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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安全生產責任管理規定》的通知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安全生產責任管理規定》的通知
2010-08-04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峪關市安全生產責任管理規定》的通知
嘉政發〔2010〕57號
各區,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安全生產責任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嘉峪關市安全生產責任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及《甘肅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和具有相關職能的部門和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綜合監督管理和行業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二章 監管部門職責
第四條 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單位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第五條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定期召集全體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其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組織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工作;
(四)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七條 市總工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
(三)指導基層工會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及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
(四)參與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代表職工監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第八條 市監察局負責責任事故調查處理的監督,對行政監察對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并根據事故批復,依照權限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條 政府其它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政府、上級主管部門部署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新建、改建、擴建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設施)審批和竣工驗收時,督促項目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防護技術措施。
(二)市財政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的安排、支付和監督管理;負責督促國有出資和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進行業績考核;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三)市公安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破器材、危險物品、劇毒物品購買運輸使用、煙花爆竹燃放、大型群眾性活動及公共安全等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道路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對公路、民航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和重點路段、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市建設局負責房屋建筑施工企業、市政工程和城市燃氣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工程參建各方安全責任履行情況,定期開展對相關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六)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打擊亂采濫挖、超層越界等非法違法采礦行為,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礦山、地質勘探和廢棄礦點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治地質災害。
(七)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質處置的監督管理,調查環境污染事故,對污染事故的環境影響和事故引發的污染進行監測監控。
(八)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涉及的安全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九)工業園區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園區內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日常監督和檢查;督促、協調園區內企業完成事故隱患整治、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改善作業條件,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十)市農林局負責農林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做好農業生產事故防范工作;負責農藥產品經營標識的安全管理;加強農機管理,落實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健全農機安全監控網絡;加強森林防火管理。
(十一)市水務局負責水庫大壩、堤防、水閘、渠道等水利工程設施以及河道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
(十二)市旅游局負責旅游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游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市衛生局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加強實驗室管理;負責組織、協調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搶救和技術及設備支援工作。
(十四)市教育局負責教育單位和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教育;負責校園內建筑物、道路、設施、設備以及教學、實驗用危險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落實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爭議處理。
(十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企業嚴格市場準入,督促各類市場做好安全生產管理,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取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七)市科技局負責將安全科技編入年度計劃,加大對安全生產的科技投入,積極推進安全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參與研究科技發展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八)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工業和信息化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我市境內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負責產業應急管理等有關工作。
(十九)市商務局負責協助指導商貿企業加強安全管理,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對商貿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食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二十一)市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預警監測工作,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工作機制。
(二十二)市民政局負責參與重特大事故善后處理、社會救濟、安撫工作。
(二十三)文化、文物、體育、宗教、園林等其它相關部門負責本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大型群體活動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三章 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責任,主要包括:管理責任、保障責任、崗位責任和監督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要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安全生產標準、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自覺接受市政府、各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涵蓋生產經營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操作規程及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三同時”制度;
(十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檔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它符合本行業、本單位生產特點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教育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培訓合格后上崗作業。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檔案,依法進行重大危險源申報、評估和定期檢測檢驗,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根據安全生產的重點環節,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暫時難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要記入臺帳,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生活區、儲存區之間要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標志明顯、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要按照規定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同時必須堅守崗位,立即組織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依法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不斷改善生產條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實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責任、組織保障責任、技術保障責任、應急救援保障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障責任。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安全生產投入必須納入本單位經費預算。安全生產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一)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二)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職業衛生條件改善和安全標準化建設;
(三)安全生產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論證等技術服務;
(四)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藥品配備;
(五)安全檢查所需交通工具、設備儀器、通訊器材購置;
(六)安全生產科技開發與應用、宣傳教育和獎勵;
(七)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及善后;
(八)安全生產保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模在3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3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委托和聘用具備國家注冊安全資質的人員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安全標準化達標有關規定,在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對安全標準化建設持續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要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
(二)建設項目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三)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要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四)安全設施的設計和竣工驗收須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 礦山建設項目、用于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等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在立項前要依法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要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并可根據安全生產實際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運輸、野外、礦山開采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操作崗位應急處理措施。制定的預案必須予以公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七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要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無應急救援組織的單位,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改制、破產、收購、兼并、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期間,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要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產權變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后果。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內容,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分管負責人(副董事長、副總經理)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部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各管理處室、分公司、車間)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督促其他分管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有效組織事故救援,協助、配合事故查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其它部門的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二)落實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查處作業過程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三)對服役使用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和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狀況定期組織檢查和檢測檢驗,保證設施設備完好性、工藝流程的安全性和職業衛生狀況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四)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監控,組織排除或治理安全生產隱患,協助、配合事故查處;
(五)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協助主要負責人和主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并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四章 責任制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年度考核制度。各相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采取自評考核和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式。自評考核由安全生產責任人自行組織;組織考核由市政府統一部署,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許可、事故控制指標、專項整治和事故隱患整改率、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建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投入、事故查處等。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據安全生產制度劃分具體責任并列入經營管理人員業績考察的內容,逐級逐崗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定期組織考核。
第三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未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未完成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在年度綜合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制。
有關部門的領導及工作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政府職責、部門職責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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