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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川市地方煤礦安全風險抵押金征收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2010-07-16
銅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川市地方煤礦安全風險抵押金征收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銅政發〔2010〕3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新區管委會,市級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現將《銅川市地方煤礦安全風險抵押金征收管理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銅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銅川市地方煤礦安全風險抵押金征收管理補充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風險抵押金征收管理,強化煤礦安全生產意識,全面落實安全責任,將煤礦安全風險抵押金從煤礦企業拓展到煤礦職工、政府領導和各級煤礦安全監管人員,形成從煤礦職工到政府領導責權利相統一的機制,促進我市煤炭產業安全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本補充規定適用于銅川市轄區內所有地方煤礦和政府主要領導、分管煤礦安全的領導、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人員。
  第三條 煤礦安全風險抵押金征收標準按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確定。
  國有煤礦企業:
  (一)9萬噸存儲200萬元;
  (二)15萬噸存儲300萬元;
  (三)15萬噸以上,以3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0萬噸增加50萬元,安全風險抵押金累計達到600萬元時不再存儲。
   非國有煤礦企業:
  (一)9萬噸存儲300萬元;
  (二)15萬噸存儲400萬元;
  (三)15萬噸以上,以4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0萬噸增加60萬元,安全風險抵押金累計達到800萬元時不再存儲。
   第四條 區縣、鄉鎮政府領導和市、區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管人員安全風險抵押金的存儲標準:
  (一)區縣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煤礦安全的領導存儲2萬元;
  (二)鄉鎮政府主要領導存儲2萬元,分管煤礦安全的領導存儲1.5萬元;
  (三)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領導和干部按津貼的100%存儲。
  第五條 煤礦安全風險抵押金由區縣煤炭局按標準征收,50%留存,其余50%上繳市煤炭局存儲。
  第六條 煤礦安全風險抵押金以礦為單位征收,實行礦井關閉或閉坑一次退還制度。礦井在正常經營期間,不得以煤礦所有人的變更而改變。
  第七條 煤礦安全風險抵押金使用:
  (一)煤礦發生事故時,事故煤礦負責人逃逸或未及時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由市、區縣煤炭局從安全風險抵押金中支付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
  (二)煤礦關閉或閉坑時,依據有關公告,由市、區縣煤炭局向煤礦企業一次性退還安全風險抵押金;
  (三)對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連續兩次查出煤礦應配備而沒有配備安全設備、儀器或安全設備、儀器配備不足的,由市、區縣煤炭局強制給予配備,費用從該煤礦安全風險抵押金中列支。
  第八條 煤礦企業存儲的安全風險抵押金一經使用,一個月內由煤礦企業補齊。
  第九條 區縣、鄉鎮政府領導和市、區縣煤礦監管部門監管人員安全風險抵押金的儲存管理和獎懲:
   (一)區縣政府領導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管人員安全風險抵押金由區縣煤炭局按年度在每年1月底之前統一收取和儲存。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煤礦安全控制指標的,由區縣政府對相關人員按照收取標準的2倍予以獎勵,原繳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留作次年使用;未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標的,罰沒年初繳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次年另行按標準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
  (二)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管人員安全風險抵押金,由市煤炭局按年度在每年1月底之前統一收取和儲存。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年度煤礦安全控制指標的,由市政府對相關人員按照收取標準的2倍予以獎勵,原繳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留作次年使用;未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標時,罰沒年初繳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次年另行按標準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
  (三)鄉鎮政府領導安全風險抵押金的儲存管理和獎懲由區縣政府確定。
  第十條 政府領導和各級煤礦安全監管人員的安全風險抵押金按年度考核。凡因人事變動,在本工作崗位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但不足一年的,罰沒和獎勵按全年標準執行;不足半年的,罰沒和獎勵減半執行。
  第十一條 區縣、鄉鎮政府領導和市、區縣煤礦安全監管人員的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支付。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和職工也要實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收取標準和獎罰辦法由煤礦企業結合各自實際制定,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安全風險抵押金標準不低于每年10萬元。
  第十三條 市、區縣煤炭局要對安全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儲存,安排專人管理。審計、監察部門要定期對安全風險抵押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煤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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