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新是佛山馬尼公司員工。2012年10月23日,何某新向南海人社局提交《投訴書》等材料,請求該局責令公司補繳其1996年至2011年期間的未足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
南海人社局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查處情況告知書》,認為經該局調查核實,公司已于2009年12月按其實際工資參加了五險,據此,何某新投訴2009年12月前的社保問題距何某新的投訴時間已經超過2年,故對2009年12月前的相關社保訴求,南海人社局不再查處。
何某新不服,將南海人社局告上法庭。
案件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兩級法院均認為公司已于2009年12月按何某新實際工資參加了社會保險五險,對于何某新主張的該公司在2009年12月之前未為其按實際每年月平均工資足額參加社會保險費五險的違法行為自2009年12月終止,何某新如對上述違法行為不服的,應當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最遲在2011年12月前向南海人社局投訴。但何某新于2012年10月23日才向該局投訴,超過了2年的時效。故判何某新敗訴。
何某新還是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廣東高院再審裁定如下:
本院經審查認為,《勞動保障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