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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經營性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06-29
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經營性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蕪湖市市區經營性用地管理方法》已經2011年6月14日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修訂,現予發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22日市政府發布的《蕪湖市市區經營性用地管理方法》(蕪政〔2010〕6號)同時廢止。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蕪湖市市區經營性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秩序,加大經營性用地出讓、開發建設監管力度,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經營性用地(不含工業及科研開發等項目用地)土地出讓、出讓地塊房屋征收、開發建設、商品房銷售、稅費征收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信的原則。

經營性用地土地出讓、出讓地塊房屋征收、開發建設、商品房銷售和稅費征收工作,應當按法定程序規范運作。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監察、審計、國土、規劃、環保、人防、消防、招標采購、工商、稅務、金融、國有土地收儲等相關部門、機構以及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和城東新區管委會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經營性用地土地出讓、出讓地塊房屋征收、開發建設、商品房銷售、稅費征收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營性用地管理實行集體決策。市經營性用地委員會為經營性用地協調決策機構,負責協調解決經營性用地管理中的相關問題,集體確定有關事項。

第二章 經營性用地出讓計劃制定

第六條 經營性用地出讓實行計劃管理。市國有土地收儲中心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產業政策、市場需求等要求,會同市發改委、國土局、城鄉規劃局、住建委及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和城東新區管委會,于每年10月底前共同研究制定下一年度的經營性用地擬出讓計劃。

第七條 市國有土地收儲中心根據經營性用地年度擬出讓計劃,會同市住建委、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城東新區管委會,于每年11月中旬前制定擬出讓宗地的房屋征收安置計劃。

第八條 市國有土地收儲中心根據經營性用地年度擬出讓計劃和房屋征收安置計劃,會同市國土等相關部門制訂經營性用地年度出讓計劃,于每年11月底前報市經營性用地委員會審定。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經營性用地委員會審定的經營性用地年度出讓計劃,及時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擬出讓地塊的規劃用途、主要規劃經濟技術指標和需配套建設的公建配套設施等規劃條件。

第十條 市國有土地收儲中心負責會同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做好經營性用地擬出讓地塊的收儲和前期開發整理工作。

第十一條 經營性用地出讓,實行“凈地”出讓、“凈地”交付。

第三章 經營性用地出讓計劃執行

第十二條 經營性用地擬出讓地塊,屬新增建設用地的,由市國有土地收儲中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會同相關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先行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拆遷安置補償等手續;屬存量建設用地,由市國有土地收儲中心會同市國土局先行辦理公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等手續。收回涉及出讓性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土地補償事宜由市國有土地收儲中心會同地塊所在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城東新區管委會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 經營性用地擬出讓地塊的房屋征收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城東新區管委會負責按年度拆遷計劃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城東新區管委會及市住建委、國有土地收儲中心要加強領導,精心部署,認真安排好房屋征收時序,及時組織房屋征收,確保經營性用地年度出讓計劃的執行。

第十四條 市國有土地收儲中心根據批準的經營性用地年度出讓計劃,負責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等部門和機構,適時辦理具體出讓地塊的項目立項、規劃許可、土地測量、地價評估等相關手續和事項。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經營性用地年度出讓計劃,在受理市國有土地收儲中心的申請后,負責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擬出讓地塊的項目立項及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經營性用地年度出讓計劃,在受理市國有收儲中心的申請后,負責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擬出讓地塊的規劃選址、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并出具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國有土地收儲中心的申請,在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招標或搖號的方式擇優確定并委托具有資質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對擬出讓地塊進行地價評估。每宗地應選擇不少于2家評估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國有土地收儲中心的申請,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規劃、供電、供水、通信及地塊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城東新區管委會,提供擬出讓地塊的水(給、排水)、電、氣、通訊的接入等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方案。

第十九條 市國有土地收儲中心負責與擬出讓地塊所在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城東新區管委會)簽訂《出讓地塊房屋征收交地協議書》。協議書應包括房屋征收內容、建筑物和構筑物數量、房屋征收交地時序安排及應承擔的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條 市國有土地收儲中心根據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的文件資料,擬定經營性用地宗地出讓方案,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市規劃、國有土地收儲中心、地塊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城東新區管委會)會簽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出讓方案應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出讓要求、規劃條件、起始價或起叫價以及房屋征收交地時序安排等內容。

土地出讓起始價或起叫價應在地價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市場平均價考慮預期收益提出。

第二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出讓方案,按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和《蕪湖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21號)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出讓。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競買保證金數額,居住用地原則上不得低于出讓起始價或起叫價的14%,其他經營性用地原則上不得低于出讓起始價或起叫價的20%。出讓成交后,競買保證金轉作履行合同定金和項目開工、年度開發量及整個項目竣工建設工期保證金。合同履行后,履行合同定金充抵土地出讓金;項目按時開工、按時完成年度開發量及整個項目按時竣工后,分別全額退還項目開工、年度開發量及整個項目建設工期保證金(不計息)。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用地項目開工、年度開發量及整個項目竣工建設工期保證金收取比例為:出讓起始價或起叫價1億元人民幣(含1億元)以上的,按競買保證金的15%收取,其中,項目開工建設保證金按5%收取,年度開發量建設保證金按8%收取,整個項目竣工建設保證金按2%收取;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按競買保證金的20%收取,其中,項目開工建設保證金按5%收取,年度開發量建設保證金按10%收取,整個項目竣工建設保證金按5%收取。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首期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應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交納,其所占出讓成交價總額的比例按國土資源部規定的比例要求執行,3000萬元人民幣(含30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交納。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用地土地出讓金,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國有土地收儲中心等相關部門,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征收繳入市級國庫。

第二十六條 地塊所在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城東新區管委會參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審定,并負責加強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履約實施監管。

第二十七條 市國有土地收儲中心負責經營性用地出讓后的土地交付工作,并督促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城東新區管委會,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出讓地塊房屋征收交地協議書》約定的交地時間,完成出讓地塊的房屋征收安置和交地工作,并督促收繳土地出讓金。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用地拍賣、掛牌出讓設定的底價,密封送交出讓活動現場的公證人員。待拍賣、掛牌出讓競價結束后,由公證人員將底價密封件送交拍賣或掛牌競價主持人,拍賣或掛牌競價主持人現場拆封并宣布是否成交。

第四章 經營性用地開發建設

第二十九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經營性用地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向市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稅務、國有土地收儲中心等部門和機構以及出讓地塊所在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通報。各相關部門和機構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為經營性用地項目的建設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成交后,地塊所在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城東新區管委會及時督促土地受讓人按出讓規定的規劃條件和相應規范要求編制規劃設計方案,并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4個月內完成報審工作。受讓人自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按出讓規定的規劃條件和相應規范要求編制完成規劃設計方案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符合規劃條件的規劃設計方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受讓人自專家評審會議紀要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方案按專家意見修改并報市規劃委員會審定;方案經市規劃委員會審定后,受讓人自市規劃委員會紀要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市規劃委員會意見將修改后的最終規劃文本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符合專家評審意見和市規劃委員會審查意見的最終規劃文本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項目建設單位按出讓規定的規劃條件和相應規范要求編制的規劃設計方案后,2個月內完成其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工作及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市人防、消防、環保等相關部門須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規定的限時辦結時間內完成項目建設的相關審批工作。

第三十三條 經營性用地項目建設一律實行招投標方式選擇施工單位。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招投標的,市招標采購交易中心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在受理項目建設單位備案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手續;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市招標采購交易中心代理處進行招投標的,市招標采購交易中心代理處按規定程序,負責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招投標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負責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辦結項目建設的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經營性用地出讓地塊所在的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協調做好項目建設所涉及的基礎設施配套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環保、人防、消防等部門要認真做好經營性用地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工作。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劃相關規定,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建設的規劃方面的單項驗收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建設質量方面的單項驗收工作。

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保相關規定,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建設環保方面的單項驗收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人防相關規定,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建設人防方面的單項驗收工作。

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消防相關規定,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建設消防方面的單項驗收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資本金的審查、商品房(預)銷售工作,同時按項目建設相關規定,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建設的綜合驗收工作。

第三十七條 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應明確約定開工、竣工時間和年度開發建設量,超過規定時間和不按年度開發計劃開發的,應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扣除、直至全部沒收相應的建設工期保證金,并按《蕪湖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每宗地的開發建設期限需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約定。建筑總面積在10萬平方米之內的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建筑面積在20萬平方米之內的原則上不得超過2年,建筑總面積達到3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建筑總面積超過5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原則上不得超過4年。

第五章 經營性用地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履行。地塊所在的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履行情況實施動態監管。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會同市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稅務、國有土地收儲中心等部門和機構,對已出讓經營性用地的土地出讓金繳納、開發建設、規劃實施、房屋(預)銷售、稅費征收等合同履約情況進行聯合檢查,并將出讓地塊的檢查情況按照《關于對我市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項目建設情況加強監管的通知》要求,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行政監察機關備案,同時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實施全程動態監管。按照各類建安工程規范的要求,保證項目建設工程質量達到規范標準,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四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建設規劃內容實施全程動態監管,確保項目建設按規劃用途和規劃經濟技術指標等規劃條件要求實施建設。

第四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出讓地塊、項目建設的進度、商品房的(預)銷售等環節實施動態監管,并將上述情況及時反饋給市國土、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 市稅務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項目開發和商品房(預)銷售等環節中所涉及的相關稅費實施動態監管,并做好其相關稅費的征收工作。

第四十四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出讓和建設過程中的相關稅費收繳情況的監管。土地出讓金收入要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統一繳入國庫,支出一律通過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審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經營性用地所涉及的征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土地出讓金征收、相關稅費征收及規劃實施情況等方面,按審計工作要求適時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

第四十六條 市行政監察機關加強對經營性用地出讓、開發建設、商品房銷售、稅費征收等環節中,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受理相關的投訴、舉報。

第四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經營性用地管理信息化平臺,提高經營性用地管理監督工作的水平。建立和完善經營性用地出讓、開發建設、商品房銷售、稅費收繳等環節的信息互通機制,通過有效途經,確保及時掌握、了解房地產開發建設全過程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依據《安徽省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辦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經營性用地出讓、開發建設、商品房銷售、稅費征收等工作不能按時實現,致使國家和競得人(中標人)經濟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該機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負責經營性用地房屋征收交地的相應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長江大橋開發區管委會、城東新區管委會未按《出讓地塊房屋征收交地協議》約定的時間交地的,每延期1日,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按出讓金總額3‰的比例從其分成中扣除,并報市政府。

第五十一條 取得經營性用地使用權的競得人(中標人)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實施開發、利用土地的,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和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推進土地估價、拍賣機構(以下簡稱“土地中介機構”)的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土地中介機構誠信檔案,作為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據。對土地中介機構及成員不遵守職業道德準則和執業操守的,一經查實,依法追究經濟責任,并將記入信用檔案,3年內不得參與本市土地估價和拍賣活動。

第五十三條 完善土地市場準入監管,建立行業誠信管理制度。對采取惡意串通、壓低價格、排斥競爭對手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投標人、競買人,一經查實,將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競標和競買活動。

開發企業不認真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凡不能按時繳納土地出讓金、未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違反規劃設計條件進行項目建設的,在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的同時,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競標和競買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已發布施行的相關文件中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蕪湖縣、繁昌縣、南陵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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