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利群,上海市申達律師事務所
美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盛公司”,化名)與女員工王欣(化名)于2012年3月15日簽訂《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該協議主要約定:1、雙方勞動合同于2012年3月31日協商解除;2、美盛公司支付王欣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5380元;3、王欣確認,雙方之間無任何爭議,其同意放棄通過訴訟、仲裁及行政救濟途徑向美盛公司提出任何主張的權利。同時,該協議就王欣最后一個月工資結算、未休年休假結算等問題也作了約定。
2012年4月1日,王欣因身體不適,故前往婦幼保健醫院抽血檢查,檢查結論HCG值為陽性。2012年4月9日,經醫院超聲檢查確認為“早孕”。根據上述檢查結論,王欣系于2012年3月15日前就已經懷孕。
2012年4月12日,王欣致電美盛公司告知其懷孕事實,并明確表示其在簽訂《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時不知道懷孕,因此以簽訂該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該協議,恢復勞動關系。但美盛公司認為,雙方簽訂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不同意恢復。
經多次協商未果,王欣遂于2012年5月4日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裁決:1)撤銷《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恢復勞動關系;2)要求美盛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4月1日起至勞動關系恢復之日止的工資報酬。
爭議焦點:
王欣在不知道已懷孕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是否構成《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重大誤解”,《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是否應當予以撤銷。
法律分析:
在分析本案之前,我們需要先了解兩個民法理論中的基本概念,即“真實意思表示”和“重大誤解”。“真實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表現于外部的意志與其內心的真實意志一致,即行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種民事后果與其內心真正希望出現的后果一致。行為人主觀上的原因和客觀上的原因均可能造成行為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如對民事行為的性質發生錯誤認識或受他人欺詐而受騙等。我國《民法通則》針對行為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給與了行為人相應的救濟途徑,賦予了行為人可撤銷或變更合同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就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那么究竟何為“重大誤解”?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一條做出明確定義,即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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