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唐文斌 北京大成(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午休時間過長的,應當通過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明確下來,通過規章制度確定的應當有合法的制定程序,同時需要向勞動者送達,否則過長的午休時間可能會被認定是工作時間,從而支付延長工作時間所產生的加班工資。
案號:(2015)浙杭民終字第68號
【案情簡介及法院判決】
徐某于2013年6月與杭州某貿易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事營業員工作,采取標準工時制,試用期工資為2500元每月,試用期滿后按照計時工資的標準發放工資,計算標準為2200元+考核工資,同時約定徐某的工作時間為做三休一。2014年3月24日,徐某以該貿易公司未發放加班工資為由要求與該貿易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貿易公司支付加班工資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仲裁委審理后裁定該貿易公司向徐某支付加班工資差額及雙倍工資中未支付部分,貿易公司不服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及雙倍工資。
徐某認為其每天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30至晚上8點,每天工作時間為11.5小時,每天延長的工作時間為3.5小時,貿易公司應當根據加班的相關規定向其支付加班工資,貿易公司則認為公司規定每天中午吃飯休息時間為2小時,傍晚吃飯休息時間為1.5小時,因此徐某每天的工作時間并未超過8小時,不存在延長工作時間的情形,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從徐某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其每天的工作時間為11.5小時,已經超過標準工作時間,貿易公司主張每天存在3.5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其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雖然其公司規章制度上有相關規定,但其未能證明該規章制度已經向徐某有效送達,因此對于貿易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同時根據日常生活的情形推定中午及傍晚吃飯休息時間為1小時,徐某每天工作時間為10.5小時,每天加班的時間為2.5小時,貿易公司應據此向徐某支付加班工資。
一審判決后貿易公司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仍堅持自己的主張,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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