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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3-20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及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湘潭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區農貿市場建設,規范農貿市場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城區農貿市場的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開辦者為經營者、消費者進場集中交易農副產品,提供固定場所、設施等服務,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市場。
第三條 農貿市場的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誠實信用、保證食品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九華經開區、昭山示范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所轄區域內農貿市場的建設(含提質改造)、經營秩序、市場管理、食品安全、環境衛生及治安、消防等管理工作的領導,成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商務部門。
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商務、衛生、環境保護、物價、城鄉規劃、城管執法、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消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場建設
第五條 建設農貿市場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農貿市場發展專項規劃的要求。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工商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中心城區農貿市場發展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農貿市場發展專項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農貿市場建設項目的立項、規劃、用地審批手續時,應當聽取市商務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法投資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
第八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劃的要求,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擁有專職管理人員,具有相應的建設資金。
農貿市場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九條 非因規劃調整等法定原因,不得關閉農貿市場,不得改變農貿市場的功能。有財政資金投入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因規劃調整等法定原因確需遷移、合并、轉讓或關閉的,應經區商務部門審核,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高新區、九華經開區、昭山示范區管委會批準并報市商務部門備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手續。其中關閉農貿市場的,須在市場入口處予以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非財政資金投入建設的農貿市場須變更或關閉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十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自主經營,并與經營者簽訂有償提供場地、設施的合同,依法依約收取租金和其他規定范圍內的服務費用,加強經營管理;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違法收費和攤派。
第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的職責:
(一)提供優質服務,宣傳有關法律、政策,開展文明經商活動,設置合格的計量器具,設立投訴舉報室。
(二)與經營者簽訂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治安、消防安全責任,制止并協助職能部門查處擾亂市場內經營秩序、治安秩序及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
(三)按照農副產品類別劃行歸市、合理布局,銷售自產的農產品應劃定專門的區域,活禽銷售應當設立相對獨立的區域,實行隔離屠宰,完善污物(水)處置和消毒設施。
(四)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行為的,及時制止并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職能部門。
(五)維護農貿市場內的環境衛生秩序,配置相應的市容環衛設施,及時清除市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自覺接受職能部門的監督和考核;承擔責任區的“門前三包”責任,保障市場出入口的良好秩序。
(六)督促經營者建立食品質量查驗登記、食品索證索票、購銷臺賬、召回不合格食品或退市、明碼標價等食品質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或督促經營者建立農副產品質量保障制度。
(一)建立質量檢測制度。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內設置農產品質量檢測室,履行入場農產品質量的安全檢測責任,公示檢測結果,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不準入場銷售。
(二)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度。農貿市場開辦者應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經營者分別簽訂食品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食品質量安全責任。
(三)建立商品價格和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場內醒目位置設置公示欄,公布商品價格、商品安全信息、市場食品檢測結果,提示和警示消費者,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建立塑料購物袋銷售管理制度。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與經營者簽訂不銷售超薄塑料購物袋、不向消費者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的責任書,在市場內設立專營或兼營塑料購物袋的攤位,確保塑料購物袋的質量和安全。

第三章 市場管理
第十三條 農貿市場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自主決定農副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
第十四條 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產品實行掛牌銷售外,其他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并在經營場所懸掛營業執照和其他相關證照。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保證農副產品、食品質量安全,依法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建立健全索證索票制度。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按照產品生產批次向供貨商索要產品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二)建立健全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者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聯系方式及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經營鮮豬肉等肉品必須從依法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并在攤位明顯位置懸掛肉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三)建立健全熟食制品衛生保障制度。熟食制品經營者應添置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保鮮設備,熟食攤位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從業人員須持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和《健康證》。
(四)建立健全召回不合格食品和退市制度。經營者對入場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作退市(下架)處理,通知相關生產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采取措施予以召回或停止銷售。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服從市場開辦者劃行歸市的統一安排,保持攤(店)內地面干凈衛生;
(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依法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四)遵守交易規則,文明經商,講究誠信;
(五)履行國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
(六)從證照齊全的生產企業采購塑料購物袋,建立塑料購物袋進、銷臺賬,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并不低于成本價銷售。
第十七條 市場內禁止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上市銷售的動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產品及水產品;
(四)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等;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的其他農產品。
第十八條 市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污染環境、危害身體健康的燒、烤、煎、炸等;
(二)霸占經營場地,壟斷貨源,操縱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欺行霸市;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尺少秤,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發展專項規劃和具體建設計劃,適時安排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資金,扶持新建、提質改造農貿市場重點項目。
第二十條 新建農貿市場,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優先保障其建設用地。用于農貿市場建設的建筑物不計入項目容積率,國家法律和政策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一條 農貿市場經營用水、用電按照與工業同網同價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新開業的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實行3年培育期,中心農貿市場實行2年培育期,社區農貿市場實行1年培育期。
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在建設和培育期內,國家、省規定必須收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除上繳中央和省里外,按政策規定的最低標準減半收取,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農貿市場計量器具實行免費檢定,所需檢定費用由財政予以適當補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和要求,加強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管理農貿市場的主體,依法對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資格及其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內的經營秩序。
農業部門依法推進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組織對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行為。
林業部門依法對市場野生陸生動植物的經營進行監管,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衛生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的衛生監督管理。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農貿市場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
畜牧水產部門負責對動物及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動物及產品檢疫證明的查驗義務。
公安機關負責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農貿市場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城鄉規劃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的規劃管理。
物價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價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周邊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取締馬路市場和禁止占道經營。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義務的,該農貿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經營者所售農副產品質量或者提供服務不合格,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有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八條 湘潭縣、湘鄉市、韶山市的農貿市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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