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興國法院 | 作者:鄧峰
【案情】
謝某系某技校學生,畢業前夕,經學校與實習單位協商,謝某被安排到日照市某機械銷售服務公司參加汽車維修實習,實習期半年。同年7月,謝某在下班時被突然傾倒的車間大門砸傷,經認定構成九級傷殘。謝某向該公司主張工傷賠償,遭到該公司拒絕。謝某遂申請工傷認定,但認定結果為謝某被大門砸傷的情形不構成工傷。謝某不服該認定,向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認定其在實習期間所受傷害為工傷。
【分歧】
在校學生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究竟應如何認定,實踐中存在著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傷應屬于工傷。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雖未明確規定實習生為“工傷賠償主體”,但該條例中有關解釋性條款已將這種主體包含在內。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實習生自然包括在內,這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對于工傷主體寬泛化的規定,也符合建立健全工傷保險保障機制的要求。
另一種觀點認為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傷不應按工傷處理。我國法律并未明確將實習生規定為“工傷賠償主體”,且在校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并未建立實質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身份隸屬關系,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其權利義務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在實習工作中受傷的,也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應按一般民事侵權處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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