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某系某銀行邛崍市支行(以下簡稱邛崍支行)職工。邛崍支行系該銀行四川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分行營業部)下一級支行。2009年12月1日,徐某與邛崍支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約定徐某崗位為柜員,邛崍支行依照其內部和上級規范性文件,根據工作崗位、貢獻大小確定勞動報酬。2012年10月17日,省分行營業部向邛崍支行下發通知,要求開展營業網點柜員等級評定工作,主要依據《中國農業銀行四川省分行營業網點柜員等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柜員考試成績綜合確定。徐某認可該管理辦法。2012年底邛崍支行按照規定組織柜員進行考試,徐某取得總分148.18分,符合五級柜員要求的考試成績。邛崍支行將徐某作為五級柜員上報省分行營業部,省分行營業部評審后依照《省分行管理辦法》確定的標準未將其確定為五級柜員。徐某認為省分行營業部未將其確定為五級柜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徐某不服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邛崍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省分行柜員管理辦法》作為原、被告雙方認可實施的規章制度。從條文內容看,制定的目的是為提高柜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調動柜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其中對柜員的等級設置、各崗位等級職責、各崗位等級考核調整、各崗位等級應用等條文內容看,它整體上反映了管理者對柜員綜合工作能力優勝劣汰、獎懲有別的管理原則!妒》中泄駟T管理辦法》的實施直接涉及作為勞動者一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等具體勞動權益。其中第四十條更是明確柜員等級評定應用于績效和薪酬管理,與柜員的薪酬掛鉤,它的實施將直接改變雙方之前執行的薪酬制度,從而影響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確定?陀^事實上,《省分行柜員管理辦法》的實施工作已經展開,其中最關鍵的定級考試已結束,被告農行省分行營業部對原告徐某的崗位定級已確定。原告徐某對被告農行省分行營業部對其作出的崗位定級提出異議,屬于對影響其勞動報酬、工作崗位、工作職責等勞動權益的關鍵因素提出質疑,屬于雙方在重新確定勞動者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本案應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專家評析
本案的處理重點實質為職工對用人單位的內部決定不服提起訴訟法院是否應當予以受理。
1、勞動規章制度的效力。關于勞動規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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