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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長沙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試行辦法》的通知

2012-05-28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長沙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試行辦法》的通知

長政發〔2012〕1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重新公布《長沙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試行辦法》,并從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文件有效期。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長沙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促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意見》(湘發〔2009〕26號)、《長沙市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工作綱要》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是在一定的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目標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為平臺,推動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農業規模經營、人口集中居住、產業聚集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的一項系統工程。
  第三條 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長株潭“兩型社會”建設為契機,以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為平臺,統籌規劃,聚合要素,整村推進,集中連片開展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加強耕地和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促進農村土地要素合理流動,促進農業現代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動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第四條 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必須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整合資源,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政策激勵,調動和保護各方面的積極性;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注重特色、分步推進;堅持以人為本、尊重民意、依靠群眾,以群眾意愿為標準,讓農民群眾得到實惠。
  第五條 按照全省實施“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的要求,到2012年,全市完成100個片區的土地綜合整治,綜合整治面積100萬畝,新增耕地3%以上,盤活建設用地3%以上。通過土地綜合整治,全面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優化城鄉用地結構,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發展現代農業生產,持續增加農民收入。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對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進行開發整理,對生產建設破壞和自然災害損毀或污染的土地進行治理修復利用,集中連片推進土地平整和農田水利、田間道路、防護林等建設,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建成集無公害、有機高效農業和觀光農業為一體的高標準綠色農田,為規模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創造條件。
  第七條 推進村莊集中整治。合理安排農村居民點、公益事業、產業發展等各類用地,適度調整撤并布局分散的自然村落,合理開發利用騰退宅基地、村內廢棄地和閑置地,按照布局優化、用地節約的原則,通過統規統建、統規自建、統規整治等方式,拆除一批“空心村”,改造一批舊村鎮,建設一批新村鎮。
  第八條 推進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新農村建設要求,完善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區的路網、水電、通訊、廣播電視及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處理等基礎設施,健全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商貿等公共服務設施,著力改變農村“臟、亂、差”的狀況,實現布局優化、道路硬化、村莊綠化、環境美化。
  第九條 推進農業產業發展。通過土地綜合整治,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引導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向能人經營集中、向特色經營集中。立足區域特色,調整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培育主導產業,著力推廣應用農業科技,建設優質、高產、高效、生態、安全的農產品基地。扶持發展龍頭企業和專業合作組織,推行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加快發展休閑農業等農村第三產業,提高農業產業化水平。
  第十條 推進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按照一定比例合理安排涉及農村生態建設的用地。改良農村生態系統,推進改水、改廁、改圈、改灶,逐步實行住宅與圈舍分離,推廣沼氣等清潔能源。開展環境污染整治與環境保護,治理工業“三廢”污染,加強農村地質災害的監測治理,合理保護水源涵養、水土保持、水質凈化、山水林地及設施,確保新農村建設符合“兩型社會”發展要求。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科學編制整治規劃。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必須堅持規劃先行,充分發揮規劃的引領和整體控制作用。市人民政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產業發展規劃、村鎮建設規劃、交通水利規劃等,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編制全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協調各業發展,構建合理空間布局,對各業用地進行合理配置,優化土地利用結構。縣級人民政府編制本區域土地綜合整治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列入土地綜合整治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整合土地利用、村莊建設、交通、水利、農業、環保等涉農規劃,以村鎮為單元,編制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統一安排整治區域內的土地利用、村莊建設、基礎設施、土地整理、產業發展和環境保護的規模、布局、時序和要求;視需要編制村莊及居民點建設、交通、水利、產業發展等詳細規劃。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實施,不得擅自調整。
  第十二條 優化布局整村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按照整體規劃、先易后難、分步實施的原則,優先選擇城鎮近郊自然地理條件適宜、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潛力大、土地權屬清晰、基層組織實施能力較強的村鎮安排;優先選擇已確定的各級新農村建設示范點和已實施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區接邊集中安排。項目布局必須整體規劃、整片統籌、整村推進。已納入城鎮規劃建設的區域,原則上不安排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需要開展城中村、園中村、城郊村改造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庫,集中申報的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原則上從項目庫中產生。
  第十三條 落實整治責任主體。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村集體做好配合協調。土地綜合整治的具體運作可因地制宜,采取政府直接主導、政府設立的公司主導、社會投資企業主導、農民自主組織主導等不同的方式進行。各相關部門在政府的統一組織下,整合資源,落實責任,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切實抓好試點示范。按照全省實施“千村示范萬村整治”的要求,在抓好岳麓區蓮花鎮、長沙縣北山鎮、望城縣白箬鋪鎮、瀏陽市永安鎮、寧鄉縣金洲鎮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試點的基礎上,每個區、縣(市)選擇部分村鎮擴大土地綜合整治試點。通過試點,總結經驗,示范帶動,穩步推進。
  第十五條 嚴格規范項目實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申請立項,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初審,市土地綜合整治辦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立項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項目區土地綜合整治規劃設計。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規劃、農業、交通、水利、林業、環保等相關部門負責項目區國土綜合整治規劃和設計的審查把關,負責對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進行總體驗收評估和掛鉤指標的確認。項目實施中土地整理、村莊和基礎設施建設、改造,由具體實施主體按相關行業技術規范和項目規劃設計執行。
  第十六條 規范土地確權登記。實施土地綜合整治的區域,以村(組)集體成立合作社等,先行對各類資產開展清查、登記;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依法進行認定;按村組議事決事規則決議履行財產有關手續,明確股權。土地確權登記按規定辦理,做到地類面積明確,權屬無爭議,留有現狀圖件。土地綜合整治經驗收后,制定土地調整方案,充分征求權利人的意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確定土地權利歸屬。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七條 由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在預算和其他環節,將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出讓金純收益的15%的一部分以及農業綜合開發、中低產田改造、扶貧、以工代賑、退耕還林、農村道路建設、水利建設、城鄉規劃建設等各類涉農資金進行整合,安排用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市人民政府土地綜合整治賬戶的資金,按照以補代投與收購指標的方式投入,安排用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及時編制項目實施計劃,作出年度資金安排。對經批準的項目計劃資金,按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撥入土地綜合整治機構,實行專戶儲存、“雙控”管理,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縣級人民政府從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涉農資金,用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補助、獎勵及融資貼息等。
  第十八條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支持鼓勵土地權屬所有單位和土地承包經營者以及各類社會投資主體,自籌資金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有計劃從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庫中選擇項目,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投資者。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指導,依照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明確整治區域和規模、內容和期限、新增耕地面積和建設用地置換指標、考核驗收、指標回購和資金補助標準等內容。
  第十九條 對項目區原有建設用地整理復墾后形成的建設用地掛鉤指標,優先通過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中心交易,富余的可以由市和區、縣(市)土地儲備機構回購,在市域范圍內調劑,優先用于城市建設用地。使用增減掛鉤指標的地塊所產生的土地級差純收益適度反哺農村,主要用于綜合整治區域的拆遷、整理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和生活條件。土地綜合整治區域內需拆遷的房屋,其拆遷補助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土地綜合整治新增耕地扣除用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后的節余指標,按規定程序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部門驗收確認,用于耕地占補平衡。區、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新增耕地臺賬,將新增耕地落實到地塊,并按規定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權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前提下,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合作社等形式流轉耕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入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約定參與經土地綜合整治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增值分配,流轉交易在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中心進行。對超出流轉交易委托價的增值部分,以村為土地所有權人,一般地區提取不低于10%用于村級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專項資金,城市郊區、建制鎮周邊地區提留不低于20%用于公共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二條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轉讓、出租、作價入股等方式,在市和區、縣(市)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中心依法交易,用于發展工業、商業、旅游、休閑等產業經營。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一致的,縣級人民政府按國家、省的規定收取交易增值費,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其余歸所有權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農民社保和醫保開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一致的,土地所有權人按照約定參與土地流轉收益分配。沒有約定或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土地所有權者收取基準地價和土地交易增值部分各20%左右,主要用于農民社保和醫保開支。縣級人民政府按國家、省的規定收取土地交易增值費,用于建立農村公共公益維護專項資金,剩余部分返給原土地使用權人。對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增值收益分配、使用,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立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鼓勵農戶將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及住房置換成股份合作社股權、社會保障和城鎮住房,變更戶籍,促進宅基地流轉。居民點建設可打破村組界限,其用地可通過村組之間有償調劑等方式協商解決。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村、鎮空閑土地,符合規劃并依法批準調整為建設用地的,可以通過農村土地流轉交易中心交易;交易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礦廢棄地、塌陷地等建設用地,通過整理繼續作為建設用地的,納入集鎮、村莊、居民點規劃范圍內;通過整理復墾為農用地的,土地流轉收益的分配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綜合整治后的農用地流轉交易、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交易、耕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指標交易,作為“兩型社會”綜合改革試驗措施,免征屬于本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地方在編制村莊集鎮規劃時,可依法適度縮小分散村居規劃用地范圍,適當擴大集中居住規劃用地范圍。以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住宅或經營性用房,可以出租;集體建設用地辦理征收手續后建設的住宅或經營性用房,可以銷售給城鎮居民。交易所得收益由縣級人民政府收取10%,用于村莊、集鎮擴容提質,其余用于農民社保、醫保。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 規模農業生產主體需要配套用房的,在符合土地綜合整治規劃的條件下,允許在用地總量的3%以內(最高不得超過100畝)核定配套設施農業建設用地,為生產經營服務;或者部分用于集鎮、村莊、居民點規劃建設用地區域,申請建設用地用于加工企業等項目建設。該部分用地盡量不占用耕地,選擇利用荒山、荒地、荒灘。對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實行用途管制,其建筑物、構筑物用地與流轉經營地同時流轉;終止承包經營的,其建筑物、構筑物土地使用權同時無償終止。
  第二十八條 對現有農家樂、農業休閑山莊等鄉村承包經營地、建設用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清理。市人民政府組織研究處理方案,規范有償使用手續和登記確權辦法,促進依法有序流轉經營。
  第二十九條 對在集鎮、村莊規劃范圍內已建設和銷售給當地農民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清理,依據有關法律完善有償使用和登記、確權、發證的工作。
  第三十條 積極探索農村土地融資途徑。按照“同地、同價、同權”的原則,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產權抵押交易。縣級人民政府要支持成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研究出臺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資產融資的辦法和程序。
  第三十一條 從土地收益、依法收取的耕地占用稅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中劃出一定比例建立耕地保護基金,實行統籌使用,主要用于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以及對承包經營土地農戶的直接補貼。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條 加強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成立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領導任主任,設專職副主任1名,市農辦、監察、財政、國土、規劃、建設、交通、環保、水利、農業、林業、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變更的土地綜合整治局合署辦公。縣級人民政府應成立相應工作機構。
  第三十三條 加強協調配合。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選址、規劃編制的協調、土地整理和增減掛鉤設計的審查、項目區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掛鉤周轉指標的確認。財政部門負責統籌整合土地綜合整治的各項涉農資金,全程監管項目資金使用情況。規劃、建設、交通、水利、林業、環保、發改、農業、農辦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做好相關工作。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協調金融機構對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資金支持。
  第三十四條 依靠基層群眾。土地綜合整治的運作模式、規劃設計、土地整理、舊房改造、新居建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工作,要通過公告、聽證、公示等方式,廣泛征求村民的意見,每個項目必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才能實施。區、縣級人民政府要創造條件,讓當地農民參與土地整治工程建設,擴大農民在當地就業,確保農民受益。要堅持以人為本,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違背農民意愿的大拆大建,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建立考評機制。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列入年度重點工作目標考核內容,納入重大事項督查范圍,加強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其結果作為對區、縣(市)和相關部門領導班子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市人民政府與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簽訂《目標責任書》,對項目區進展情況實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條 強化監督管理。由監察部門牽頭,建立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等部門及當地群眾參與的項目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和群眾意見征集制度,建立嚴密的項目審核制度和透明的資金撥付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充分發揮項目所在地黨員、群眾的監督作用,加強對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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