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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口市聯合查處違法建筑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2012-09-14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口市聯合查處違法建筑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海府〔2012〕107 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海口市聯合查處違法建筑工作管理規定》已經2012 年8 月31 日十五屆市政府第8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2 年9 月14 日




   海口市聯合查處違法建筑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各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職能部門之間在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筑工作中的相互配合,確保依法履行職責,聯合查處違法建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劃范圍內違法建筑的查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筑,是指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許可,或不按行政許可的要求,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違法建筑包括:

  (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二)未報建或報建未批準的建筑;

  (三)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五)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筑。

  第四條 查處違法建筑應堅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科學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機關、部隊、學校及企事業單位應當帶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依法建設。

  第六條 市發改、財政、審計、法制、城管、國土、規劃、住建、水務、電力、衛生、環保、消防、安監、公安、監察、工商、食品與藥品、宣傳等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在違法建筑的查處中應按本規定加強協調,配合監控全市建設行為,確保所有建設工程均按照法定建設程序實施。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及市直機關職能部門應鼓勵市民舉報違法建設行為,暢通舉報渠道,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對舉報屬實的個人,給予相應獎勵。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和部署違法建筑階段性整治工作,制定相關措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市聯席會的成員單位由市發改、財政、審計、法制、城管、國土、規劃、住建、公安、水務、電力、工商、衛生、食品與藥品、監察、宣傳、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組成。常任聯席會成員由市發改、財政、城管、國土、規劃、住建、公安、監察等部門組成。各區可自行設立符合各區實際的聯席會議制度。

  第九條 各職能部門應建立違法建筑查處例會制度、聯絡員制度、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各職能部門應當定期召開例會,研究違法建筑整治工作中需要協商解決的技術和法律問題。聯絡員應當協調部門之間關系,跟蹤會議議定事項,并直接對部門主要領導負責,例會應當邀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負責人參加。

  第十條 各職能部門應完善辦公自動化網絡平臺,加強打擊違法建筑的信息溝通、資源共享、協調運作。負有查處違法建筑責任的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違法建筑巡查、舉報、處理的長效管理機制,提高對違法建筑查處的能力和效率,將違法建筑查處責任落實到人。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將違法建筑整治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并監督其使用。

  第二章 宣傳與預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規劃、城管等部門應當廣泛宣傳政策法規,開展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市民對違法建筑危害性的認識,增強市民的規劃意識、法制意識和城市意識,依法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宣傳部門負責輿論引導,宣傳與打擊違法建筑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會同執法部門開展打擊違法建筑專項行動宣傳報道。

  第十四條 國土、規劃、城管、住建等職能部門應建立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信息內部通報制度,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施工審批或審批變更、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有關部門涉及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作出后應按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在本機關網站公布,并應當相互通報。規劃部門召開規劃評審會,應當邀請國土、城管、住建等部門參加。

  規劃部門批準臨時建筑前,項目涉及消防、文物、國安、環保等部門工作的,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臨時建筑影響近期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及違反交通、市容、安全等要求的,不得批準。批準臨時建筑時,應告知當事人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并要求當事人作出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的書面承諾。

  國土部門在為建設項目變更土地用途前,應征求規劃、城管部門的意見。

  國土、城管部門在作出重大建設項目行政處罰前,應當征求規劃、住建等部門的意見。

  國土、城管部門在作出重大建設項目行政處罰后,應當向規劃、住建等部門及時通報處罰結果,參與違法建筑施工的企業,住建部門應在三年內不予允許其參與其它項目的招標;從事違建的建設單位,三年內申報新項目的,各部門不予批準。相關部門作出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的,應及時告知相應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五條 國土部門應加強對宅基地、自留地等農村集體土地的監管力度,預防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違反土地管理的相關規定,以集體土地出租、以租代售或者合資參股等形式參與違法建設,為違法建筑提供土地來源。

  第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土、城管等部門應當針對違法建筑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摸清底數,收集信息資料,建立臺賬。

  第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土、城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預防監控制度,采取日常巡查和重點盯防等形式,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八條 有關單位違法建筑查處工作列入年度機關效能考評,加強監查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

  第十九條 主城區內的村莊或成片居民區的環境綜合整治建設規劃由區政府組織編制,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主城區外的村莊規劃由鎮政府組織編制,報區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 市國土、住建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具備條件的村鎮居民住宅用地依法做好確權、登記、發證及報建等工作。

  第三章 發現與制止

  第二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有違法建設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并及時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二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為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備相應的執法隊伍,確保基層組織切實履行發現和制止違法建筑的職責。建立社區、街道、居委會發現、制止、報告違法建筑的制度,完善責任追究制度,與全市違法建筑查處協作體系相銜接,并依法責成相關職能部門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違法建筑。

  第二十三條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發現和制止違法建筑的第一責任單位。鎮、街應全面掌握所管轄區內建設行為的相關情況,即時發現涉嫌違法建設行為,對已開挖地基的違法建設行為,應在24 小時內依法組織回填,在已有合法建筑上違法加建的,經勸說仍拒不停工的,區人民政府應在24 小時內依法組織拆除。

  第二十四條 市城管部門負責起草和制定查處違法建筑相關的政策、決定,配合轄區人民政府組織的強制拆除行動。各區執法隊伍應配合鎮政府、街道辦做好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處理違法建筑行為;依法對違法建筑作出處罰決定并主動公開。

  第二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批后的監督管理,對竣工驗收實施監督;主動公開施工許可項目,配合城管部門監督施工行為;監督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向違法建筑供應商品混凝土,不得為違法建筑辦理房產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國土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規定查處違法占地、違法用地案件;在土地執法工作中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應及時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理;對超容積率建設能夠調整方案的項目征收超容積率土地出讓金;對其他部門移交的土地違法案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查處;配合轄區人民政府組織的強制拆除行動。

  第二十七條 規劃部門主動公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相關材料;加強對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后的管理,在放線、驗線、主體結構完工、竣工測量和規劃核實過程中發現違法建筑及時向城管部門通報;配合轄區人民政府組織的強制拆除行動。

  第二十八條 其他相關部門應配合國土、城管部門執法。水務部門協助執法部門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根據執法部門的要求,通知供水企業依法停止對違法建筑工地供水。

  電力部門協助執法部門制止違法建筑行為,根據執法部門的執法通知公函,供電企業依法配合停止對違法建筑工地供電。

  工商部門對以違法建筑為載體的經營行為依法不予發放營業執照。

  衛生部門對以違法建筑為載體的經營行為依法不予發放衛生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以違法建筑為載體的餐飲經營行為依法不予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消防部門應加強消防安全監管工作,堅決查處利用未經消防審查、驗收的建筑物從事生產、經營的行為及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并在拆除行動中負責現場及周邊的消防安全和突發事件的急救工作。

  發放經營性許可的相關部門,應在受理許可時,要求申報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行為使用處所的房屋產權證明。

  第二十九條 城管、國土部門接到群眾或其他部門移交的違法占地或違法建筑的投訴舉報信息后, 應在24 小時內趕往現場,并及時將處置情況反饋給投訴舉報當事人。

  第三十條 各職能部門在執法檢查和受理舉報投訴中發現違法建筑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立即告知當事人并將相關材料移交有處理權的部門。

執法檢查、現場巡查發現的,先調查核實,初步取證,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在受理之日起24 小時內書面移交給有管轄權的部門。

  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后,核實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場告知或書面告知投訴、舉報人,并在受理之日起24 小時內將相關材料移交給有管轄權的部門。

  第三十一條 新建違法建筑出現24 小時內,鎮政府、街道辦應會同國土、城管部門前往現場處置,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限期48 小時內整改,必要時查封施工現場的設施、設備及器材。

  第三十二條 各職能部門協同查處違法建筑需要查詢情況或調閱有關資料的,相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提供。需要相關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專業意見的,相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7 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三十三條 各職能部門在制止違法建設過程中需要相關單位配合執法的,向相關單位發出協作函件,相關責任單位自接到協作函件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依職責辦理有關協作事項,如2 個工作日內無法辦理的,應及時向發函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處罰與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國土部門依法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一)對買賣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二)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三)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四)擅自改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使用土地,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未取得或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土地權屬證明無效。

  (五)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六)對其他違法占用或違法使用土地進行建設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城管部門依法行使以下行政處罰權:

  (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對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對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建筑物或者構建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三)對其他違法建設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六條 主城區以外的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組織拆除。

  第三十七條 國土、城管部門作出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收入的處罰,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或者不上繳違法收入的,按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強制執行,罰沒款項按財政管理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八條 國土、城管部門作出拆除決定的,違法建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拆除。鎮人民政府作出拆除決定的,由鎮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 國土部門沒收地上建筑物,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處置:

  (一)負責違法建筑的清場,清理人員及施工設備。

  (二)沒收的建筑物經房屋質量監督部門鑒定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填寫《罰沒物品清單及處理意見表》,并按罰沒物品管理規定移交本級財政部門處理。

  (三)財政部門接收后,需要拍賣處置的,經資產評估,確定拍賣底價后依法公開拍賣,拍賣所得上繳國庫;政府安排使用的,移交給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置。

  (四)沒收的建筑物經房屋質量監督部門鑒定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應予以拆除的,收回建筑物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權屬證件,納入土地儲備庫。

  第四十條 城管部門沒收違法建筑物,按以下程序處置:

  (一)負責違法建筑的清場,清理人員及施工設備。

  (二)沒收的違法建筑物經房屋質量監督部門鑒定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填寫《罰沒物品清單及處理意見表》,按罰沒物品管理規定移交本級財政部門處理。

  (三)財政部門接收后,需要拍賣處置的,經資產評估,確定拍賣底價后依法公開拍賣,拍賣所得上繳國庫;政府安排使用的,移交給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置。

  (四)沒收的建筑物經房屋質量監督部門鑒定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無法投入使用的,由市或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 對各區查處違法建筑工作實施日檢查、月評比、年考核,對有效控制新增違法建筑的區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評比以“零新建,減存量”為標準,出現新建違法建筑的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打違經費按照實際拆除量予以撥付。對新建違建制止不力的,根據考評情況相應扣減打違經費。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在違法建筑整治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導致城區范圍內出現新建違法建筑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或者重要領導責任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問責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監察部門負責接受舉報,查處違法建筑整治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對違法建筑整治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查,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發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2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附件:聯合查處違法建筑工作流程圖

http://www.haikou.gov.cn/xxgk/szfbjxxgk/zcfg/bmgfxwj/201210/t20121022_544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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