨機和局部控制的原則。
4.2.2.2 附錄A中沒有列出的其他動物品種,長期有效性評價試驗應參照生理和生產階段相似物種的要求進行。
4.2.2.3 如果受試物僅適用于動物的特定生長階段并且短于附錄A中規定的試驗期,試驗時間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但不得少于28天,而且應考察相關的特異性指標。
4.2.2.4 長期有效性評價試驗的必測指標包括:試驗開始和結束體重、飼料采食量、死亡率和發病率。
其他指標根據動物品種和受試物的特殊功效確定。如果需要測定產奶或產蛋性能,則應分別提供有關奶成分和蛋品質的數據。
4.2.2.5 在評價受試物對養殖產品質量的影響時,長期有效性評價試驗也可用來采集相關樣品。
4.3觀察與檢測
4.3.1應根據受試物的作用特點和用途,增加相應的特異性觀測指標和敏感性功能指標。
4.3.2應按照國家標準、國際認可方法或經確證的文獻報道方法確定檢測方法。如果采用文獻報道方法或新建方法,應提供方法確證的數據資料,說明其合理性。
4.4 數據記錄
4.4.1在試驗實施過程中,試驗方案所涉及的內容均應逐一記錄。數據記錄應真實、準確、完整、規范、清晰,并妥善保管。
4.4.2數據的有效位數以所用儀器的精度為準,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推薦使用的單位。
4.5 統計分析
4.5.1以重復為單位,根據不同的試驗設計采用相應的統計分析方法進行數據分析。
4.5.2統計顯著性差異水平至少應達到P<0.05。
5試驗報告
5.1試驗報告應提供試驗獲取的所有數據,包括所有試驗動物和試驗重復。統計分析中未采用的數據或由于數據缺乏、數據丟失而無法評價的情況也應報告,并說明在各組別中的分布情況。
5.2每個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必須單獨形成最終報告。每個試驗最終報告中應包含試驗概述(見附錄B)和報告正文。
5.3試驗報告正文至少應包括:
A、試驗名稱;
B、摘要;
C、試驗目的;
D、受試物;
E、試驗時間和地點;
F、試驗材料和方法;
G、結果與討論;
H、結論;
I、原始數據及相關的圖表和照片;統計分析中未采用的數據或由于數據缺乏、數據丟失而無法評價的情況應具體說明;
J、參考文獻;
K、試驗機構和操作人員,包括試驗機構的名稱,試驗操作人員、試驗負責人和報告簽發人的簽名,報告簽發時間,加蓋簽發機構的單位公章或專門的分析測試章;委托檢測的數據應提供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5.4 應對試驗報告每頁進行編碼,格式為“第 頁,共 頁”, 并加蓋試驗機構騎縫章,確保報告的完整性。
6 資料存檔
最終報告、原始記錄、圖表和照片、試驗方案、受試物樣品及其檢測報告等原始資料應存檔備查,保存時間一般不得少于5年,作為產品申報的,保存時間至少為10年。






附錄A:試驗期和動物數量
表1. 豬
類 別 試驗階段*(體重或日齡) 最短試驗期 最少試驗重復
和動物數量
起始 結束日齡 結束體重(kg)
哺乳仔豬 出生 21~42 6~11 14天 每個處理6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6頭,性別比例相同
斷奶仔豬 21~42日齡 120 35 28天
哺乳和
斷奶仔豬 出生 120 35 42天
生長
育肥豬 ≤35 kg 120~250(或根據當地習慣) 80~150 (或根據當地習慣直到屠宰體重) 70天
繁殖母豬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斷奶,至少兩個繁殖周期 每個處理20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1頭
泌乳母豬 分娩前兩周至斷奶
注:
* 試驗階段:指試驗用動物所處的生長階段,最短試驗期應處于所對應的試驗階段。
表2. 家禽
類 別 試驗階段(體重或日齡) 最短試驗期 最少試驗重復和動物數量
起始 結束日齡 結束體重(kg)
肉仔雞 出殼 35天 1.6~2.4 35天 每個處理6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15只,性別比例相同
蛋用雛雞 出殼 16(20)周齡 112天*
產蛋雞 16~21周齡 13(18)月齡 168天
肉鴨 出殼 35天 35天
產蛋鴨 25周齡 50周齡 168天
育肥用火雞 出殼 母:4(20)周齡
公:16(24)周齡 母:7~10
公:12~20 84天
種用火雞 開始產蛋(30周齡) 60周齡 6個月
后備
種用火雞 出殼 30周齡 母:15
公:30 全程**
注:
* 僅當肉仔雞的有效性評價試驗數據無法提供時進行
** 僅當育肥用火雞的有效性評價試驗數據無法提供時進行
表3. 牛(包括水牛)
類 別 試驗階段(體重或日齡) 最短試驗期 最少試驗重復和動物數量
起始 結束日齡 結束體重(kg)
犢牛 出生或者60~80 kg 4月齡 145 56天 每個處理15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1頭,性別比例相同
生產小牛肉的肉用犢牛 出生 6月齡 180(250)或直到屠宰體重 84天
育肥牛 瘤胃發育完全(至少完全斷奶) 10~36月齡 350~700 126天
泌乳奶牛 84天*
繁殖母牛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斷奶,至少兩個繁殖周期**
注:
* 需報告整個泌乳期情況
** 僅當需要測定繁殖指標時進行
表4. 綿羊
類 別 試驗階段(體重或日齡) 最短試驗期 最少試驗重復和動物數量
起始 結束日齡 結束體重(kg)
育成羔羊 出生 3月齡 15~20 56天 每個處理15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1只,性別比例相同
育肥羔羊 出生 6月齡或以上 40或直到屠宰體重 56天
泌乳
奶綿羊 49天*
繁殖綿羊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斷奶,至少兩個繁殖周期**
育肥綿羊 6月齡 42天
注:
* 需報告整個泌乳期情況
** 僅當需要測定繁殖指標時進行

表5. 山羊
類 別 試驗階段(體重或日齡) 最短試驗期 最少試驗重復和動物數量
起始 結束日齡 結束體重(kg)
育成羔羊 出生 3月齡 15~20 56天 每個處理15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1只,性別比例相同
育肥羔羊 出生 6月齡或以上 40或直到屠宰體重 56天
泌乳
奶山羊 84天*
繁殖山羊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斷奶,至少兩個繁殖周期**
育肥山羊 6月齡 42天
注:
* 需報告整個泌乳期情況
**僅當需要測定繁殖指標時進行
表6. 家兔
類 別 試驗階段(體重或日齡) 最短試驗期 最少試驗重復和動物數量
起始 結束日齡
哺乳和斷奶兔 出生后一周 56天 每個處理6個有效重復,每個重復4只,性別比例相同
育肥兔 斷奶后 8~11周 42天
繁殖母兔 從受精開始 受精至斷奶,至少為兩個繁殖周期*
泌乳母兔 第一次受精 分娩前2周至斷奶
注:
* 僅當需要測定繁殖指標時進行

附錄B:試驗概述表
試驗編號: 第1頁,共 頁


物 受試物通用名稱: 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標示值: 有效成分實測值:
產品類別: 外觀性狀:
生產單位: 生產日期及批號:
樣品數量及包裝規格: 保質期:
收(抽)樣日期: 送(抽)樣人:
抽樣地點:(適用時) 抽樣基數:(適用時)
試驗
動物 試驗動物品種:
性別: 生理階段:
起始日齡: 起始體重:
健康狀況:
動物來源和種群規模: 飼喂方式:
飼養條件:
時間

場所 試驗起始時間: 試驗持續時間:
試驗場所:
設計

分組 分組設計方法:
試驗組數量(含對照組): 每組重復數:
每個重復動物數: 試驗動物總數:
日糧中有效成分添加量 日糧中有效成分含量
試驗組1
試驗組2
試驗組3
……
對照物質名稱:
(適用時) 對照物質在日糧中添加量 對照物質在日糧中含量

試驗
日糧 日糧組成(營養素和能值)
計算值 實測值
成分1
成分2
成分3
……
日糧形態 粉料□ 顆粒□ 膨化□ 其他
檢測項目

實施時間
治療和預防措施
(原因、時間、種類、持續時間等)
數據統計
分析方法
突發狀況的處理、不良后果發生的時間及發生范圍:
結論
原始
記錄
保管
備注

試驗人員:



項目負責人:



報告簽發人及簽發時間:





附件2: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畜禽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指南(試行)


1適用范圍
1.1本指南規定了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畜禽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的基本原則、試驗方案、試驗方法和試驗報告等要求。
1.2本指南適用于為新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申報以及已經批準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再評價而進行的畜禽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
1.3 畜禽飼料產品的靶動物體內耐受性評價試驗可參照本指南的要求進行。
2基本原則
2.1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的目的是為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下簡稱為“受試物”)對靶動物的短期毒性提供有限評價;當受試物使用劑量超出推薦用量時,也可用來確立受試物的安全范圍。
2.2應根據中國的養殖業生產實際開展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以保證評價結果的科學性、客觀性。
2.3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應對受試物所適用的每一種靶動物分別進行評價, 本指南4.3以及其他另有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2.4 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應由具備一定專業知識和試驗技能的專業人員在適宜的試驗場所、使用適宜的設備設施、按照規范的操作程序進行,并且由試驗機構指定的負責人負責。用于產品申報的,評價機構和人員的要求另行規定。
2.5試驗動物應健康并且具有相似的遺傳背景;飼養環境不應對試驗結果造成影響;受試物和試驗日糧不得受到污染。
2.6在符合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相關要求的前提下,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可與靶動物有效性評價試驗合并進行。
2.7 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應充分考慮實驗動物毒理學研究的結果。
3 試驗方案
試驗開始前,應根據受試物和靶動物的特點,對試驗進行系統設計,形成試驗方案。試驗方案應包括試驗目的、試驗方法、儀器設備、詳細的動物品種和類別、動物數量、飼養和飼喂條件等,并由試驗負責人簽字確認。具體要求如下:
3.1試驗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生理階段和一般健康狀況;
3.2試驗條件:動物來源和種群規模、飼養條件、飼喂方式;預飼期的條件要求;
3.3試驗分組:試驗組和對照組數量、每組重復數和每個重復的動物數(必須滿足統計學要求)、統計方法;
3.4試驗日糧:描述日糧的加工方法、日糧組成及相關的營養成分含量(實測值)和能量水平;注意根據受試物特點和使用方法配制日糧,使用的原料應符合我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各試驗處理組試驗因子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料型、粒度、加工工藝等)應一致;
3.5受試物的測定:受試物及其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家、規格、生產批號、有效成分含量的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測試機構,受試物有效成分在試驗日糧中的含量;
3.6觀測項目和時間:檢測和觀察項目名稱、實施和持續的確切時間;
3.7疾病治療和預防措施:不應干擾受試物的作用模式并逐一記錄;
3.8突發狀況處理:動物個體和各試驗組發生的所有非預期的突發狀況,都應記錄其發生的時間和范圍。
4.試驗方法
4.1受試物
4.1.1對于申請產品審定或登記的受試物,應與擬生產(或擬進口)的產品完全一致。產品應由申報單位自行研制并在中試車間或生產線生產,同時提供產品質量標準和使用說明。
4.1.2試驗機構應將受試物樣品送國家或農業部認可的質檢機構對其有效成分的含量進行實際測定。
4.2劑量與分組
4.2.1試驗分組: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至少要包括三個組,即對照組、有效劑量組、多倍劑量組。
4.2.2試驗劑量
對照組通常不應含有受試物,但是,對于某些動物機體的必需營養素(如氨基酸、維生素、微量元素等),可以添加,但添加量應維持在最低必需水平。
一般情況下,有效劑量組應該選用最高限量。如果沒有最高限量,應選用最高推薦劑量。如果沒有最高推薦量,應根據受試物的自身特性,選擇最低推薦劑量的2-5倍作為有效劑量。
多倍劑量組一般選用上述有效劑量的10倍。
如果受試物的耐受劑量低于有效劑量的10倍,耐受性評價試驗應能通過尸檢、組織病理學以及其他適宜的試驗方法提出反映受試物毒性的特異性指標,并計算出受試物的安全系數。
4.2.3試驗重復數:各試驗組和對照組的試驗重復數(或動物數)必須滿足數據統計分析的要求。一般情況下,每組重復數不能少于6個,其中豬、羊、牛等家畜1個動物即可為1個重復,而小動物(如家禽、兔等)則要求每個重復的動物數不能少于10只。性別比例應相同。
4.3試驗期
4.3.1豬:哺乳仔豬的試驗應在出生14天之后至斷奶前進行,生長育肥豬試驗開始體重應不大于35 kg。如果哺乳仔豬和斷奶仔豬均需要進行耐受性評價試驗,采用一個組合試驗即可,試驗期為斷奶前14天到斷奶后28天。如果已進行了斷奶仔豬的耐受性評價試驗,則不必再進行生長育肥豬的耐受性評價試驗。
4.3.2家禽:肉仔雞、蛋用雛雞和育肥用火雞的試驗一般選用1日齡雛禽。肉仔雞獲得的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數據可以外推至蛋用和種用雛雞,肉用火雞的數據也可外推至蛋用和種用火雞。產蛋家禽的試驗一般選擇在前1/3產蛋期進行。
4.3.3牛:生產小牛肉的肉用犢牛的試驗應選用體重不超過70 kg的犢牛。如果犢牛和育肥牛均需要進行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開展一個組合試驗即可,每個階段各28天。
4.3.4家兔:如果哺乳期和斷奶期的家兔都需進行耐受性評價試驗,試驗應自仔兔出生后1周開始,試驗時間不少于49天,并且母兔應與仔兔一同飼養直至斷奶。
4.3.5其他
4.3.5.1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需要的最短試驗期取決于適用動物的種類和生長階段,具體要求見附錄A。對于附錄A中未列出的動物,生長期動物的試驗期至少為28天,成年動物至少為42天。
4.3.5.2如果受試物僅適用于動物的特定生長階段并且短于附錄A中規定的試驗期,試驗時間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但不得少于28天,而且應考察相關的特異性指標(如:若在妊娠母豬上使用,應考察產活仔數;若在泌乳母豬上使用,則應考察斷奶仔豬的體重和斷奶成活率等)。
4.4觀察與檢測
4.4.1臨床觀察
試驗期內應每天觀察試驗動物臨床表現、采食和飲水情況、生長情況以及相關動物產品的產量和特性。也應詳細觀察和記錄不良反應。對試驗中出現的不明原因的死亡應進行尸檢,如果可能,最好進行組織學分析。
4.4.2血液學檢測
試驗開始和試驗結束(必要時增加試驗中期)時每組隨機抽檢一定數量的動物,性別比例適當,分別采集血樣進行血液常規、生化指標及其他與受試物相關的各種生理參數的檢測。
血液常規指標主要包括白細胞計數(WBC)、紅細胞計數(RBC)、血紅蛋白(HGB)、紅細胞壓積(HCT)、血小板計數(PLT)等指標;生化指標主要指谷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天門冬氨酸基轉移酶(AST)、堿性磷酸酶(ALP)、總蛋白(TPRO)、白蛋白(ALB)、尿素氮(UN)、肌酐(CRE)、血糖(GLU)、總膽紅素(TBILI)等指標。
4.4.3組織病理學檢查
4.4.3.1尸體解剖學檢查:試驗結束時,各組屠宰一定數量的試驗動物(性別比例適當),進行系統尸體解剖學檢查,為進一步的組織學檢查提供依據。
4.4.3.2臟器系數測定:試驗結束時,各組隨機屠宰一定數量動物(性別比例適當),剖檢取心、肝、脾、肺、腎等臟器稱重,并計算各器官與體重的比值。
4.4.3.3組織病理學檢查:試驗結束時,對多倍劑量組及尸檢異常動物的主要器官進行系統的組織病理學檢查,詳細檢查的器官和組織包括:心、肝、脾、肺、腎、胸腺、胰腺、胃、十二指腸、回腸、直腸、淋巴結、骨髓等組織。
4.4.4其他特異性觀測指標
根據受試物的作用特點和用途,增加相應的特異性觀測指標和敏感性功能指標。
4.5數據記錄
4.5.1在試驗實施過程中,試驗方案所涉及的內容均應逐一記錄。數據記錄應真實、準確、完整、規范、清晰,并妥善保管。
4.5.2數據的有效位數以所用儀器的精度為準,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推薦使用的單位。
4.6統計分析
4.6.1以重復為單位,根據不同的試驗設計采用相應的統計分析方法進行數據分析。
4.6.2統計顯著性差異水平至少應達到P<0.05。
5試驗報告
5.1試驗報告應提供試驗獲取的所有數據,包括所有試驗動物和試驗重復。未納入統計分析的數據或由于數據缺乏、數據丟失而無法評價的情況也應報告,并說明在各組別中的分布情況。
5.2每個靶動物耐受性評價試驗必須單獨形成最終報告。每個試驗最終報告中應包含試驗概述(見附錄B)和報告正文。
5.3試驗報告正文至少應包括:
A、試驗名稱;
B、摘要;
C、試驗目的;
D、受試物;
E、試驗時間和地點;
F、試驗材料和方法;
G、結果與討論;
H、結論;
I、原始數據及相關的圖表和照片;未納入統計分析的數據或由于數據缺乏、數據丟失而無法評價的情況應具體說明;
J、參考文獻;
K、試驗機構和操作人員,包括試驗機構的名稱,試驗操作人員、試驗負責人和報告簽發人的簽名,報告簽發時間,加蓋簽發機構的單位公章或專門的分析測試章;委托檢測的數據應提供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5.4 應對試驗報告每頁進行編碼,格式為“第 頁,共 頁”, 并加蓋騎縫章,確保報告的完整性。
6資料存檔
最終報告、原始記錄、圖表和照片、試驗方案、受試物樣品及其檢測報告等原始資料應存檔備查,保存時間一般不得少于5年,作為產品申報的,保存時間至少為10年。

附錄A:試驗期
表1. 豬
類 別 試驗階段*(體重或日齡) 最短試驗期
起始 結束日齡 結束體重(kg)
哺乳仔豬 14日齡 21~42 6~11 14天
斷奶仔豬 21~42日齡 120 35 28天
哺乳和
斷奶仔豬 14日齡 120 35 42天
生長
育肥豬 ≤35 kg 120~250(或根據當地習慣) 80~150 (或根據當地習慣) 42天**
繁殖母豬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斷奶,至少一個繁殖周期
泌乳母豬 分娩前兩周至斷奶
注:
* 試驗階段:指試驗用動物所處的生長階段,最短試驗期應處于所對應的試驗階段
**如果已有斷奶仔豬的耐受性評價試驗數據,則不必再進行生長育肥豬的耐受性評價試驗
表2. 家禽
類 別 試驗階段(體重或日齡) 最短試驗期
起始 結束日齡 結束體重(kg)
肉仔雞 出殼 35天 1.6~2.4 35天
蛋用雛雞 出殼 16(20)周齡 35天*
產蛋雞 16~21周齡 13(18)月齡 56天**
育肥用火雞 出殼 母:14(20)周齡
公:16(24)周齡 母:7~10
公:12~20 42天
種用火雞 開始產蛋(30周齡) 60周齡 56天
后備種用火雞 出殼 30周齡 母:15
公:30 42天***
注:
* 僅當肉仔雞的耐受性評價試驗數據無法提供時進行
**最好在開產后的前1/3產蛋期進行
***僅當育肥用火雞的耐受性評價試驗數據無法提供時進行
表3. 牛(包括水牛)
類 別 試驗階段(體重或日齡) 最短試驗期
起始 結束日齡 結束體重(kg)
犢牛 出生或60-80 kg 4月齡 145 42天
生產小牛肉的肉用犢牛 <70 kg 6月齡 180(250) 28天
育肥牛 瘤胃發育完全(至少完全斷奶) 10~36月齡 350~700 42天
泌乳奶牛 56天
繁殖母牛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斷奶,至少一個繁殖周期
表4. 綿羊
類 別 試驗階段(體重或日齡) 最短試驗期
起始 結束日齡 結束體重(kg)
育成羔羊 出生 3月齡 15~20 28天
育肥羔羊 出生 6月齡或以上 40 28天
泌乳奶綿羊 42天
繁殖綿羊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斷奶,至少一個繁殖周期
表5. 山羊
類 別 試驗階段(體重或日齡) 最短試驗期
起始 結束日齡 結束體重(kg)
育成羔羊 出生 3月齡 15~20 28天
育肥羔羊 出生 6月齡或以上 40 28天
泌乳奶山羊 42天
繁殖山羊 初次受精 受精至斷奶,至少一個繁殖周期
表6. 家兔
類 別 試驗階段(體重或日齡) 最短試驗期
開始 結束日齡
哺乳和斷奶兔 出生后一周 49天
育肥兔 斷奶后 8~11周 28天
繁殖母兔 從受精開始 受精至斷奶,至少一個繁殖周期
泌乳母兔 第一次受精 分娩前兩周至斷奶

附錄B:試驗概述表
試驗編號: 第1頁,共 頁


物 受試物通用名稱: 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標示值: 有效成分實測值:
產品類別: 外觀性狀:
生產單位: 生產日期及批號:
樣品數量及包裝規格: 保質期:
收(抽)樣日期: 送(抽)樣人:
抽樣地點:(適用時) 抽樣基數:(適用時)
試驗
動物 試驗動物品種:
性別: 生理階段:
起始日齡: 起始體重:
健康狀況:
動物來源和種群規模: 飼喂方式:
飼養條件:
時間

場所 試驗起始時間: 試驗持續時間:
試驗場所:
設計

分組 分組設計方法:
試驗組數量(含對照組): 每組重復數:
每個重復動物數: 試驗動物總數:
日糧中有效成分添加量 日糧中有效成分含量
試驗組1
試驗組2
試驗組3
……
對照物質名稱:
(適用時) 對照物質在日糧中添加量 對照物質在日糧中含量

試驗
日糧 日糧組成(營養素和能值)
計算值 實測值
成分1
成分2
成分3
……
日糧形態 粉料□ 顆粒□ 膨化□ 其他
檢測項目

實施時間
治療和預防措施
(原因、時間、種類、持續時間等)
數據統計
分析方法
突發狀況的處理、不良后果發生的時間及發生范圍:
結論
原始
記錄
保管
備注

試驗人員:



項目負責人:



報告簽發人及簽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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