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甌海區法院 陳忠福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歸責
——浙江溫州中院判決鄭波濤訴銳馬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與包括自己在內的所有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企業人事經理的主要職責之一。若因為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人事經理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認定系其未履行自身工作職責所致,由其個人承擔不利后果,對其主張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不予支持。
【案情】
2012年7月10日,原告鄭波濤進入被告溫州市銳馬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馬公司)工作,擔任公司行政副總職務,全面負責銳馬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月工資為6000元。2013年6月30日,鄭波濤向銳馬公司遞交《辭職申請表》,銳馬公司于2013年7月3日核準了鄭波濤的辭職申請。2013年7月16日,鄭波濤向溫州市甌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解除鄭波濤與銳馬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銳馬公司支付鄭波濤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該仲裁委員會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作出溫甌人勞仲案字〔2013〕第29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雙方當事人勞動關系已解除,駁回鄭波濤要求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仲裁請求。鄭波濤不服該仲裁裁決,起訴至甌海區人民法院。
【裁判】
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波濤作為銳馬公司的行政副總經理,全面負責銳馬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鄭波濤明知自己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不督促銳馬公司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顯存在過錯,故鄭波濤要求銳馬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應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鄭波濤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鄭波濤提起上訴。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1.注重審查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職權范圍
現實生活中,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考慮從事工作的市場供求和獲利情況、工作崗位及其本人在公司的級別和職責,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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