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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東莞市培育企業上市操作規程》的通知

2011-11-17
關于印發《東莞市培育企業上市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培育企業上市操作規程》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東莞市培育企業上市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省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推動企業上市工作會議和市政府關于《東莞市鼓勵企業上市辦法》(東府〔2011〕號)精神,加快我市企業上市步伐,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對東莞市上市后備企業改制上市進行培育,實行政府統籌、自愿申報、嚴格審查、社會監督的原則。

本操作規程所稱的上市后備企業是指注冊地在東莞市,經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依據一定的基本條件和評價標準篩選出來,并經市政府發文確認的擬上市企業。

本操作規程所稱行業主管部門是指市府金融工作局、經信局、科技局、外經貿局、國資委、農業局等部門,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業企業的認定和資助申請。市府金融工作局負責受理金融企業的申請;市經信局(中小企業局)負責受理內資工業商貿企業和信息產業企業的申請;市科技局負責受理高新技術企業的申請;市外經貿局負責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市國資委負責受理市屬全資和控股企業的申請;市農業局負責受理農業企業的申請。企業申報過程中出現行業主管部門交叉的,由企業自愿選擇申報部門;主管部門難以界定的,可以直接報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府金融工作局)。

第三條 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統籌我市上市后備企業和已上市企業的認定、核實、資助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東莞市上市后備企業的認定

第四條 東莞市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后備企業認定的條件: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登記設立,在東莞市工商部門注冊并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二)滿足如下財務指標要求:

1、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者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2億元;

3、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三)企業董事會已通過了有關企業上市的決議和制定了上市的具體計劃,能提供前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與具有保薦資格的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了上市輔導協議。中介機構已對擬上市企業出具了對企業上市分析的可行性報告,并已進場輔導。

(四)市行業主管部門初步同意其為上市后備企業,并出具推薦意見。符合我市產業政策的企業、行業龍頭企業、鼓勵發展的總部企業、工商納稅大戶、50強民營企業和大集團企業,應優先推薦。

(五)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東莞市創業板上市后備企業認定的條件: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登記設立,在東莞市工商部門注冊并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二)企業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經營的主要業務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特別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與新醫藥、節能環保、航空航天、海洋、先進制造、高技術服務等領域的企業,以及其他領域中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成長性強的企業,或符合證監會關于創業板有關行業要求的企業,優先予以認定。

(三)滿足如下財務指標要求:

1、企業財務指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30%;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

(四)企業董事會已通過了有關企業上市的決議和制定了上市的具體計劃,能提供前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與具有保薦資格的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了上市輔導協議。中介機構已對擬上市企業出具了對企業上市分析的可行性報告,并已進場輔導。

(五)市行業主管部門初步同意其為上市后備企業,并出具推薦意見。

(六)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東莞市上市后備企業的認定流程:

(一)擬上市企業向市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為東莞市上市后備企業的申請。擬上市企業將《東莞市上市后備企業資格認定申請書》一式三份,連同東莞市認定上市后備企業應提供的資料上報行業主管部門。

(二)行業主管部門受理擬上市企業申請后,根據企業的實際及東莞市認定上市后備企業的基本條件進行初審,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同意認定其為上市后備企業的初審意見。

(三)通過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后,擬上市企業將相關資料及行業部門的初審意見報送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企業有關情況進行了解、整理后,上報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現場考察并召開有關部門及專家現場評審會議,聽取企業負責人籌備上市工作匯報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推薦及初審意見,然后由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通過現場投票方式認定。

(四)經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上市后備企業,須通過市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辦公室將協調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并出具調查意見。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提請市政府審批并發文確認。

(六)已在廣東證監局輔導備案的擬上市企業,不需經過現場考察和評審、公示,由企業直接向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提請市政府發文認定為上市后備企業。

(七)申報企業未能完全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但經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投票通過、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且經市政府批準的,可以發文認定為上市后備企業。

第七條 申請認定東莞市上市后備企業須提交如下資料一式三份:

(一)《東莞市上市后備企業資格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及股權構成情況等資料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確認;

(三)企業擬上市的董事會決議、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加蓋企業公章確認;

(四)與企業簽訂輔導協議的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其中保薦券商須一并提供由證券監管部門頒發的保薦機構資格證件復印件;

(五)中介機構與企業簽訂的輔導協議復印件,以及中介機構對企業擬上市的盡職調查報告;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復印件;

(七)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資助條件、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上市輔導資助。

(一)申報條件:

1、經市政府批準的上市后備企業。

2、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通過省證監局輔導驗收并支付下列相關費用:

①上市輔導、保薦、審計、法律服務等費用;

②必要的資產評估費用;

③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認可的其他費用。

(2)上報上市材料并獲得中國證監會受理。

(二)申報時間:分兩個階段申報。

1、上市后備企業完成上市輔導,經廣東省證監局驗收合格后,可以申請第一階段上市輔導資助。

2、上市后備企業上報上市材料并獲得中國證監會受理,可以申請第二階段上市輔導獎勵。

(三)資助標準:

上市后備企業完成第一階段工作,按照企業實際發生的費用額核定資助額,每家企業最高資助100萬元;上市后備企業完成第二階段工作,每家企業獎勵100萬元。合共每家企業最高資助不超過200萬元。

(四)資助流程:

1、符合資助條件的上市后備企業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請。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對企業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

3、市府金融工作局將通過初審的企業相關資料報市財政局復核。市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核意見,并由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政府審定。

(五)企業申請資助須提交的資料:

1、申請第一階段上市輔導資助應提交的資料(一式三份):

(1)《東莞市培育企業上市資助計劃申請書》;

(2)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書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確認;

(3)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確認;

(4)企業已支付的上市輔導、保薦、評估、審計、法律服務等必要費用的原始憑證復印件及各項費用支付說明,加蓋企業公章確認;

(5)省證監局出具的報送輔導備案登記材料確認書復印件;

(6)省證監局出具的驗收證明復印件或企業上市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受理的文件的復印件;

(7)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申請第二階段上市輔導獎勵須提交的資料(一式三份):

(1)《東莞市培育企業上市獎勵計劃申請書》;

(2)企業上市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受理的文件的復印件;

(3)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異地“買殼”、“借殼”上市并把上市企業注冊地首次遷入我市(或市外上市公司首次將注冊地遷入我市)滿一年,最近一年盈利且第一年新增對我市地方財政貢獻額度超過100萬元的,獎勵100萬元;遷入我市滿兩年,近兩年持續盈利且第二年對比第一年新增對我市地方財政貢獻額度超過100萬元的,獎勵100萬元(申請資料參見第十條第(四)款),合共每家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規范歷史帳務處理資助。

(一)申報條件:

1、經市政府批準的上市后備企業;

2、完成規范歷史年度(股改前的連續三年(不含股改當年),最多不超過3個會計年度)帳務處理,并已向市稅務部門補繳稅款。

(二)申報時間:分兩個階段申報。

1、上市后備企業完成上市輔導,經廣東省證監局驗收合格后,可以申請第一階段規范歷史帳務處理資助;

2、上市后備企業上報上市材料并獲得中國證監會受理,可以申請第二階段規范歷史帳務處理資助。

(三)資助標準:

以企業向市稅務部門補繳稅款增加市地方財政收入的額度為考核指標核定資助額,在企業完成第一、二階段工作后分別核撥資助額的50%。

(四)資助流程:

1、符合資助條件的上市后備企業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請。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報市財政局審核。

3、市財政局對申請企業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計算應資助金額,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由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政府審定。

(五)企業申請資助須提交的資料:

1、申請第一階段規范歷史帳務處理資助需提供的資料(一式三份):

(1)《東莞市培育企業上市資助計劃申請書》;

(2)市稅務部門出具的相關年度的納稅證明及補繳稅款證明的原件與復印件(注:原件一份,復印件一式三份);

(3)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申請第二階段規范歷史帳務處理資助需提供的資料(一式三份):

(1)《東莞市培育企業上市資助計劃申請書》;

(2)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已上市企業資助。

(一)申報條件:

我市企業成功在國內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或者其他已上市企業首次把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入我市滿一年的。

(二)資助標準:

我市企業從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次月起、其他已上市企業首次從把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入我市滿一年后的次月起,連續24個月,按照每12個月為一個周期,對比該周期的前12個月企業新增對我市地方財政的貢獻額度為考核指標給予相應的資助,每12個月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資助流程:

1、符合資助條件的上市企業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請;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報市財政局審核;

3、市財政局對申請企業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計算應資助金額,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由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政府審定。

(四)企業申請資助需提供的資料(一式三份):

1、《東莞市培育企業上市資助計劃申請書》;

2、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從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到東莞次月起相關月份納稅證明的原件與復印件(注:原件一份,復印件一式三份);

3、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已獲得過市財政其他稅收獎勵或資助的,則在申請鼓勵企業上市項目經費中作相應的扣減。

第四章 資金撥付與會計處理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項目資助計劃把資助資金直接撥付給有關企業,并在市財政局網站上公示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條 企業收到資助資金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照現行企業財務通則作企業收益處理。其他企業可按現行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形成資產部分,計入資本公積;不能形成資產部分,作沖減費用處理。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各鎮(街)相關部門,對企業申請項目的真實情況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為上市后備企業提供優質服務。經市政府認定的上市后備企業由市政府頒發“上市后備企業綠色通道卡”,享受東莞市重點項目所有優先、優惠待遇,自動納入審批“綠色通道”。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要為上市后備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或開辟“綠色通道”。

進入上市后備隊伍的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遇到困難的,憑《東莞市擬上市企業專項工作申請表》,相關職能部門為其設立“綠色通道”,實行“一企一策”,對于上市后備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各項審批,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應簡化流程,特事特辦;并提供辦事優先服務,加快工作進度。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應進行全程跟蹤和積極協調,優先解決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六條 每年度對推動企業上市工作成績顯著的鎮街、部門,市政府給予通報表彰。

第十七條 成功上市企業享受過市財政資助的,資助后應在莞連續經營不少于5年(從企業獲得最后一筆上市資助資金到賬之日起計算),否則須退回財政資助資金。

第十八條 進入上市后備隊伍的企業因重大技術性難題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籌備上市的,企業或上市輔導機構應及時上報行業主管部門。由市行業主管部門、金融工作局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經論證認定無法繼續上市的,報經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備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及財政支持。對于拖延、隱瞞報告的,將向企業追回相應的支持經費,追究上市輔導機構的相關責任,并作出通報。

第十九條 對企業弄虛作假騙取上市資助資金的行為,將作出撤消項目資助、追繳項目資助資金、取消該企業3年內申請財政資金資格、視其情節輕重進行通報等處理措施,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操作規程由市府金融工作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操作規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原頒布的《東莞市培育企業上市操作規程》(東府辦〔2010〕90號)同時廢止。市政府已頒布的其他文件與本操作規程有沖突的,以本操作規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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