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9期
【裁判要旨】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行為的基本原則,在勞動法領域亦是如此。勞動者偽造虛假學歷應聘并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構成欺詐,用人單位知悉后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冠龍閥門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龍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唐某
唐某于2002年應聘進入冠龍公司工作。根據招聘要求,唐某入職時向公司提交了其畢業于西安工業學院材料工程系的學歷證明,并與公司簽訂了期限為2002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此后雙方每年續簽一份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2007年12月,唐某簽署《任職承諾書》一份,內容為:“本人作為上海冠龍閥門機械有限公司之員工,特作如下承諾:……本人以往提供給公司的個人材料均是真實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無條件被解除合同……”。冠龍公司《員工手冊》第34條規定:“員工有下列任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況的,公司將予以解雇,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2)以欺騙手段虛報專業資格或其他各項履歷……”。2008年8月唐某的主管領導馬某(華東業務部經理)通過他人舉報得知并證實唐某存在學歷造假一事。2008年12月23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7月,冠龍公司以唐某求職時學歷造假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與唐某解除勞動關系。唐某不服,認為公司借機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冠龍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則要求唐某返還工作期間暫支款5萬余元等。雙方分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冠龍公司支付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冠龍公司不服裁決,提起訴訟。
另,馬某2008年12月1日后因工作調動,唐某所在轄區不再受馬某管理,后馬某提供書面證言證明未上報過唐某學歷造假之事。2010年11月1日,西安工業大學教務處在冠龍公司出具的由唐某提供的畢業證書復印件上書寫“2000屆畢業證中無此人”的證明字樣并敲章確認。
【裁判結果】
原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欺詐的認定標準之一為相對方是否知曉真實情況。冠龍公司的馬某作為華東地區辦事處的業務部經理,其對所轄辦事處員工招聘、解聘等工作系其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2008年12月,在馬某知曉唐某提供虛假學歷的情況下,冠龍公司仍然作出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決定,表明冠龍公司已經知曉唐某學歷造假仍繼續予以聘用,即不予追究唐某提供虛假學歷的行為。且冠龍公司對銷售人員的學歷設置準入資格應為保證銷售人員的工作能力,唐某于2002年進入冠龍公司后雙方一直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亦從側面證實冠龍公司對唐某的工作能力予以認可,故冠龍公司主張唐某欺詐的理由不能成立,冠龍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遂判決冠龍公司支付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一審判決后,冠龍公司不服,上訴稱2008年12月與唐某續簽勞動合同時公司并不知曉其學歷造假事宜,唐某所做行為有違誠信,且為公司管理制度所禁止,冠龍公司系合法解除。故請求判決不予支付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唐某則辯稱2008年8月后冠龍公司對于唐某提供虛假學歷的事均明知,2008年12月冠龍公司與唐某續簽勞動合同,說明冠龍公司考慮到唐某的業務能力較強而不再計較其學歷造假事宜。且唐某在職期間工作業績一直很好,不能僅以學歷造假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故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在應聘時提供虛假學歷的行為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隱瞞了與勞動合同履行相關的真實情況,其騙取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構成了欺詐,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與其解除合同。唐某在合同履行期間刻意隱瞞做出虛假承諾,其行為有違誠信,也違反了冠龍公司的規章制度。現唐某并無足夠證據證實冠龍公司在與其續簽勞動合同時,知曉其學歷造假之事并對其諒解,故唐某主張冠龍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依據不足。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支持冠龍公司不予支付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請。
【法官評析】
一、關于勞動者告知義務的規定
勞動者的如實說明義務,是指勞動者在締結勞動合同過程中所負的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履行直接有關的基本情況的義務。該義務與用人單位的如實告知義務相對應,均是法律為增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互相了解,以便雙方順利履行勞動合同,減少勞資糾紛而設定的法定義務。勞動者的如實說明義務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法上的欺詐制度緊密相連,是相關制度在勞動合同領域的延伸和體現。
我國1995年《勞動法》并未明確規定勞動者的如實說明義務,僅于第18條規定,采用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同時第97條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立法結構上看,僅規制了用人單位的欺詐行為,而勞動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采用欺詐等方法不當促成勞動合同訂立的行為未納入調整范圍。2008年《勞動合同法》對此做了改變,在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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