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你的朋友圈里,有領導嗎?領導發來加微信的驗證申請,你可以拒絕嗎?領導和你的對話、朋友圈留言,能夠作為證據嗎?微信會引發哪些勞權問題?
最新案例近日,一篇《我被領導開除了!因無視領導的微信騷擾》成為熱帖。
發帖網友“木子安安”稱自己進銀行工作半年,上月被人事部找談話,“勸我自動辭職。”
直屬領導稱:“我問你,我加你微信好幾次,你為什么不通過?”
網友評論有的網友認為,現在很多工作都用微信聯系,太顧及自我感覺而忽略對領導起碼的尊重。■另一些網友則認為,樓主的觀點沒錯,微信是個人隱私,可以拒絕加領導。
更多的網友則是給樓主出點子:加了領導的微信,但是選擇“不讓他看我的朋友圈”。
專家看法 如果這位職工用的是私人注冊微信賬號,領導真的以她不愿加領導微信就開除她顯然并不妥當。
但職場人士也要學點溝通技巧,畢竟現在很多工作都用微信聯系,建議她另外再注冊一個“工作賬號”專門用來聯絡領導和同事。
其實,有關微信的勞動爭議案還挺多,下面大家就和小編來看看案例和解析,避免重蹈覆轍。
話題一微信內容可以成為解除理由嗎?
最近,北京市海淀法院判決了首例以微信方式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案。
李女士在北京市東方美時代女子美容有限公司做庫管。她稱,2013年6月4日,她因家事煩悶,在微信朋友圈發了篇表達當時心情的文字,被公司老總誤解為因工作而發,并將其辭退。
李女士提請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經濟補償金、工資等。
勞動仲裁做出其公司需賠償2萬余元的裁決后,東方美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海淀法院,稱李女士于2013年6月5日自行提出離職并于6月6日辦理了工作交接。李女士是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故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李女士認為,由于東方美公司法人代表唐女士誤解了其在微信朋友圈發的文字,并回信“如果一份工作讓人如此悲傷,不做也罷”,這即為東方美公司辭退其的意思表示。
后來,唐女士在2013年6月6日將其辭退,再次確認了是因其發微信被辭。
最終,海淀法院判決東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4萬元,并支付工資差額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資6000余元。
離職是勞動關系的最終結束,不同類型的離職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李女士在朋友圈發表的微信內容,并未指向具體的人或事,但唐女士的評論,卻明確指向了工作。李女士在唐女士評論后立即用微信方式做出解釋,而唐女士于6月6日通過短信方式明確回應李女士,并要求李女士于當日辦理了工作交接。
同時,雙方提交證據顯示,李女士始終未做出辭職的明確意思表示。所以東方美公司如不能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合理性,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提醒:
在此提醒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微信交流平臺上,應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尤其在工作群中發言更應謹慎注意自己的言論。
話題二微信可以證明勞動關系嗎?
李小姐是一名設計師,從2012年年底,她開始為一家設計公司在深圳等地的項目開展工作,而讓李小姐感到困惑的是,自己雖然為公司工作,但公司卻遲遲不愿和她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納社會保險。
在多次與公司協商未果后,李小姐提出辭職,并將公司訴至黃浦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對此,公司認為李小姐并不是公司員工,雙方沒有勞動關系,李小姐是在為案外人工作。
庭審中,為證明自己的確屬于這家設計公司的員工,李小姐一連提交了20余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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