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彭某與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 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案
【基本案情】
彭某與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于2020年1月5日期滿后未續簽,繼續工作至1月20日后回外省過年,原計劃2月3日正式開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司所在的辦公樓在2月份封閉,2月3日后彭某在外省老家遠程辦公。彭某于2020年3月返崗后向深圳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年終獎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共計6萬。公司辯稱,與彭某的勞動合同期滿未及時續簽,主要是受春節期間人事專員休假以致工作交接不暢以及疫情防控期間延遲復工的影響,不存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故意。
【處理情況】
在仲裁機構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公司支付彭某2019年年終獎28000元,雙方續簽勞動合同。
【案件啟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依法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風險。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能存在一定困難,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勞動合同到期情況,及時辦理續簽手續,避免發生相關爭議。
02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集體爭議案
【基本案情】
中某某局項目部位于深圳市某地鐵工地。受疫情影響,該項目部復工時間延后,30余名勞動者要求發放2020年2月份停工期間工資。該項目部負責人認為,按照政府規定,企業不得早于2月9日復工,因此工地延遲復工期間不發放工資,2月9日后按原日工資標準發放停工工資不合理。
【處理情況】
當地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釋明疫情期間停工工資支付的相關法律政策,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按照每人每日200元的標準,支付勞動者2020年2月份工資及生活費。
【案件啟示】
企業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的,可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標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在2月3日至9日延遲復工期間,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2月9日后應當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03王某與某建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
【基本案情】
佛山某建材公司提前10日通知全體員工于2020年3月5日到崗復工,但該公司員工王某既未向公司履行請假手續,也沒有提供其居住地因疫情防控影響交通受阻的證明材料,延遲至3月10日才到崗,公司以王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王某向當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并提交了其老家所在地實施交通管制的相關證明。
【處理情況】
案件處理過程中,王某認識到,沒有按時復工且未及時提供有關證明,違反了公司規定。經仲裁機構調解,公司表示,鑒于王某已認識不足,且復工復產關鍵階段急需用工,同意王某繼續工作。
【案件啟示】
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到崗的職工,企業可以通過安排職工居家遠程辦公或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符合當地政府部門關于復工的規定,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勞動者應當服從安排按時返崗。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崗的,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辦理請假手續并提供相關證明。
04林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年休假沖抵引發爭議案
【基本案情】
某人力資源公司2020年2月17日起正常復工,但未給員工林某安排工作,并且提出用林某的帶薪年休假沖抵未上班期間的休假。林某認為不合理,通過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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