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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1-05-09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筑府發〔2011〕32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和保障體系,改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廉租住房保障辦法》、《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和《中共貴陽市委、貴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住有所居”行動計劃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申請條件和租金標準,用于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本市云巖區、南明區、小河區、花溪區、烏當區、白云區(含高新區)和金陽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租補分離、梯度保障的原則,由市級政府統籌實施管理,區級政府按規定承擔相應職責。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由市政府根據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符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或單身人員。
第七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督促、指導全市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負責組織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業務培訓;負責云巖區、南明區、小河區、花溪區、烏當區、白云區(含高新區)和金陽新區范圍內租賃住房補貼的組織發放及申請家庭的核準和資料建檔、歸檔工作;負責組織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負責督促指導保障家庭的動態管理和年度復核工作;統籌和指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房源籌集和運營管理等工作。
云巖區、南明區、小河區、花溪區、烏當區、白云區(含高新區)和金陽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申請家庭的資格審核;負責指導街道辦事處(包括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中心,以下統稱“街道辦事處”)開展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對轄區內保障家庭的動態管理和年度復核工作;負責相關報表的填報及電子檔案數據上報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范圍申請家庭的受理、調查核實、資格初審、檔案錄入和資料上報等工作;負責轄區范圍內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復核、動態數據上報等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保、稅務、審計、林業綠化、物價、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確保規范有序開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政府指定機構負責市級統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和資金籌措;負責在市場上收儲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出租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一)中央和省下達的補助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按國家和省規定從土地出讓金中應提取的資金;
(四)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五)發行債券;
(六)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資金;
(七)公共租賃住房配套設施收益;
(八)經濟適用住房補交的土地出讓金;
(九)收回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土地使用權進行招標、拍賣、掛牌的土地出讓金凈收益;
(十)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十一)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用于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資金。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定期審計,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收儲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章房源籌集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指定的機構和社會投資者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指定的機構向社會收購或租賃的住房;
(三)在商品房開發等項目中配建的住房;
(四)直管、自管公房按有關規定轉換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規劃選址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等部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落實,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產業布局,充分考慮供應對象就業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環境宜居”原則進行布點規劃,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齊全的區域,可采取集中建設和配套建設的方式。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配建相應的經營用房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按國家和省規定供應。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優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標。各區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委托負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范圍內房屋的征收與補償,確保按時供地。
第十五條積極鼓勵社會投資者投資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與社會投資者合作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專用于出租給政府指定的保障對象。鼓勵單位和個人出售、出租、捐贈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閑置住房用作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稅收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遵循戶型小、功能齊、配套全的原則,單套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八條政府指定機構在市場上收購住房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收購價格按相關部門審定的價格進行核算。
第十九條政府指定機構在市場上收儲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房屋租金可參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房屋租賃市場租金參考價,以合同約定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商品住宅面積在5萬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并應在配建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條件中予以明確,建成后由政府指定機構按建筑安裝成本回購。
第四章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二十一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原則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主作為申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單身人員,可獨立申請。
第二十二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籍的家庭:
1.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難標準;
2.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含)無轉讓私有房屋或涉及轉租、轉讓自管、直管公房行為;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請人配偶及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子女應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4.申請人因離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
(二)非本市城鎮居民戶籍的家庭:
1.申請人取得本市《居住證》,并在本市連續繳納社保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稅務部門2年以上(含)完稅證明;
2.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標準;
3.在本市無私有房屋,且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含)無轉讓私有房屋行為;
4.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且在本市居住。
第二十三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 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現住房情況證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須提供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殘疾證、優撫證等證明)。
(二) 非本市城鎮居民戶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的《居住證》;
4.申請人在本市繳納社保證明或稅務部門完稅證明;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6.租住房屋的須提供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下列住房面積認定為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三)已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安置住房;
(四)采取貨幣補償方式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未滿3年(含)的原住房面積;
(五)居住直系親屬的住房。
第二十五條申請及辦理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居住證》辦理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在30日內采用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人口情況和住房狀況進行走訪核查。經初審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其戶口所在地社區或實際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后街道辦事處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公示無異議和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等報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
(三)審核: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住房情況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將收入認定材料送區民政局;區民政局在接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和收入認定材料后,在25個工作日內進行收入認定,出具家庭收入認定結果并及時反饋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接到區民政局反饋的收入認定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四)核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調查報告和已審核通過的申請材料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核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在接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送的材料及調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媒體和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出具核準批復。公示有異議且異議經核實屬實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家庭。
第五章租賃住房補貼管理
第二十六條人均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收入標準65%(含)以下的核準家庭,直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人均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收入標準65%至100%的核準家庭,輪候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條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根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定期公布的市場房屋租金參考價的平均值確定;租賃住房補貼金額根據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按梯度分層次確定。單人戶按2人標準發放,2 人戶以上家庭按實際保障人口發放。
(一)月租賃住房補貼金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人均應保障建筑面積-人均現住房建筑面積)×保障人口數×補貼系數。
1.家庭人均月收入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收入標準65%至100%,補貼系數為0.3;
2.家庭人均收入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收入標準65%(含)以下的非低保家庭,補貼系數為0.5;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補貼系數為0.9。
(二)每季度領取租賃補貼少于50元的保障家庭,其租賃補貼按每季度50元發放。
第二十八條人均收入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收入標準65%(含)以下的家庭,應在規定時間內持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與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簽訂《租賃住房補貼確認書》,從簽訂《租賃住房補貼確認書》本季度起,政府指定機構按季度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人均收入為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收入標準65%至100%的家庭,須輪候與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經登記備案后,與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簽訂《租賃住房補貼確認書》,從簽訂《租賃住房補貼確認書》本季度起,政府指定機構按季度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六章租賃管理
第二十九條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符合保障條件的單身人員可按設計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申請合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且人數不宜超過3人。
第三十條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則上申請一室一廳及以下戶型住房;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請二室一廳及以上戶型住房。
第三十一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每年應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情況,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的座落位置、套數、戶型、租金標準、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及申請租住條件等相關情況。保障家庭根據公布的房源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的視為放棄此次實物配租。
第三十二條對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結合申請家庭保障人口對應的房屋戶型,通過公開搖號或抽簽等方式確定,并將配租結果在媒體和網站公示。
第三十三條已確定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入住通知書》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辦理入住手續并入住。逾期不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放棄。
第三十四條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按建筑面積繳納租金,租金標準根據本年度同地段房屋市場租金,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定價。
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文本內容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為3年。承租人享有在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內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但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進行的二次裝修需征得出租人同意,所形成的附屬物在退租時不予補償。承租人應按時繳納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管理等費用。
第七章后續管理
第三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年度復核制度。
(一)年度復核時間:每年第一季度
(二)年度復核程序:保障家庭應按時主動填報《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復核表》,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復核,填寫《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復核變更匯總表》和《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復核退出匯總表》,并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核準。
(三)年度復核時保障家庭應提交如下資料:
1.家庭成員戶口證明;
2.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3.家庭成員現住房狀況;
4.家庭成員現收入狀況;
5.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或租賃住房補貼領取證明。
第三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出租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日常服務和管理工作。掌握住戶入住情況,負責辦理入住、退出等相關手續;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管理檔案;開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戶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了解住戶家庭成員的收入、資產、住房變化情況,對住戶轉租、轉借、轉讓、調換、空置等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日常巡查結果定期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租金收繳工作;負責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清潔和綠化及其配套設備設施的維護、修繕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九條保障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將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讓、轉借和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累計6個月未繳納租金的;
(三)累計6個月未在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
(四)采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五)未按時填報《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復核表》的;
(六)參加集資建房、購買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七)應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調整和退出:
(一)租賃住房補貼
經街道辦事處初審,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租賃住房補貼保障家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審核,對需調整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金額的家庭,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核。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作出同意調整意見后,按調整的租賃住房補貼對其進行發放。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或有第三十九條(四)、(五)、(六)、(七)行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作出取消其保障資格起,停止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至被取消保障資格起6個月內未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房屋租金;6個月至1 年內未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市場租金的1.2倍繳納房屋租金;1年以上未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市場租金的1.5倍繳納房屋租金;對拒不退出又不按規定繳納房屋租金的,出租單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服務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小區內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人員。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項目統一物業服務管理。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實行反向抽查制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按不低于街道辦事處報送總戶數的5%進行隨機入戶調查,出具調查報告并每半年報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按不低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送總戶數的2%進行隨機入戶抽查,并將抽查結果進行通報。
第四十三條對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住房狀況,騙取租賃住房補貼和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取消其申請資格并記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有關部門同時將此情況記入其建立的個人誠信記錄體系,3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四十四條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在進行房屋登記時,先行查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數據庫,對已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辦理退出手續,否則不予進行房屋登記。對應騰退公共租賃住房而未騰退的家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登記。
第四十六條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舉報投訴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行為,一經查實,要嚴格處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十七條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保障情況及后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整改意見;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企業利用自有土地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安置符合保障條件的企業職工,所建公共租賃住房可納入全市統籌管理,也可由企業自行管理。租金繳納標準由企業自行制定,并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社會投資者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的,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扶持政策措施。
第五十條開發區、產業園區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申請條件、程序和租金繳交標準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已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本辦法規定實施保障。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貴陽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筑府發〔2007〕97號)、《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筑府發〔2010〕63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清鎮市、修文縣、息烽縣、開陽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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