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東啟鴻五金制品廠與黃遠金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深中法勞終字第444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東啟鴻五金制品廠。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遠金。
上訴人深圳市東啟鴻五金制品廠(以下簡稱為東啟鴻廠)因與被上訴人黃遠金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4)深寶法龍勞初字第2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東啟鴻廠的上訴請求:1、東啟鴻廠無需支付黃遠金2013年3月16日至2014年2月15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35600元;2、東啟鴻廠無需支付黃遠金2013年2月19日至2014年2月17日的加班工資146.02元;3、東啟鴻廠無需支付黃遠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216.67元;4、本案訴訟費由黃遠金承擔。
被上訴人黃遠金的答辯意見:東啟鴻廠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
本院經二審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東啟鴻廠在二審期間提交了一份勞動合同,黃遠金對該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不予確認。東啟鴻廠申請對該份勞動合同中“黃遠金”簽名進行筆跡鑒定,但未按時繳納鑒定費。經催促,仍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鑒定費。
本院認為,東啟鴻廠與黃遠金之間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和約束。根據東啟鴻廠的上訴意見和黃遠金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主要爭議焦點為:1、東啟鴻廠應否支付黃遠金2013年3月16日至2014年2月15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35600元;2、東啟鴻廠應否支付黃遠金2013年2月19日至2014年2月17日的加班工資146.02元;3、東啟鴻廠應否支付黃遠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216.67元;對于雙方無爭議的原審其他裁判意見本院予以確認。針對上述爭議焦點,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關于焦點1,東啟鴻廠主張已與黃遠金簽訂勞動合同,但在仲裁、一審階段均未提交勞動合同證據,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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