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勞動者主張在分娩前4個月用人單位讓其回家休息,工資待遇照發。用人單位則主張是勞動者提出只要提前休假,社保照買,不要工資。勞動者分娩且休完產假后,雙方發生爭議,經仲裁后起訴到法院。
一審法院系廣州花都法院,一審主審法官徐法官認為,雖然用人單位主張是黃某口頭提出提前休產假,不要工資,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徐法官作出判決,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黃某支付自放假起至分娩前約4個月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13380元。
二審法院系廣州中院,中院認為,這一期間勞動者未提供勞動,不領取工資但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的事實,雙方均予以認可,屬于對自身權利的自愿處分,且該處分行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中院于是撤銷了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這期間的工資13380元這一項判決。
花都法院為此舉行了司法責任聽證會,會上花都法院17名審委會委員一致認為,徐法官主審的本案存在質量問題,徐法官的績效考核被扣3分,并被記入檔案。
【評析】
筆者在前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不能證明主張時的事實認定——為被扣3分的花都徐法官說說話》(詳見“法行書店”微信公眾號2016年1月15日推送的文章)中有兩處較有爭議的認識:一是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作了擴大解釋;二是將用人單位決定勞動者非工作時間不帶薪視作“減少勞動報酬”的應有之義。
對于兩處爭議,筆者進行仔細思考和翻閱資料后,主要是再閱了加里·德斯勒(Gary Dessler)的專著《人力資源管理》后認識有如下轉變:
一、應對勞動報酬作狹義理解,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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