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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解散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無須經工會或勞動者本人的同意!

Wilhelmus Johannes Joseph Ruiterman與翡翠國際貨運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深中法勞終字第214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翡翠國際貨運航空有限責任公司

上訴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與上訴人翡翠國際貨運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翡翠航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2)深寶法勞初字第38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翡翠航空之間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的《個人雇傭合同》,約定:翡翠航空從2010年9月13日起雇傭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為飛行部副駕駛,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至少為翡翠航空工作4年,每月標準工資為46,518元,其它薪酬根據《通用雇傭協議》支付。《通用雇傭協議》約定:翡翠航空按通勤類副駕駛每月1,480元的標準累計養老金存入帶息賬戶,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翡翠航空處工作滿4年后有權領取累計的養老金及相關利息。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每年享有30天的年假。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制服費由雙方共同承擔,翡翠航空每月從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工資中扣除100元作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應承擔的制服費用。另外,雙方簽訂的《雇員貸款協議》約定:翡翠航空預先支付380,000元作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B744轉換和/或型別等級培訓的費用,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4年服務期內無息歸還翡翠航空,翡翠航空每月從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工資中扣除8,445元,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履行完與翡翠航空的借款協議,且為翡翠航空服務滿4年,翡翠航空將上述380,000元作為特別貢獻獎發放給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截至2012年5月,翡翠航空已從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工資中扣除152,010元。雙方在履行上述合同過程中,翡翠航空因經營狀況不佳,于2011年12月31日停止營運。2012年6月1日,翡翠航空董事會決議,提前解散公司。當月4日,翡翠航空向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發出了《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雙方當事人就終止勞動關系的有關賠償款項未能達成共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向深圳市寶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深圳市寶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后認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未能提供《外國人就業證》,該案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隨后訴至法院。訴訟中,翡翠航空提起反訴。雙方當事人均確認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翡翠航空處工作期間,翡翠航空已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辦理了《外國人就業證》,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工資發放至2012年5月。
原審法院認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翡翠航空之間簽訂的上述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約履行。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問題。翡翠航空因經營狀況不佳,董事會決議提前解散公司,翡翠航空書面通知了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終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翡翠航空應根據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翡翠航空處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訴請經濟補償金27,842元,翡翠航空對此無異議,予以確認。關于養老金問題。雙方在合同中已約定養老金以及利息的支付方式,現翡翠航空提前解散公司,終止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翡翠航空之間的勞動關系,對此翡翠航空應依法將相關養老金以及利息支付給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經核實,翡翠航空應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養老金為30,685.33元以及利息為249.87元。關于年休假的問題。合同中約定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每年享有30天的年休假,翡翠航空2011年12月已全面停運,并安排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家休息直至雙方2012年6月4日終止勞動合同。其間,翡翠航空按約全額支付了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勞動報酬直至2012年4月。據此,根據本案的案情認定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已休滿了年休假,翡翠航空無需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年假補貼。關于工作服費用的問題。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翡翠航空簽訂的合同中已約定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制服費由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翡翠航空共同承擔,翡翠航空每月從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工資中扣除100元,該約定并無不當。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要求退還該費用,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往返機票費的問題。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翡翠航空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及其家人享有免費機票,但未使用的機票和旅行福利翡翠航空不作補償,故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要求支付機票費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2012年5月1日至6月4日工資問題。翡翠航空提交的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工資福利明細表顯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2年5月至6月4日稅后工資為49,610.66元、補貼為4,046元,翡翠航空已從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2年5月工資中扣除培訓費8,445元,翡翠航空已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5月份的工資7,387.74元,對此,翡翠航空還應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2年5月1日至6月4日期間的工資差額為46,268.92元(49,610.66元+4,046元-7387.74元)。關于賠償金、待通知金、拖欠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法院認為,翡翠航空2011年12月已全面停運,并安排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在家休息至2012年6月4日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其間,翡翠航空按約已全額支付了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勞動報酬至2012年4月。根據本案的案情及相關的規定,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訴請賠償金、待通知金、拖欠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的訴請,沒有依據,不予支持。關于翡翠航空已扣除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0年9月至2012年5月工資152,010元是否應返還及翡翠航空主張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歸還借款227,990元有無法律依據的問題。本案中,翡翠航空無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支付了380,000元的培訓費;另外,翡翠航空因解散公司,提前終止與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勞動關系,致使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無法繼續履行原合同,違約的責任在翡翠航空,故翡翠航空應將已扣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0年9月至2012年5月培訓費152,010元返還給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翡翠航空訴請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歸還培訓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項、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翡翠國際貨運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經濟補償金人民幣27,842元;二、翡翠國際貨運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養老金人民幣30,685.33元以及利息人民幣249.87元;三、翡翠國際貨運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2年5月1日至同年6月4日工資差額人民幣46,268.92元;四、翡翠國際貨運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2010年9月至2012年5月工資人民幣152,010元;五、駁回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翡翠國際貨運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翡翠國際貨運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宣判后,上訴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不服,提出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12)深寶法勞初字第3889號民事判決第五項,支持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合計:738,794元);2、一、二審訴訟相關費用由翡翠航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翡翠航空應支付3個月的待通知金、并支付年假補貼,及含有3個月待通知期的養老金,首先,根據《飛行員通用雇傭協議》3.10協議終止中第3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傭協議可在飛行員收到公司關于解除雇傭協議的書面通知所在月起的三個月后解除:——C)《雇傭協議》達成的客觀情況已發生較大變化,《雇傭協議》已不可能被執行,且公司和飛行員之間沒有就《雇傭協議》的內容變更達成一致。”即從翡翠航空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到實際勞動關系終止有3個月的待通知期。其次,因翡翠航空對飛行員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實際工作時間是根據公司的安排而定。飛行出勤的記錄(輪檔小時數)是否具有連續性,翡翠航空是否安排其飛行和其是否上班沒有必然聯系。至2012年6月4日之前,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一直處于正常上班過程。翡翠航空提供沒有經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簽字的《機組人員薪資報告》擅自認為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自2012年1月1日年初未上班,處于休息期間,或已休年假,該說法沒有任何法律及事實依據。翡翠航空委托代理人也當庭承認在不安排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飛行任務時,會安排一些地面培訓及非運行任務。《飛行員通用雇傭協議》5規定,如飛行員輪檔小時是0,其仍享有標準工資(固定值)。5.2的7規定,在地面培訓及非運行任務的出差不計為輪檔小時。其它條款規定的補貼按月發放,沒有規定與飛行時間掛鉤。翡翠航空并沒有證據證明其2011年12月已全面停運,且公司的運作與飛行員是否停止工作、實際解除勞動關系也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因此,翡翠航空應支付3個月的待通知金,年假補貼,及含有3個月待通知期的養老金,養老金應計算至雇傭協議實際解除之日,即2012年9月4日為止,而不是按一審法院計算的2012年6月4日通知解除之日。二、翡翠航空應支付工作服費用及往返機票。飛行員服裝在飛行員離職時已交還公司,且飛行員服裝是翡翠航空的工作制服,非是飛行員本人的私人用品,該費用應由翡翠航空承擔。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未使用上述機票的原因是翡翠航空違法提前三個月解約,是不能使用,而不是不想使用。翡翠航空依據《飛行員通用雇傭協議》6的規定不補償是違反事實與約定的。三、翡翠航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注銷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二、關于解散的情形及審批依據。——外商投資的公司在經營期限屆滿前提前解散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三、關于清算程序。外商投資的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翡翠航空未按法律規定提前將公司解散及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通知工會及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其提供的《董事會記錄》決定2012年6月1日公司提前解散的決定,未經審批機關批準,不具有執行力;其清算組成員未在15日內在登記機關登記(《企業信用信息資料》,證明翡翠航空在2012年9月12日仍處于開業狀態)。同時,翡翠航空也未按約定《飛行員通用雇傭協議》給予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3個月的待通知期。其行為已違反了法律法規及雙方的書面勞動協議的約定,屬于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支付賠償金。雙倍賠償金計算標準為;27,842×2=55,684元。四、一審法院對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5、6月份的工資計算有誤。翡翠航空提供2012年5月的工資單為稅前74,755元(含培訓費8445元,工作服100元),與我方計算一致,稅后應為55320.75元。6月共4天的稅前工資為:74,755×4÷21.75=13,748元,稅后應為12,191.00元。5月、6月未發稅前工資計算為74,755-7,388+13,748=81,115元。稅后應為55,320.75-7,388+12,191.00=60,123.75元。五、翡翠航空未全額、按時支付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工資,應返還以培訓費名義扣除的工資及5、6月未發工資。根據一審庭審當事人確認及法庭調查,翡翠航空是以培訓費的名義每月從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的工資中扣除了8445元,該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職業教育法》的規定。一審判決中要求翡翠航空返還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至2012年5月的工資差額152,010元(我方計至4月)。翡翠航空通知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終止勞動關系是2012年6月4日,但其工資只發到2012年5月份(其中4月份之前擅自以培訓費的名義每月扣除8445元人民幣的工資,5月份只發了十分之一的工資),并非全額、按約發放。同時,翡翠航空5月份的工資只支付了一部分,6月份的工資未支付。翡翠航空應返還以培訓費名義扣除的工資及5、6月未發工資。六、除經濟補償金外,翡翠航空應支付上述未發工資報酬的25%經濟補償金。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該辦法為勞動部頒布的勞部發(1995)223號文,仍處于有效狀態。翡翠航空從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terman工資中違法扣除培訓費、拖欠WilhelmusJohannesJosephRu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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