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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亳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03-05
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亳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亳政辦〔2012〕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亳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亳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促進小額貸款公司持續、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金融辦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8〕52號)、《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規定》(皖政辦〔2009〕36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金融辦關于進一步推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11〕7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活動。
  本辦法所指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監管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市聯席會議職責如下:
  (一)負責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規劃及監管具體規定;
  (二)負責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申請;
  (三)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重大變更事項以及停辦業務、撤銷等處理方案進行審核確認;
  (四)負責對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和掌握的小額貸款公司涉嫌虛報注冊資本、非法集資等線索進行分析、研判,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五)負責研究解決其他重大監管事項。
  第四條 市聯席會議由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亳州市中心支行、亳州銀監分局等單位組成。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監管工作,加強信息溝通,發現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條 市金融辦是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監管職責如下:
  (一)組織市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二)擬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制度;
  (三)審查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開業、變更、終止申請,指導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
  (四)組織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五)指導縣、區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
  (六)市聯席會議確定的其他監管事項。
  第六條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指導、督促小額貸款公司依法辦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備案等登記事項;
  (二)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工商企業信用檔案,對抽逃資本金或變相抽逃資本金、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超范圍經營和違法發布廣告、虛假宣傳等違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三)依法查處未經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以及小額貸款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等行為;
  (四)督促小額貸款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含格式條款的貸款合同備案手續,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及時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五)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年檢制度,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年檢時,應同時征求同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的意見。如果同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認為小額貸款公司有違規經營行為,工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企業年檢手續。
  第七條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指導小額貸款公司建立經營安全防范制度;
  (二)對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無犯罪記錄進行認定;
  (三)依法查處涉嫌非法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審核、落實小額貸款公司扶持政策。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亳州市中心支行負責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和有關金融統計監測管理系統,向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提供通過信貸征信系統獲得的小額貸款公司業務信息,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
  第十條 亳州銀監分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監測預警,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出現的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進行查處,會同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
  第十一條 縣、區政府是其轄區范圍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明確縣(區)金融辦為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
  各縣(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主要職責有:
  (一)初審本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指導、幫助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籌建和開業。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金融辦有關規定,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相關股權變更、停業整頓、撤銷、關閉方案進行審核,對授權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審批;需要報批的,及時上報。
  (三)落實市金融辦布置的非現場監管要求,查收有關報表資料,對非現場監管報表資料進行審核、整理、匯總、分析。
  (四)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情況對其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做出客觀評價。
  (五)根據市金融辦的年度現場檢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六)根據風險程度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對高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及時發出預警信號,督促和指導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風險方案,并對其進行跟蹤監控;對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經營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提出處置意見,并向市金融辦報告。
  第三章 設立、變更、終止
  第十二條 在譙城區行政區域內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在各縣行政區域內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已開業但目前資本金未達到上述要求的小額貸款公司,要抓緊按規定程序進行增資擴股,壯大資本實力,3年內達到新的標準;3年后仍未達到新標準的小額貸款公司,將取消其設立資格。
  第十三條 擬申請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注冊資本金總額的35%,主發起人及與之有關聯關系的其他發起人持股比例合計不超過注冊資本金總額的50%,公司其他發起人中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合計不超過注冊資本金總額的30%。
  第十四條 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向所在地縣級政府提出籌建申請,縣級政府初審后報市政府,市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金融辦。
  (二)省政府金融辦審議通過后,向市政府下達同意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的核準通知。
  (三)市政府接到省政府金融辦核準籌建的通知后,向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縣(區)政府下達同意小額貸款公司籌建批復文件,各縣(區)政府據此下文批復小額貸款公司籌建。
  (四)小額貸款公司接到籌建批復后,按要求抓緊籌建,籌建工作結束后,及時向所在縣(區)政府提出開業申請,經縣級政府審核后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下達準予開業批復。開業申請材料事先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小額貸款公司接到開業批復后,應及時到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
  (五)小額貸款公司籌建小組接到籌建批復后6個月內不能開業的,要提前向所在縣(區)金融辦提出延期開業申請。批準籌建6個月后沒有開業且沒有提出延期申請的,一律取消籌建資格。需要繼續籌建的,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請核準。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半年后,經營合規、業績優良、風險控制較好的,可申請增資擴股。
  (一)在原有股東中增資擴股,股東結構沒有發生變化,增資幅度在原有資本金總額50%以內(不含50%)的,其方案由縣(區)金融辦審批,報市金融辦備案;增資幅度在原有資本金總額50%以上的,其方案由所在縣(區)金融辦初審后,報市金融辦批審批,并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二)增資擴股中吸納新股東,股東、股權結構發生變化,增資幅度在原有資本金總額50%以內(不含50%)的,其方案由所在縣(區)金融辦審批,報市金融辦備案;增資幅度在原有資本金總額50%以上的,其方案由所在縣(區)金融辦初審后,報市金融辦審批,并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三)變更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經營地址、主發起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調整業務范圍、分立或者合并、終止,變更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其方案由所在縣(區)金融辦初審后,報市金融辦審批,并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四)各小額貸款公司必須按經批準的方案進行股權變更或業務調整等,并及時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五)小額貸款公司依法終止的,縣(區)金融辦應當對其清算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各縣(區)政府在向市政府報送小額貸款公司申請籌建核準材料時,要切實把握好申請節奏,按照"全面覆蓋、布局合理、適度競爭"的原則,參考"十二五"期間本區域發展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規劃的要求,嚴格控制籌建數量。
  各縣(區)小額貸款公司申請籌建核準材料由縣(區)金融辦每2個月向市金融辦集中報送一次。根據各縣(區)申報材料,由市聯席會議審議。審議合格的,由市金融辦每季度向省政府金融辦集中報送一次。
  第十七條 各縣、區在受理和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申請時,要加強對各發起人出資能力、誠信水平、風險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審核把關。
  (一)所有自然人發起人都要提供個人有效資產證明,收益性資產收入證明和相關納稅證明,并需同時出具符合資質要求的會計事務所的證明函。
  (二)所有企業法人都要提供近3年的財務報表和擬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的來源說明。主發起企業凈資產不得低于3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連續3年盈利且每年利潤在500萬元以上。
  (三)所有自然人發起人都要提供人民銀行系統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如有逾期記錄,要提供經辦銀行出具的逾期原因說明。有不良信用記錄且不能說明原因的,一律取消發起人資格。
  (四)所有自然人發起人均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五)各縣、區上報經審核的小額貸款公司申請籌建材料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的全部資料須為原件。
  第十八條 各縣、區在受理和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申請時,要嚴格審核小額貸款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一)在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申請時,要按照《公司法》和省政府有關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規定,認真審核申請籌建公司章程、信貸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風險防范制度,把好基礎制度管理關。
  (二)在審核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申請材料時,要嚴格審核高管任職資格,擬任小額貸款公司總經理人選,要有在金融機構從事2年以上融資管理業務工作的經歷,且沒有受過紀律處分。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各縣、區不得核準其任職資格。
  第四章 經營監管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建立信貸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和防范制度、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自覺接受各級監管部門檢查。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辦理各項小額貸款,服務對象主要為農民、農業、農村及小微型企業,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
  小額貸款公司向股東及關系人發放貸款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二)超比例發放貸款;
  (三)委托貸款;
  (四)跨區域發放貸款;
  (五)違反利率規定發放貸款;
  (六)非法集資;
  (七)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銀行開立賬戶,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區)兩級金融辦備案,并與縣(區)金融辦、開戶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合作協議。
  (一)開戶銀行應當在協議框架內,配合市、縣(區)兩級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流向進行監控,發現異常時,應當及時向縣(區)金融辦通報,由縣(區)金融辦上報市金融辦。
  (二)貸款本金、利息結算應當通過銀行賬戶轉賬處理,不得進行現金結算。
  (三)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帳外經營。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質量分類參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五級分類制度。
  (一)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分類標準,提高貸款分類的準確性。
  (二)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提取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不得低于100%。
  (三)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超過資本金10%以上的不良貸款,或發生超過資本金3%以上的可疑類以下(含可疑類)貸款,要盡快召開董事會研究處置。具體處置辦法由各小額貸款公司自行決定。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申報實行媒體公示制度,要在當地報刊、網站公示主發起人和股東名單,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檢驗股東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規性。
  縣(區)金融辦應當在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約束。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監管機構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東、相關主管部門、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披露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年度經營成果、融資信息、重大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應有足夠經營的面積。經營場所必須配置必要的監控設備和保安力量,消防及安全設施應齊全,并符合安全經營的要求。公司應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公開懸掛省政府金融辦或市政府開業批復文件、營業執照,并懸掛本機構不吸收公眾存款、不違規經營、嚴格遵守《公司法》、誠實守信等公開承諾標示牌。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于每月前五個工作日內向縣(區)金融辦和人民銀行亳州市中心支行報送相關報表和資料,并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縣(區)金融辦負責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報表和資料匯總,并于每月前六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報送相關報表和資料。
  第二十八條 市金融辦應當組織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及縣(區)監管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一次常規性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積極配合,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或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金融辦可以隨時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一)省政府金融辦指定要求檢查的;
  (二)有媒體報道、市場傳聞涉及負面或重大風險信息的;
  (三)有投訴、舉報的;
  (四)有來自公安、工商、金融監管等部門預警和情況通報的;
  (五)日常監管發現有重大風險隱患的;
  (六)其他需要現場檢查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前,市金融辦應當組織對其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部門負責人進行集體談話,重點就經營范圍、禁止從事的經營行為以及相關法律責任開展教育培訓,并組織對擬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考試。集體談話記錄及考試情況,作為申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必備材料。
  第五章 強化政策扶持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存款的金融組織。各有關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的正常業務應給予支持,在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房屋、股權、機器設備、車輛等他項權利抵(質)押登記時,應積極受理,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三十一條 對于經營管理好、風險控制強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金融辦審批同意,報省金融辦核準后,可開展保險代理、信托代理、票據貼現、資產轉讓等新業務試點工作,拓寬金融服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應進一步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支持力度,在稅收返還獎勵、評先評優、政府獎勵資金安排方面,對小額貸款公司與金融機構一視同仁,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做大做強。
  第三十三條 對年度考核合格的縣(區)域小額貸款公司,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發揮財政引導作用支持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的通知》(亳政辦〔2011〕46號)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區域經營規定的;
  (二)未遵守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向銀行融入資金比例規定的;
  (三)未按規定備案銀行賬戶,并簽署三方監管協議的;
  (四)應批準事項未經批準擅自實施的;
  (五)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七)發生重大風險事件隱瞞不報、遲報、謊報的;
  (八)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九)經營活動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的;
  (十)監管部門根據審慎性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上述行為的,縣(區)金融辦應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將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員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同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相關單位通報。
  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人員五年內不得擔任本市各類地方金融組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依法予以取締,并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同時取消主發起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準入資格。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獲準開業后連續半年以上未經營貸款業務的,由縣(區)金融辦提出意見,報市金融辦提請省政府金融辦撤銷其經營貸款業務資格,同時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或變相抽逃其資金的,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責令改正,并會同工商部門依法處以其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抽逃資本金主要責任人要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借款名義進行內外部融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由縣(區)金融辦立即收繳省政府金融辦或市政府的批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并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進行查處和后續處置工作。
  對轄區內存在涉嫌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非法集資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縣(區),一經查實,市政府將暫停核準其縣(區)內所有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申請,直至整改到位,糾正全部違規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嚴禁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帳外經營,違反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另立賬簿、逃避監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小額貸款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取消小額貸款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對小額貸款公司高管或其他股東,利用個人名義違規發放貸款,一經查實,將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有關規定,發生不規范轉讓股權或增資擴股、不按規定報送披露信息、嚴重關聯交易、內控不到位、利率超出規定范圍、撥備等風險覆蓋未按有關規定計提、不配合監管機構監管等行為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并在拓寬業務范圍、增資擴股、擴展融資等方面從嚴控制,同時取消其稅收優惠、參與考核獎勵等資格。對于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縣(區)政府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轄內情況,制定本區域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有關問題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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