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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烏魯木齊市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0-11-16
印發烏魯木齊市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的通知

烏政辦〔2010〕387號


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屬各委、局、辦:
《烏魯木齊市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市長例會通過,現予印發,請認
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烏魯木齊市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和完善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制度,保障農牧民身體健康,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補償辦法(試行)》(新政辦發[2010]9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合作醫療)是指在政府組織、領導、支持下,農牧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牧民承受能力和醫療費用相適應的,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互助共濟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合作醫療制度應堅持下列原則: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的原則;
(二)科學分配基金比例,兼顧住院、門診雙受益的原則;
(三)政策穩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四)分類實施、盡力保障、規范運行的原則;
(五)正確引導病人流向,充分利用基層衛生資源,體現互助共濟、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原則;
(六)全市實行統一籌資標準、統一補償比例、統一保障的原則。
第五條 農牧民參加合作醫療履行繳費義務,享有相應權利。
第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合作醫療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目標管理,鼓勵和組織農牧民積極參加合作醫療。

第二章 參加對象及權利、義務

第七條 以戶為單位,凡屬烏魯木齊市戶籍、新疆戶籍或新疆外埠農村戶籍,在烏魯木齊市內農村地區居住期滿5年以上,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活動或以農林牧漁業生產為謀生手段且尚未納入任何社會基本醫療保障范圍的人員及其子女可參加新農合。
鼓勵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戶籍所在的新農合。
第八條 參合農牧民有享受醫療衛生服務,享受門診、住院補償和監督合作醫療基金使用的權利。
第九條 參合農牧民應遵守和維護合作醫療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時限交納合作醫療資金。

第三章 經費籌集

第十條 合作醫療經費籌集的原則是個人繳費、集體扶持、政府補助,體現風險共擔,互助共濟。
第十一條 合作醫療基金的數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標準籌集,農牧民每人每年繳納30元,剩余部分由各級財政資助,除中央財政、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外,剩余部分由市、區(縣)財政補助(烏昌財政承擔30%,各區財政承擔70%,烏魯木齊縣、達坂城區除外),烏魯木齊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0元,剩余部分由烏昌財政承擔,達坂城區由烏昌財政全額承擔。有條件的鄉(鎮)、村可以對農牧民個人應籌集部分給予適當補助。區(縣)財政、民政及鄉、村集體對本鄉(鎮)村的“五保戶”、“特困戶”個人籌集部分應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合作醫療資金籌資標準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而逐步提高。
第十三條 新農合運行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7月1日至11月30日為各區(縣)政府收繳農牧民下一年度參合資金時間,12月25日前將下一年度農牧民個人參合繳費、民政和(或)社會團體等代繳農牧民個人參合費用全部足額劃入烏昌財政新農合基金專戶中。
市、區(縣)財政按規定安排的新農合補助資金要在每年3月底前全部劃入烏昌財政新農合基金專戶中。
第十四條 農牧民繳納的合作醫療資金,已納入財政專戶的,中途退出合作醫療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合作醫療的,參合資金不予退還。因冒名頂替、弄虛作假參加合作醫療,一經查實取消參加合作醫療資格,繳納的合作醫療資金已納入財政專戶的,參合資金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合作醫療資金必須以戶為單位繳納,確因外出上學、打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享受合作醫療補償政策的,予以登記說明。在運行中發生未以戶口為單位參加合作醫療者,不能享受補償政策,所繳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的不予退還。

第四章 基金分類

第十六條 合作醫療基金分為住院統籌基金、門診統籌基金、風險基金。
(一)住院統籌基金:主要用于對參合農牧民住院可報費用達到起付線標準的補償、門診大。ㄖ卮舐圆。┑难a償以及住院分娩的定額補償。原則上住院統籌基金占提取風險基金后統籌基金的70%左右。
(二)門診統籌基金:主要用于參合農民普通門診和一般慢性病的補償,原則上占提取風險基金后統籌基金的30%左右。
(三)風險基金:主要用于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周轉困難等,原則上風險基金要保持在當年統籌基金總額的10%,由市財政部門、衛生部門共同管理。合作醫療風險基金按烏魯木齊縣、烏魯木齊市轄區、米東區三部分總量分別提取及使用,一旦基金出現超支,按三部分分別動用各自的風險金,原則上互不擠占、挪用。風險金不能彌補時,由烏昌財政及各區(縣)財政共同分攤彌補。

第五章 補償模式、比例及范圍

第十七條 全市合作醫療補償模式確定為“住院統籌+門診統籌”的補償模式。
第十八條 門診補償:參合農牧民須持《新農合證》在鄉村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慢性病參合患者持《新農合證》和《慢性病就診簿》在鄉鎮、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一)普通門診醫藥費用補償。
1.補償范圍:肌肉注射、靜脈注射、灌腸、換藥、小型清創縫合、針灸及拔火罐等常規治療費;B超、心電圖、放射、化驗等常規檢查費;《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藥品目錄(2010年版)》(村級、鄉級)內的藥品費。
2.門診補償比例: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的單次門診費用補償比例為30%,單次門診補償封頂額為11元,每人年門診補償封頂額為500元;村級定點醫療機構單次門診費用補償比例為40%,單次門診補償封頂額為6元,每人年門診補償封頂額為300元。實行單處方限量(即每3天享受一次補償),參合農牧民年內門診就診次數不限。
參合農牧民在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使用新農合目錄內的國家基本藥物(基層部分)的費用,可在同等補償比例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進入補償范圍核算。
(二)慢性病門診醫藥費補償。
1.補償病種:糖尿病(Ⅱ型)、高血壓(2期及以上)、腦出血及腦梗塞恢復期、肺心病、風濕類心臟病、冠心病、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結核病、包蟲病、布魯氏桿菌病。
2.補償范圍:適用于治療慢性病所需的醫療費用及《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2010版)》(鄉級、縣級)范圍內的藥品費。
3.確診程序:患者向烏魯木齊市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新農合辦”)提出申請,并提供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疾病診斷證明書和相關檢查報告。經市新農合辦審核、登記并報市衛生局批準后,發放《慢性病就診簿》。
4.一般慢性病補償比例:不設起付線,由指定慢性病醫療機構即時結報次,按其可報醫療費用的40%進行補償,全年累計封頂線為2000元,與普通門診就診費用分別計算,資金從門診統籌基金中支出。一般慢性病的補償內容不得與普通門診補償內容重復累加。
5.重大慢性病補償比例:惡性腫瘤患者門診放化療、尿毒癥患者門診透析的大額門診治療和苯丙酮尿癥患者食療的醫療總費用比照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補償規定執行,每半年結報一次,資金從住院統籌基金中支出。
6.克汀病和結核病先兌付項目補助資金后,剩余部分再按照規定兌付新農合補償基金。
7.慢性病人門診和住院補償全年累計不得超過規定的住院封頂線。
第十九條 住院補償:
(一)常規住院補償。
1.起付線。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為80元,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為200元,縣級非定點醫療機構為500元,地(州、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為350元,自治區級定點醫療機構為500元,地(州、市)級和自治區級非定點醫療機構為800元。區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與區內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保持一致,區外非定點醫療機構不予報銷。
起付線以下為個人自付部分。參合農牧民在同一年度內在各級定點或非定點醫療機構多次住院的,起付線須重復計算(惡性腫瘤放化療的參合患者除外);因患同一種疾病連續轉院治療,不重復扣除起付線,但應扣足各級醫療機構起付線的級差金額。
對持有當地民政部門有效證件的五保戶、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在縣及縣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不設起付線。
2.補償比例。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為75%;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為60%;地(州、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為50%;自治區級定點醫療機構為40%。
對同級非定點醫療機構的補償比例相應降低15個百分點。區外同級定點醫療機構參照自治區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補償規定執行。對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轉診手續的參合農牧民的補償比例相應降低20個百分點。
3.封頂線。從2010年起,年度補償封頂線應不低于上年度全區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包括常規住院補償、分娩補償、慢性病補償、新生兒補償、二次補償等,以每位參合農牧民年內實際獲得補償金額累計計算。
4.其他。
(1)保底補償。參合農牧民在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后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要求和補償比例補償不足50元的,實行最低50元的保底補償。
(2)中醫民族醫藥補償。參合農牧民在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使用新農合目錄內的中醫民族醫藥、中醫民族醫適宜技術服務的費用,可在同等補償比例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進入補償范圍核算。
(3)基本藥物補償。參合農牧民在鄉鎮級及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使用新農合目錄內的國家基本藥物(基層部分)的費用,可在同等補償比例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進入補償范圍核算;在地(州、市)級和自治區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使用新農合目錄內的國家基本藥物(基層部分)的費用,可在同等補償比例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進入補償范圍核算。
(4)老年人和計劃生育家庭補償。農牧區65歲及以上老年人和領取計劃生育“兩證”的夫婦,對其參合后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補償,可在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同等補償比例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此提高補償比例的優惠措施不可同時享受。
屬于五保戶、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的農牧區65歲及以上老年人和領取計劃生育“兩證”的夫婦,可同時享受縣級及縣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零起付和補償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的優惠政策。
(5)其他。參合農牧民住院期間所發生的院外檢查治療費用按其所住醫療機構等級收費標準補償。跨年度住院補償標準以出院日期為準。
(6)參合農牧民外出務工、探親、上學期間因病住院的醫療費用,在提供準確無誤的務工、探親、上學證明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按照同級別醫療機構補償比例給予補償。
(二)住院分娩補償:住院分娩補償實行定額補償。
1.正常分娩補償。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參合孕產婦正常分娩(順產、正常剖宮產、陰道助產)先執行農村孕產婦分娩補助項目規定的定額補助政策,再執行新農合基金分娩定額補償,凡在一級醫療機構住院分娩者(包括正常分娩、剖宮產、陰道助產)一次性補助500元,在二、三級醫療機構住院分娩者(包括正常分娩、剖宮產、陰道助產)一次性補助300元。原則上正常分娩項目定額補助和新農合定額補償資金不得超過其正常分娩醫療總費用。
2.病理性分娩。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參合孕產婦病理性分娩(如發生產前、產時、產后并發癥等)所發生住院醫療費用,先按照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政策補助,可報費用中剩余部分按同級定點醫療機構疾病住院補償標準執行,若參照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標準補償后不足300元的,按照300元予以保底補償。
(三)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補償。
在新農合運行年度內,對患有重大疾病的參合農牧民除享受常規住院補償外,還可享受新農合統籌基金給予的大病補償。
1.補償范圍。在新農合運行年度內,參合農牧民住院符合新農合住院病種,其單次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4萬元(含4萬元)的,屬于大病補償范圍。
2.補償標準。根據新農合基金籌集和使用的總體情況,采取住院可補償醫療費用中未予補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25%的比例一次性補償,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高補償不超過住院補償封頂線,不抵頂常規住院補償應得部分。
3.補償方式。參合農牧民住院終結,持《新農合證》、戶口薄(或身份證)、住院診斷證明、住院統一發票、住院醫療費用清單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各區(縣)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管理中心辦理大病救助申請手續及大病救助補償。
(四)新生兒補償。
新農合年度籌資時未出生的新生兒在產后10日(含10日)內因疾病住院而發生的醫藥費用應納入補償范圍,新生兒出生10日后因患疾病所發生的住院費用在新農合運行年度內不予補償,鼓勵孕產婦為即將出生的孩子提前繳納參合資金。
(五)二次補償。
在新農合運行年度內,新農合統籌基金結余率(不含風險基金)在20%以上的,可對新農合運行年度內已發生住院補償的參合農牧民實行二次補償。
(1)補償范圍。凡在新農合運行年度內,參合農牧民發生住院補償但累計住院補償費用尚未達到規定封頂線的參合農牧民(重大慢性病、住院正常分娩補償除外),均屬二次補償范圍。
(2)補償標準。對參合農牧民住院可補償費用按比例進行二次補償。具體為,參合農牧民第二次補償應補金額=參合農牧民第一次住院時應補償的費用×本年度內合作醫療統籌基金預計結余總額÷本年度內合作醫療統籌基金預計補償總額。
(3)補償規定。凡在新農合運行年度內,第二次補償費用與原來已得到補償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規定封頂線;多次住院已獲得補償的參合農牧民,二次補償時只按照第一次住院可補償費用計算;對享受保底補償的,若第二次補償已超過原最低補償標準,按第二次補償金額減去已發的最低補償額進行補償。二次補償的比例視資金結余情況而定。
(4)二次補償不作為經常性補償項目。
(六)材料費用補償:參合農牧民住院需使用醫用材料時,單價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全部納入補償范圍,單價超過200元的材料,國產先自付20%、進口先自付40%,然后再按原比例報銷。
第二十條 由各級殘聯和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在基金共同支付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況,不列為合作醫療住院補償范圍:
(一)住院期間的空調費、賠償費、電視費、電話費、食品保溫箱費、電爐費、陪護費、院外會診費、會診交通費、救護車費用、膳食費;
(二)住院期間未經住院醫師允許到其他醫療機構做各種檢查和治療的一切費用;
(三)因打架斗毆、自殘自殺、吸毒、麻醉品成癮、酗酒、違法、犯罪、交通事故(無責任人的除外)造成的住院費用;
(四)鑲牙、配鏡、自購藥品、按摩、婚前檢查、醫療美容、健美項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
(五)醫療事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費用;
(七)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
(八)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或組織源;
(九)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
(十)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
(十一)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
(十二)各種不育(孕)、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
(十三)各種健康體檢、研究性、臨床驗證性診療項目。
第二十二條 凡參加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的農牧民需要。ㄞD)院者,在二級(含二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可自主選擇,因病情需要到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按規定辦理相關轉診手續。對萬元以上的大額醫療費用采取靈活的詢價機制。已參加其它商業險種人員,經審核符合報銷條件者,可使用復印件并加蓋原報銷單位財務公章,住院費用仍按比例報銷。
第二十三條 健康體檢。
(一)健康體檢對象:是上年新農合運行年度內未得到任何住院和門診補償的參合農戶。
(二)健康體檢時間、方式:健康體檢原則上在參合的下一年度進行?梢圆扇〕D杲】刁w檢與集中健康體檢相結合的方式。
(三)健康體檢資金使用:原則上利用門診統籌當年結余資金,也可積極爭取政府提供健康體檢專項資金。承擔體檢任務的醫療機構應對受檢者給予一定的費用減免和優惠。
(四)健康體檢項目:在進行一般體格檢查和三大常規檢查等基礎項目檢查外,受檢者還可以由從血糖、肝功能、胸透或胸片、心電圖、B超(肝膽脾腎臟或膀胱前列腺或子宮附件)、婦科常規檢查、血液生化檢驗、傳染病檢測(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項目中自主至少選擇四項以上的檢查項目,健康體檢項目原則上要一次查完。
醫療機構要為受檢者建立健康檔案。建檔工作嚴格按照衛生部《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規范(2009版)》執行。
(五)健康體檢經費撥付:根據確定的新農合健康體檢項目的收費標準,結合醫療機構提供的優惠條件,合理確定新農合基金支付標準。體檢工作完成后,市新農合辦對醫療機構開展新農合健康體檢的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并將體檢機構、受檢者名單、體檢項目、體檢費用等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舉報的,將健康體檢經費撥付醫療機構。禁止從新農合基金中預算安排資金或預撥的方式,將健康體檢資金直接劃撥給體檢醫療機構。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新農合基金只能用于參合農牧民醫療費用補償和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定的補償范圍,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不得挪用。
市新農合辦辦公經費應納入財政預算,不得擠占挪用合作醫療基金。市新農合辦應認真執行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新財社〔2008〕59號),建立完善基金預、決算制度、財會核算制度、審計制度。新農合基金決算截止時間為每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五條 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分級核算、總量控制、節余滾存的辦法,基金節余控制在10%以下。
第二十六條 全市合作醫療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分別建帳,分灶支出、管支分離的模式運行,原則上互不擠占、挪用。
第二十七條 農牧民參加合作醫療應進行注冊登記,憑《新農合證》就診,門診、住院所發生費用與補償均應在《新農合證》上如實登記。

第七章 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確定的原則:方便農牧民就醫;兼顧中醫民族醫藥、?婆c綜合相結合,醫療機構類別等級;注重發揮縣(區)、鄉、村三級農村衛生服務網絡作用。
第二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三)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標準,執行合作醫療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建立與合作醫療制度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配置符合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四)具備較高的服務質量和良好的服務態度;
(五)自愿申請成為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十條 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審查確定后公布。
第三十一條 各醫療機構應嚴格住院標準和住院指征,不得因效益原因降低住院門檻,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流失,對已提出住(轉)院申請的患者應盡快予以研究,以免延誤病情。
第三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2010年版)》、《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服務設施及診療項目目錄(2010年版)》(以下簡稱“三個目錄”)。
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控制自費藥品、自費檢查項目的使用和自付醫藥費用占總醫藥費用的比例?h(市)及縣(市)以下定點醫療機構,新農合目錄外藥品和診療費用占醫藥總費用的比例不得超過10%,縣(市)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不得超過15%;縣(市)及縣(市)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使用新農合目錄外藥品的金額應控制在其藥品總費用的10%以內;縣(市)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應控制在25%以內。對定點醫療機構超范圍、超標準診療發生的不合理費用,一經核實,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承擔。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根據自身實際,制定并落實對參合農牧民的各項優惠政策和措施。

第八章 監督管理及獎懲

第三十三條 市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檢查、監督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 市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對舉報投訴做好記錄,由專人負責調查處理,將調查處理情況通知舉報投訴人。
第三十五條 按烏魯木齊市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公示制度定期將參合患者的費用進行公示,接受參合人員的監督,保障參合人員的知情權、監督權。
第三十六條 市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合作醫療的財務審計、醫療機構管理、住院逐級轉診審批、合作醫療票據管理、藥品管理等制度。審計部門每年對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七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因追求經濟效益對不應住院而審批住院,增加合作醫療支出或患者負擔的超支部分由各醫療機構負擔,并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應審批而未予審批,延誤病情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農牧民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追回已補償的醫療費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將就診證轉借給他人就診的;
(二)使用虛假醫藥費收據、處方,冒領合作醫療補償資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醫療章程,造成醫療費用不能補償而無理取鬧的;
(四)私自涂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或自行開方取藥、違規檢查、授意醫護人員做假的;
(五)利用合作醫療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出藥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六)其他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住院次均費用控制及單病種核算管理辦法并以協議形式履行,實行經濟責任管理。
第四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取消定點資格等處理。
(一)對合作醫療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違規行為時常發生,影響合作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不嚴格執行合作醫療基本診療目錄、藥品目錄和服務
設施標準,分解收費、亂收費,不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的;
(三)不嚴格執行診療規范,不堅持首院、首科、首診負責制,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放寬入院指征,隨意檢查,造成住院次均費用及單病種費用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四)不嚴格執行合作醫療有關政策、規定,弄虛作假、聯手造假,造成合作醫療資金損失的;
(五)醫務人員不按程序要求驗證、登記診治而補償費用,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
(六)違反合作醫療用藥規定,開人情方、大處方、假處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或與患者聯手造假,將不屬報銷范圍藥品換成假處方進行報銷的;
(八)其他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合作醫療領導小組對全市合作醫療工作運行情況進行考核。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烏魯木
齊市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的通知》(烏政辦[2008]3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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